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选举和任命]

65/411. 选举建设和平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两个成员

  2010年12月22日大会第72次全体会议根据2005年12月20日第60/180号和2008年12月18日第63/145号决议,选举贝宁、巴西、印度尼西亚、突尼斯和乌拉圭为建设和平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成员,自2011年1月1日起任期两年,以填补贝宁、智利、南非、泰国和乌拉圭任满时出现的空缺。

  根据第60/180号决议第4(a)至(d)段,下列二十四个国家被选举和(或)甄选为建设和平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成员:安全理事会已甄选中国、哥伦比亚、法国、加蓬、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和众国; 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已选举埃及、危地马拉、大韩民国、卢旺达、西班牙、乌克兰和赞比亚;2 分摊联合国会费最高并向联合国各基金、方案和机构,包括建设和平常设基金自愿捐助最多的十个国家已从十国中甄选出加拿大、德国、日本、挪威和瑞典;3 向联合国特派团派遣军事人员和民警最多的十个国家已从十国中甄选出孟加拉国、印度、尼泊尔、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4

  因此,自2011年1月1日起,建设和平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由下列三十一个会员国组成:孟加拉国、*** 贝宁、*** 巴西、*** 加拿大、*** 中国、* 哥伦比亚、**捷克共和国、** 埃及、*** 法国、*加蓬、** 德国、**危地马拉、** 印度、*** 印度尼西亚、*** 日本、*** 尼泊尔、*** 尼日利亚、*** 挪威、*** 巴基斯坦、*** 秘鲁、** 大韩民国、*** 俄罗斯联邦、* 卢旺达、*** 西班牙、** 瑞典、*** 突尼斯、*** 乌克兰、***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和赞比亚。***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