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5. 民事和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比利时诉瑞士)

  226. 2009年12月21日,比利时对瑞士提起诉讼,争端涉及“1988年9月16日关于民事和商业事项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问题《卢加诺公约》中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关于行使国家权力(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并涉及]瑞士法院裁定不承认比利时法院的裁决,不暂停瑞士后来就同一争端事由所提诉讼”。

  227. 比利时在其请求书中说,这一争端“产生于在比利时和在瑞士”就“现已破产的比航(前比利时航空公司)的主要股东之间”的民事和商事纠纷“平行开展的司法程序”。瑞士的有关股东是SAirGroup(前Swissair)及其所属的SAirLines;比利时的股东是比利时国及其持有股份的三家公司。

  228. 请求书申明说,“关于瑞士公司1995年收购比航股权和与比利时股东结成伙伴关系之事,在1995年至2001年签订了若干合同,所涉事宜包括融资和对比航的共同管理”,而且这套合同“对发生争端时布鲁塞尔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和比利时法律的适用作出了规定”。

  229. 比利时在其请求书中说,“2001年7月3日,出于认定瑞士股东违反合同承诺和非合同义务从而造成[对比利时股东的]伤害”,比利时股东在布鲁塞尔商事法院起诉瑞士股东,要求作出赔偿,以弥补“瑞士股东违约造成的”投资损失和引起的开销。该法院在确定对此事项的管辖权后,“裁定瑞士股东方面有各种错失行为,但驳回了比利时股东提出的赔偿要求”。双方都就这一裁决向布鲁塞尔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该法院于2005年作出部分判决,依据《卢加诺公约》维持比利时法院对这一争端的管辖权。关于案情实质的诉讼仍在该法院待决。比利时说,在瑞士公司向苏黎世法院提起的关于申请债务重组暂停偿还(sursis concordataire)的各项诉讼中,比利时股东已要求宣布对它们拥有债权。据称,瑞士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却拒绝承认比利时方面在瑞士股东民事债务问题上今后的裁决,并拒绝在比利时的审理程序得出结果之前暂停它们的审理程序。据比利时说,拒绝这样做,违反了《卢加诺公约》的多项条款和“关于国家行使权力(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的一般国际法规则”。

  230. 请求国说,2009年6月29日,比利时驻瑞士大使通知瑞士外交部长,比利时打算将此争端提交国际法院。2009年11月26日,比利时驻伯尔尼大使馆以一份普通照会确认了这一意图,要求瑞士当局通报其对这一程序的立场。

  231. 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比利时仅援引了双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分别于1958年6月17日(比利时)和1948年7月28日(瑞士)作出、至今仍然有效的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单方面声明。请求国指出,《卢加诺公约》“并未载有争端解决条款”对诉诸国际法院设立条件,而欧洲共同体法院“在这方面不具管辖权”。

  232. 比利时在其请求书结束部分,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1) 法院具有管辖权审理[比利时和瑞士之间]涉及1988年9月16日关于民事和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问题的《卢加诺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以及关于行使国家权力(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适用的争端;

   (2) 比利时的申诉可以受理;

   (3) 瑞士违反了《卢加诺公约》,尤其是第1条第2款第2项、第16条第5款、第26条第1款和第28条,理由是其法院裁决认定,在瑞士的SAirGroup和SAirLines债务安排审理程序中,将不承认今后在比利时就SAirGroup和SAirLines对比利时国和Zephyr Fin,S.F.P及S.F.I.(后合并成为SFPI)所欠合同和非合同债务作出的裁决;

   (4) 瑞士违反了关于所有国家权力都必须合理行使(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的一般国际法规则,理由是其拒绝暂停根据其国内法对以比利时国和Zephyr Fin,S.F.P 及S.F.I.(后合并成为SFPI)为一方、以处于债务重组清算(liquidation concordataire)中的SAirGroup和SAirLines公司产业(群体)为另一方的两造之间的争端进行审理的做法,特别是因为在瑞士的SAirGroup和SAirLines债务安排审理程序中,将不承认今后在比利时就SAirGroup和SAirLines对比利时国和Zephyr Fin,S.F.P及S.F.I.(后合并成为SFPI)所欠合同和非合同债务作出的裁决;

   (5) 瑞士违反了《卢加诺公约》,尤其是第1条第2款第2项、第17条、第21条和第22条以及统一解释《卢加诺公约》的《第二号议定书》第1条,理由是其司法当局拒绝暂停对以比利时国和Zephyr Fin,S.F.P及S.F.I.(后合并成为SFPI)为一方、以处于债务重组清算(liquidation concordataire)中的SAirGroup和SAirLines公司产业(群体)为另一方的两造之间争端的审理,以待目前正在比利时法院进行的关于SAirGroup和SAirLines对前述一方所欠合同和非合同债务的审理的结论;

   (6) 瑞士的国际责任已经产生;

   (7) 瑞士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为审理SAirGroup和SAirLines债务安排之目的,使比利时法院就SAirGroup和SAirLines对比利时国和Zephyr Fin,S.F.P及S.F.I.(后合并成为SFPI)所欠合同和非合同债务所作裁决能在瑞士依照《卢加诺公约》得到承认;

   (8) 瑞士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瑞士法院暂停对以比利时国和Zephyr Fin,S.F.P 及S.F.I.(后合并成为SFPI)为一方、以处于债务重组清算(liquidation concordataire)中的SAirGroup和SAirLines公司产业(群体)为另一方的两造之间争端的审理,以待目前正在比利时法院进行的关于SAirGroup和SAirLines对前述一方所欠合同和非合同债务的审理的结论。

  233. 法院于2010年2月4日发出命令,设定2010年8月23日为比利时提交诉状的期限,2011年4月25日为瑞士提交辩诉状的期限。随后程序留待进一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