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其他决定]

65/530. 改进第二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2010年12月20日大会第69次全体会议根据第二委员会的建议,1注意到2010年10月8日举行的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期间委员会第7次会议进行的讨论,2 并回顾其1994年7月29日第48/264号、2003年6月23日第57/270 B号、2003年12月19日第58/126号、2004年7月1日第58/316号、2005年9月12日第59/313号、2006年9月8日第60/286号和2010年9月13日第64/301号决议:

  (a) 重申必须全面执行其关于振兴大会工作的各项决议;

  (b) 又重申必须保持第二委员会工作的政府间性质,同时酌情鼓励有关专家参加一般性辩论和关于个别议程项目的辩论,为此鼓励委员会主席团及早开会甄选有关专家在一般性辩论和关于个别议程项目的辩论中发言,并强调甄选专家时除其他外应确保顾及各种不同观点以及适当的地域和性别平衡;

  (c) 关于第二委员会一般性辩论:

  ㈠ 决定维持一般性辩论,同时铭记就一般性辩论和就关于个别议程项目的辩论所作的发言需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重叠;

  ㈡ 又决定维持目前在一般性辩论中发言的时限,即单个会员国以7分钟为限,代表一组国家发言的代表团以10分钟为限,并敦促各代表团遵守这些时限;

  ㈢ 鼓励委员会主席继续提出关于委员会一般性辩论的总结报告;

  (d) 关于第二委员会关于个别议程项目的辩论:

  ㈠ 决定维持关于个别议程项目的辩论,同时铭记在发言中需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重叠;

  ㈡ 又决定酌情维持目前在关于个别议程项目的辩论中发言的时限,即单个会员国以5分钟为限,代表一组国家发言的代表团以7分钟为限,并敦促各代表团遵守这些时限;

  ㈢ 还决定探讨可否使关于个别议程项目的辩论合理化,包括按照第59/313号决议所鼓励的做法,开展更具互动性、生动活泼的辩论,以期促进政府间决策;

  (e) 关于提交第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草案:

  ㈠ 重申会员国根据大会议事规则提交决议草案的主权权利;

  ㈡ 决定委员会主席团应维持提交决议草案的多种硬性期限,同时考虑到有待谈判的决议草案的复杂性,确保这些期限切实可行;委员会应严格遵守主席团确定的期限,对于期限之后提交的决议草案,概不受理;对于在期限之前提出的任何延期请求,主席团应逐案加以考虑;

  ㈢ 重申其第57/270B号、第58/126号和第60/286号决议提出的建议,即大会决议应更加简洁、突出重点和注重行动,大会决议的序言部分的段落一般应尽量减少,并鼓励各会员国在提出决议草案时注明相关用语的出处;

  (f) 关于第二委员会的小组讨论和会外活动:

  ㈠ 决定继续采用举行小组讨论和会外活动的做法,以便在不影响委员会实质性工作进度的情况下,加强非正式的深入讨论,汇集各领域的专家;

  ㈡ 又决定将委员会每届会议的小组讨论和会外活动限制在六场之内,以避免工作量超负荷;

  ㈢ 强调在选定小组讨论和会外活动主旨发言人和小组成员时,除其他外应确保顾及各种不同观点以及适当的地域和性别平衡;

  (g) 重申为了有助于更好地预先规划和筹备工作,必须执行第58/126号决议附件B节第9段,其中除其他外规定,各主要委员会主席团全体成员应在下届会议开幕之前3个月选出;

  (h) 决定在题为“大会工作的振兴”的现有项目框架内,继续按照第60/286号和第64/301号决议的要求,努力改进工作方法,包括使其议程合理化。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