一. 摘要
1.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的15名任期九年的法官组成。法院法官每三年有三分之一须予重选。最近一次重选于2005年11月7日举行。 现任法官托马斯·比尔根塔尔(美利坚合众国)再次当选,从2006年2月6日起生效。穆罕默德·本努纳先生(摩洛哥)、肯尼思·基思先生(新西兰)、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先生(墨西哥)和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先生(俄罗斯联邦)当选,从2006年2月6日起生效。
2006年2月6日,法院以其新组成选举罗莎琳·希金斯法官(联合王国)为法院院长,奥尼·肖卡特·哈苏奈法官(约旦)为法院副院长,任期三年。
2. 自2006年2月6日起,法院组成如下:院长:罗莎琳·希金斯(联合王国);副院长:奥尼·肖卡特·哈苏奈(约旦);法官:雷蒙德·朗热瓦(马达加斯加)、史久镛(中国)、阿卜杜勒·科罗马(塞拉利昂)、贡萨洛·帕拉-阿朗古伦(委内瑞拉)、托马斯·比尔根塔尔(美利坚合众国)、小和田恒(日本)、布鲁诺·西马(德国)、彼得·通卡(斯洛伐克)、龙尼·亚伯拉罕(法国)、肯尼思·基思(新西兰)、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墨西哥)、穆罕默德·本努纳先生(摩洛哥)、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俄罗斯联邦)。
3. 法院书记官长菲利普·库弗勒先生于2000年2月10日当选,任期七年;副书记官长让-雅克·阿纳尔德先生于2001年2月19日连选连任,任期同为七年。
4. 还应指出,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当事国选定的专案法官名额为24名,但其职责由20人承担(同一人有时被指定为几个不同案件的专案法官)。
5. 大会知道,今年4月庆祝六十周年的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庭。法院管辖权具有双重性质。
6. 首先,法院必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作出裁判。在这方面,应当指出,截至2006年7月31日,有192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7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声明,承认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此外,约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最后,如最近一些国家所采取的做法,国家可以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
7.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以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8. 在过去一年,法院仍然有大量案件待处理。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裁决了两个案件,并就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发出一项命令。法院还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尼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1的种族灭绝案举行了繁重的听讯。目前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数为12个2。
9. 诉讼案件来自世界各地,目前,四个是欧洲国家间的案件,四个是拉丁美洲国家间的案件,两个是非洲国家间的案件,一个是亚洲国家间的案件,另有一个洲际性质案件。这种区域多样性说明了法院的普遍性质。
10. 案件所涉问题极为不同。法院不仅审理“典型”的陆地和海洋划界争端以及有关其他国家如何对待国民的争端,目前还处理涉及更“尖端”问题的案件,如包括种族灭绝在内的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指控、使用武力或共有自然资源的管理。
11. 法院的待审案件越来越多地包括法院必须仔细审查、认真研究证据的事实密集型案件。法院再也不能只注意法律问题。这类案件给法院提出了一大堆新的程序问题。
12. 在审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案之前,法院估计会出现许多有关证人证词和讯问问题。必须为听讯专家和证人——包括将证词、提问和答复译成英法文以外的语言——作出特殊安排,并与媒体作出特殊安排。
13. 同时,由于对管辖权或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反诉以及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必须作为紧急事项处理,许多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14.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对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的案情实质作出裁决。 对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金))的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除其他外认定,乌干达由于在刚果(金)领土上对其开展军事活动,占领伊图里,以及积极支持刚果领土上开展活动的非正规部队,违反了国际关系中的不使用武力原则和不干涉原则。法院还认定,乌干达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所规定的义务,并违反了它根据国际法承担的其他义务,特别是作为伊图里县的占领国防止抢劫、掠夺和开采刚果自然资源行为的义务。鉴于这些结论,法院认定,乌干达有义务对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法院认为适当的是,刚果(金)请求法院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诉讼下一阶段,裁决应付赔偿的性质、形式和金额。法院还认定,乌干达没有遵守法院2000年7月1日发布的指示临时措施的命令。
