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选举和任命]

64/405. 选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三十个成员

  2009年11月3日大会第35次全体会议根据经1973年12月12日第3108(XXVIII)号决议第8段和1976年12月15日第31/99号决议第10段(b)修订的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第二节第1至3段以及2002年11月19日第57/20号决议,选举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巴西、哥伦比亚、捷克共和国、斐济、加蓬、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约旦、肯尼亚、毛里求斯、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波兰、西班牙、泰国、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美利坚合众国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员,自2010年6月21日起任期六年,以填补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哥伦比亚、捷克共和国、厄瓜多尔、斐济、加蓬、危地马拉、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意大利、肯尼亚、黎巴嫩、马达加斯加、蒙古、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拉圭、波兰、塞尔维亚、西班牙、瑞士、泰国、乌干达、美利坚合众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津巴布韦任满时出现的空缺。

  因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由下列五十八个会员国组成: 1 阿尔及利亚、** 阿根廷、** 亚美尼亚、*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巴林、* 白俄罗斯、** 贝宁、*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巴西、** 保加利亚、* 喀麦隆、* 加拿大、* 智利、* 中国、* 哥伦比亚、** 捷克共和国、** 埃及、* 萨尔瓦多、* 斐济、** 法国、* 加蓬、** 德国、* 希腊、* 洪都拉斯、* 印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以色列、** 意大利、** 日本、* 约旦、** 肯尼亚、** 拉脱维亚、* 马来西亚、* 马耳他、* 毛里求斯、**墨西哥、* 摩洛哥、* 纳米比亚、* 尼日利亚、* 挪威、* 巴基斯坦、** 菲律宾、** 波兰、** 大韩民国、* 俄罗斯联邦、* 塞内加尔、* 新加坡、* 南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泰国、** 土耳其、** 乌干达、** 乌克兰、**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