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11. 乌拉圭河沿岸的纸浆厂(阿根廷诉乌拉圭)

  172. 2006年5月4日,阿根廷递交一份诉请书,就下列争端对乌拉圭提起诉讼:指控乌拉圭违反其根据《乌拉圭河规约》承担的义务。1975年2月26日,阿根廷和乌拉圭签署这项条约(下称《1975年规约》),旨在建立必要的共同机制,充分合理使用构成两国共同边界的河段。

  173. 阿根廷在诉请书中指控乌拉圭政府违反《1975年规约》规定的事先通知协商程序,单方面批准在乌拉圭河沿岸建立两个纸浆厂。阿根廷声称这些纸浆厂对乌拉圭河及其环境构成威胁,可能损害乌拉圭河水的质量,对阿根廷造成巨大的跨界损失。

  174. 阿根廷援引《1975年规约》第60条第1款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该条款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将不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的关于解释或实施《规约》的任何争端提交法院。

  175. 在递交诉请书的同时,阿根廷还请求指示临时措施,请法院命令乌拉圭在法院做出最后裁决之前暂不批准建造纸浆厂并暂停所有建筑工程,与阿根廷合作,以期保护和养护乌拉圭河水环境,并避免违反《1975年规约》,采取进一步单方面行动建造这两个纸浆厂,并避免采取可能加剧争端或使争端更难解决的任何其他行动。

  176. 法院于2006年6月8日和9日就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举行了公开听讯。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发布命令,裁定鉴于法院当时掌握的情况,法院不必行使《规约》第四十一条授予的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力。

  177. 2006年11月29日,乌拉圭也提出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理由是,从2006年11月20日起,有组织的阿根廷公民团体封锁了一座“重要国际桥梁”,这一行为给乌拉圭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害,而阿根廷没有采取任何解除封锁的措施。乌拉圭在其请求书最后部分请求法院命令阿根廷采取“一切合理和适当的措施……防止或结束对乌拉圭与阿根廷之间运输的阻碍,包括对两国间桥梁或道路的封锁”;不采取“任何可能使争端恶化、扩大或更难解决的措施”;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已提交法院、有争端的乌拉圭权利的措施”。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和19日就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举行了公开听讯。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命令,裁定鉴于法院当时掌握的情况,法院不必行使《规约》第四十一条授予的权力。

  178. 阿根廷和乌拉圭在法院2006年7月13日命令确定的时限内提交了诉状和辩诉状。

  179.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发布命令,核准阿根廷提交一份答辩状,乌拉圭提交第二次答辩状。这些书状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因此,随时可就本案举行听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