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2. 国家的管辖豁免(德国诉意大利)

  190. 2008年12月23日,德国向法院提起对意大利的诉讼,指称“意大利在其司法实践中……已违反并继续违反其按照国际法对德国承担的义务”。

  191. 德国在请求书中指称,“近年来,意大利的司法机构一再无视德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司法豁免。这种情况发展以2004年3月11日上诉法院对费里尼案的判决达到了临界点,[该法院]宣布,意大利对一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驱送到德国为军械工业做强迫劳动的人所提出的……索赔具有管辖权。在这项判决作出之后,许多同样在那场武装冲突中遭受伤害的人也向意大利的法院提起对德国的诉讼”。由于费里尼案的判决最近“在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一系列裁定和2008年10月21日的另一项判决中”得到确认,所以德国“感到关切,因为可能又会提出数以百计起诉德国的案件”。

  192. 请求国指出,意大利已经针对德国在意大利的资产采取了执行措施:对德意文化交流中心Villa Vigoni实施的“司法抵押”已记入土地登记册。除了意大利国民向德国提出的索赔之外,德国还举出了“希腊国民意图在意大利执行在希腊作出的一项事关德国军事部队在1944年撤退时实施的……大屠杀的判决”的例子。

  193. 德国最后在请求书中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布意大利:

   (1) 允许基于德意志帝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从1943年9月至1945年5月期间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民事索赔的做法,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因为意大利不尊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司法豁免;

   (2) 对德国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目的的财产‘Villa Vigoni’[德意文化交流中心]采取限制措施,也侵犯了德国的司法豁免;

   (3) 宣布希腊基于发生与以上第1项请求所述类似的情况而作出的判决可以在意大利执行,是另一种侵犯德国司法豁免的行为。

   因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恳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4) 意大利共和国的国际责任必须得到履行;

   (5) 意大利必须以它自己选择的方式,采取任何和一切步骤,确保其法院和其他司法当局所作出的所有侵犯德国主权豁免的裁决都是不可执行的;

   (6) 意大利共和国必须采取任何和一切步骤,确保意大利的法院今后不再受理基于发生以上第1项请求所述的情况而对德国提起的法律行动。

  194. 德国保留权利,“如果意大利当局针对德国的国家资产采取限制措施,特别是针对按照国际法一般规则享有豁免的外交房地和其他房地采取这种措施”,就按照《法院规约》第四十一条请求法院指明临时措施。

  195. 德国援引1957年4月29日《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约》第1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意大利和德国分别于1960年1月29日和1961年4月18日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

   各缔约国应将它们之间可能出现的所有国际法律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作出判决,特别是关于下列事项的争端:

   (a) 条约的解释;

   (b) 任何国际法问题;

   (c) 任何若经证实即构成违反国际义务行为的事实的存在;

   (d) 因违反国际义务而须作出的赔偿的性质和数额。

  196. 德国宣称,虽然本案是欧洲联盟两个成员国之间的事情,但是设在卢森堡的欧洲共同体法院没有受理此案的管辖权,因为关于欧洲一体化的条约中的任何管辖权条款都没有关于此争端的规定。德国还指出,在那个“具体框架”以外,各成员国“继续在一般国际法的体制下共处”。

  197. 请求书中附有一份2008年11月18日在的里雅斯特举行的德国-意大利政府协商会议通过的联合声明,其中两国政府宣布,它们“共同怀着构成欧洲建设基础的和解、团结和一体化理想”。德国在声明中“充分认识到意大利男男女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受到的难以言状的苦难”。意大利方面则表示“尊重德国将国家豁免原则提请国际法院作出裁定的决定[,并]认为[法院]就国家豁免问题作出的裁定将有助于澄清这个复杂的问题”。

  198. 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发出命令,设定2009年6月23日为德国提交诉状的期限,2009年12月23日为意大利提交辩诉状的期限。 这些书状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199. 被告国意大利提出的辩诉状第七章中提及《法院规则》第80条,“对德意志帝国部队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意大利受害人应付赔偿问题”提出反诉。意大利认为法院拥有受理反诉的司法管辖权的依据是《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条连同《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被告国还确认,“在事实与[它]赖以反驳德国所提要求的法律之间,以及在事实与[它]赖以支持其反诉的法律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意大利在其辩诉状的结尾,提出以下主张:

   在事实和所提出论据的基础上,……并保留对其主张作出补充或修改的权利,意大利谨请国际法院裁定并宣告驳回德国的所有要求。

   至于其反诉,意大利按照《法院规则》第80条,谨请国际法院裁定并宣告,考虑到根据国际法,第三帝国对其所犯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受害者负有赔偿义务:

   1. 德国拒绝对此罪行的意大利受害者作出有效赔偿,违反了其所负义务。

   2. 德国须对此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3. 德国必须停止其错误行径并以自己选择的方式和通过与意大利达成协议,对这些受害者作出适当和有效的赔偿。

  200. 法院院长于2010年1月27日与当事方代理人举行一次会晤中,德国代理人表示,德国政府认为意大利提出的反诉不符合《法院规则》第80条第1款,并且打算对意大利的反诉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决定,德国政府应至迟在2010年3月26日之前,以书面方式说明其坚持认为被告国的反诉不符合《法院规则》第80条第1款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请意大利政府就这一问题至迟在2010年5月2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书记官长于2010年2月5日写信将这一决定通知了当事方。

  201. 2010年3月24日,德国提交了书面意见,题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意大利所提反诉的初步反对意见”。德国在意见中提出这一反诉不符合《法院规则》第80条第1款的要求的法律依据。这些意见的副本已于同一天转交另一当事方。

  202. 意大利通过其代理人2010年5月25日发出并且由书记官处于同一天收到的一封信函,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题为“意大利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意大利所提反诉的初步反对意见的意见”。书记官长于2010年5月25日写信将这一意见的副本转交德国政府。

  203. 在收到当事双方的全部详细书面意见之后,法院判定,法院已经充分了解了当事双方就法院可否受理意大利辩诉书中作为反诉提出的主张所持立场。因此,法院认为无须就这一问题进一步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法院于2010年7月6日就是否受理意大利的反诉发布一项命令。

  204. 法院对其根据《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是否拥有属时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审议: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意大利在其反诉提出的当事双方争端所涉事实或情形发生于《欧洲公约》于1961年4月18日生效之前的情况。法院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因此意大利提出要求裁决的争端不在《公约》的时间范围之内。法院在13票对1票通过的命令中认定,“意大利提出的反诉……无法受理,并且不构成现程序的一部分”。关于德国提出的主张,法院随后一致批准由德国提出答辩状、意大利提出复辩状,并设定2010年10月14日和2011年1月14日分别为递交这些书状的时限。随后程序留待进一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