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选举和任命]

62/404. 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十八个理事国

  2007年11月8日,大会第46次全体会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和大会议事规则第140条,选举列支敦士登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以接替德国3任期的剩余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

  大会同次会议根据《宪章》第六十一条和大会议事规则第145条,选举巴西、喀麦隆、中国、刚果、冰岛、马来西亚、摩尔多瓦、莫桑比克、新西兰、尼日尔、巴基斯坦、波兰、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圣卢西亚、瑞典、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乌拉圭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2008年1月1日起任期三年,填补下列国家任满时出现的空缺:阿尔巴尼亚、巴西、乍得、中国、哥斯达黎加、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几内亚、冰岛、印度、立陶宛、墨西哥、新西兰、巴基斯坦、俄罗斯联邦、南非、泰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因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下列五十四个会员国组成: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 奥地利*、 巴巴多斯**、 白俄罗斯**、 贝宁*、 玻利维亚**、 巴西***、喀麦隆***、加拿大**、 佛得角**、 中国***、 刚果***、古巴*、 捷克共和国*、萨尔瓦多**、 法国*、 希 腊*、 几内亚比绍*、 圭亚那*、 海地*、 冰岛***、 印度尼西亚**、 伊拉克**、 日本*、 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 卢森堡**、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马来西亚***、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莫桑比克***、 荷兰**、 新西兰***、尼日尔***、巴基斯 坦***、 巴拉圭*、 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圣卢西亚***、沙特阿拉伯*、 索马里**、 斯里兰卡*、 苏丹**、瑞典***、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和乌拉圭***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