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委员会
组成
总务委员会是由大会主席和大会的21个副主席以及六个委员会的主席组成。
副主席:
- 不丹
- 喀麦隆
- 智利
- 中国
- 哥伦比亚
- 克罗地亚
- 法国
- 几内亚
- 海地
- 印度尼西亚
- 科威特
- 阿拉伯利比亚
- 列支敦士登
- 荷兰
- 尼日利亚
- 菲律宾
- 俄罗斯联邦
- 乌干达
- 联合王国
- 美国
- 津巴布韦
主要委员会主席:
- 第一委员会(裁军与国际安全):莫娜·尤尔女士阁下 (挪威)
- 第二委员会(经济和金融):蒂纳·因泰尔曼女士阁下 (爱沙尼亚)
- 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哈米德·巴亚提先生阁下 (伊拉克)
- 第四委员会(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马杜·拉曼·阿查里亚先生阁下 (尼泊尔)
- 第五委员会(行政和预算):优素福·优素菲先生阁下 (阿尔及利亚)
- 第六委员会(法律):胡安·曼努埃尔·戈梅斯·罗夫莱多先生阁下 (墨西哥)
职责
总务委员会应于每届会议开始时审议临时议程和补充项目表,并就被提议的每一项目向大会建议将其列入议程、拒绝列入请求、或将其列入将来某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对于将增列项目列入议程的请求,总务委员会应同样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作出建议。总务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大会议程的事项时,不应讨论任何项目的实质,除非在某种程度上因影响到总务委员会究应建议将某一项目列入议程、拒绝列入请求还是将其列入将来某届会议的临时议程,以及究应给被提议列入议程的项目以何种优先次序而必须进行一定的讨论。
[注: 资料来源 大会议事规则]
文件
- 大会第六十一届常会的组织、议程的通过和项目的分配[A/BUR/61/1+Add.1]
- 大会第六十一届常会的组织、议程的通过和项目的分配,总务委员会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