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选举和任命]

63/402.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
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法官

  2008年10月9日,大会第23次全体会议决定核准经安全理事会在其2008年9月29日第1837(2008)号决议中核准的秘书长的建议1如下:

  (a) 将担任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上诉分庭成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如上诉分庭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其任期亦提前结束:

  刘大群先生(中国)

  西奥多·梅龙先生(美利坚合众国)

  福斯托·波卡尔先生(意大利)

  穆罕默德·沙哈布丁先生(圭亚那)

  (b) 将担任法庭审判分庭成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如指派给他们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其任期亦提前结束:

  卡梅尔·阿吉乌斯先生(马耳他)

  让-克洛德·安托内蒂先生(法国)

  伊恩·博诺米先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克里斯托夫·弗吕格先生(德国)2

  权敖昆先生(大韩民国)

  巴克内·梅莱马·莫洛托先生(南非)

  阿方萨斯·马蒂纳斯·马里亚·奥里先生(荷兰)

  凯文·霍勒斯·帕克先生(澳大利亚)

  帕特里克·利普顿·鲁滨逊先生(牙买加)

  克里斯蒂娜·范登韦恩加尔特女士(比利时)

  (c) 将目前在法庭任职的下列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如指派给他们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其任期亦提前结束:

  阿里·纳瓦兹·乔汉先生(巴基斯坦)

  佩德罗·戴维先生(阿根廷)

  伊丽莎白·瓜温扎女士(津巴布韦)

  弗雷德里克·哈霍夫先生(丹麦)

  茨韦塔纳·卡梅诺娃女士(保加利亚)

  乌尔迪斯·基尼斯先生(拉脱维亚)

  弗拉维亚·拉坦齐女士(意大利)

  安托万·明杜瓦先生(刚果民主共和国)

  珍妮特·诺斯沃西女士(牙买加)

  米歇尔·皮卡尔女士(法国)

  阿帕德·普兰德勒先生(匈牙利)

  金伯利·普罗斯特女士(加拿大)

  奥勒·比约恩·斯托尔先生(挪威)

  斯特凡·特雷希塞尔先生(瑞士)

  (d) 将目前未被任命在法庭任职的下列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如可能指派给他们的任何案件在此之前结案,其任期亦提前结束:

  梅尔维尔·贝尔德先生(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弗兰斯·博迪安先生(荷兰)

  伯顿·霍尔先生(巴哈马)

  弗朗克·霍普费尔先生(奥地利)

  拉伊莫·拉赫蒂先生(芬兰)

  乔达特·纳博蒂先生(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希奥马·埃贡杜·恩沃苏-伊海梅女士(尼日利亚)

  普里斯卡·马蒂姆巴·尼亚姆贝女士(赞比亚)

  布林莫尔·波拉德先生(圭亚那)

  武宁布拉纳·拉苏阿扎纳尼女士(马达加斯加)

  克里斯特·特林先生(瑞典)

  克劳斯·托尔克斯多夫先生(德国)

  坦·斯里·达图·拉明·宾·哈吉·穆罕默德·尤努斯(马来西亚)

  2008年11月20日,大会第56次全体会议注意到秘书长任命克里斯托夫·弗吕格法官(德国)为法庭法官,完成沃尔夫冈·朔姆堡法官(德国)任期的剩余部分。3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