15. 关于乌干达的反要求,法院认为乌干达的第一项要求可受理,但考虑到证据不足以证明乌干达是驻在刚果(金)、得到该国政府支持的武装叛乱团体的攻击目标,没有予以支持。法院认为第二项反要求部分可受理,并认定由于刚果(金)武装部队袭击乌干达驻金沙萨大使馆、虐待使馆房地内的外交官和其他人员以及在恩吉利国际机场的乌干达外交官的行为,刚果(金)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和第29条规定的义务。法院还认定,从乌干达大使馆搬走财产和档案,违反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法规则。不过,法院指出,这些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乌干达遭受的确切损害及应获赔偿的程度,都只能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诉讼下一阶段予以说明。
16. 2006年2月3日,法院就其对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中刚果(金)诉请(新诉请书:2002年)的管辖权以及可受理性作出裁决。2002年,刚果(金)提出了法院拥有管辖权的约11项依据:《禁止酷刑公约》第30条第1款、《特权和豁免公约》第9条、扩大管理权原则、法院2002年7月10日下达的指示临时措施的命令、《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22条、《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29条第1款、《卫生组织组织法》第75条、《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第十四条第2款、《蒙特利尔公约》第14条第1款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条。法院在判决书中审议了每一项依据,得出结论认为,这些都无法成为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的依据。但法院重申,各国接受法院管辖权与其行为符合国际法截然不同。因此,法院补充说,各国无论是否接受法院管辖权,都必须履行《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其他规则、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所规定的义务,并且继续对可归于它们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负责。
17. 2006年7月13日,法院就阿根廷在乌拉圭河沿岸的纸浆厂案(阿根廷诉乌拉圭)中提出的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下达命令。阿根廷请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首先要求乌拉圭在法院作出最后裁定前暂停批准在乌拉圭河沿岸建造两家纸浆厂,停止那里的建筑工程;第二,与阿根廷合作保护和养护乌拉圭河的水环境,不进一步采取任何单方面行动建造纸浆厂,因为这不符合1975年《规约》(两国于1975年2月26日签署了一项条约,以期建立所需的联合机制,最佳和合理地利用构成两国共同边界的这部分河流),并且不采取任何其他可能会使争端恶化或更难解决的行动。法院认定,“裁定法院依其所知的现有情况,无须行使《规约》第四十一条赋予它的权力来指示临时措施”。
18. 2005-2006司法年度特别繁忙,举行了九周听讯,包括传唤《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中的证人、证人专家和专家。 2006-2007司法年度也将很忙。法院为此已经宣布了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案(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初步反对意见的口头诉讼开始日期,以及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之间在加勒比海的海洋划界案(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的案情实质的口头诉讼开始日期。
19. 为了应付大量工作,法院在1997年已采取各种措施,合理安排书记官处的工作,更多地利用信息技术,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方法,并确保各当事国在程序方面给予更多的合作。这些措施详见根据大会1997年12月15日第52/161号决议提交大会的报告(见国际法院1997年8月1日至1998年7月31日期间的报告,附录1)。这些努力一直在继续。法院还采取了步骤缩短和简化诉讼程序。2000年12月,法院修改了《法院规则》的一些条款(第79-80条)。2001年10月,法院通过多项《程序指示》(见2001-2002年度报告第98和99段)。法院欢迎若干当事国提供的合作。这些当事国采取步骤减少诉状数目和篇幅,缩短口头辩论的长度,有时以法院两种正式语文向法院提交诉状。2002年4月,法院再次审查其工作方法;总是可以对工作方法作重新审查。2004年7月,法院主要针对法院的内部运作进一步采取措施,旨在增加每年作出裁决的数目,从而缩短从书面程序结束到口头程序开始的时间。此外,法院力求案件当事国更好地遵守法院先前旨在加快法院程序的决定,法院有意更严格地实施这些决定。法院修正了现行《程序指示五》并且颁布了新的《程序指示十、十一和十二》(这些程序指示案文见2003-2004年度报告第46-47页)。最后,法院还于2005年4月和9月再次对《法院规则》的一些条款(分别是第52和43条)作了修订。
20. 至于2006-2007两年期预算,法院感到高兴的是,其设置两个员额的请求获得批准。有一名高素质、P-4职等的干事领导信息技术司,使法院从现在起可以像大会所期望的那样,加强利用先进技术。此外,法院院长现在得到一名P-3职等干事的协助。除司法义务外,院长必须执行许多外交和行政任务。
21. 但是,只有五名书记官为法院的14名法官以及就法院待审的12个案件选定的22名专案法官开展研究工作。鉴于法院活动持续不断,以及有必要尽快对未决案件作出反应,增加法律助理人数的问题日益突出。法院认为,同所有主要国际法院和国家法院的法官一样,本法院法官有权获得个人化的法律协助,以便更迅速有效地完成审理和判决任务。法院2008-2009两年期预算将列入使法律助理人数从5人增加到14人的请求。
22.最后,国际法院欢迎各国重申对法院解决争端的能力有信心。像2005-2006年期间那样,法院将同样审慎和不偏不倚地注意来年收到的案件。
国际法院的报告(A/61/4)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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