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1. 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

  89. 1993年7月2日,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共同通知法院说,它们已经于1993年4月7日签署了一项《特别协定》,其中同意向法院提交因在1977年9月16日关于建造和营运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拦河坝系统的《布达佩斯条约》的执行和终止方面的意见分歧而产生的某些问题。

  《特别协定》第2条规定:

   ⑴ 请求法院根据该条约和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以及法院认为适用的其他条约裁定:

   (a) 匈牙利共和国是否有权中止并后来在1989年放弃大毛罗斯项目的工程和依照该条约归匈牙利共和国负责的加布奇科沃项目部分工程;

   (b)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是否有权在1991年11月开始进行该‘暂时解决办法工程’,并且从1992年10月起经营这个在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匈牙利共和国及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独立专家工作组1992年11月23日的报告内描述的系统(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多瑙河1 851.7公里处筑坝拦河,以及因而对水道和航道造成的后果);

   (c) 1992年5月19日匈牙利共和国终止该条约的通知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⑵ 还请求法院确定由于法院对[本]条第⑴款内各问题的判决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各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90. 当事各方分别在法院或法院院长规定的时限之前递交了诉状、辩诉状和答辩状。

  91. 1997年3月3日和4月15日之间就该案件举行了听讯。1997年4月1日至4日,法院根据《法院规则》第66条,到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现场进行视察(这在法院历史上是第一次)。

  92. 法院在其1997年9月25日的判决中裁定,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双方都违反了它们的法律义务。法院吁请两国诚意地进行谈判,以期确保1977年《布达佩斯条约》的目标获得实现,法院宣布该条约仍然有效,法院同时考虑了自1989年以来实际情况的发展。

  93. 1998年9月3日,斯洛伐克向法院书记官处提出请求,请法院就此案件做出附加判决。斯洛伐克认为有必要做出附加判决,因为匈牙利不愿执行法院在1997年9月25日就此案件做出的判决。

  94. 匈牙利在法院院长规定的时限1998年12月7日之前提出一份书面陈述,说明它对斯洛伐克请求做出附加判决一事的立场。

  95. 当事双方后来已恢复谈判,并且定期向法院通报谈判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