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C.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咨询事项

2. 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关于针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提出的指控所作第2867号判决(请求发表咨询意见)

  250. 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收到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征询咨询意见的请求,其中要求撤销一个行政法庭的一项判决,即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以下称为“法庭”或“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的一项判决。

  251. 法庭在2010年2月3日所作的第2867号判决(S-G诉农发基金)中认定,根据其规约第二条规定,法庭有权就S-G女士针对农发基金提出的指控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决。S-G女士是《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公约》全球机制的前工作人员,她曾持有的定期雇佣合同应于2006年3月15日期限届满。

  252. 当合同未被延期时,S-G女士与为全球机制提供住所的农发基金的各机关进行联系。她特别向联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联合申诉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建议恢复S-G女士在全球机制的工作,为期两年,并且向S-G女士支付一笔款项,数额相当于她自2006年3月以来损失的全部薪金、津贴和应享待遇。农发基金总裁于2008年4月拒绝接受该裁决。鉴于这一办法失败,S-G女士于2008年7月8日向法庭提交对农发基金的指控。

  253. 在起诉状中,S-G女士请求法庭命令农发基金为其恢复原职位或相等职位的工作,至少为期两年,具有自2006年3月15日起生效的追溯效力,并且,给予其经济补偿,数额相当于她因为合同未延期而遭受的损失。法庭在其判决书中裁定,农发基金总裁拒绝接受联合申诉委员会建议的做法应被宣布为无效。法庭命令农发基金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数额相当于按照假设原告的合同自2006年3月16日起延期两年,原告本可得到的薪金和其他津贴,此外还有10 000欧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数额为5 000欧元的费用。

  254. 农发基金执行局在法庭规约附件第十二条框架内采取行动,于2010年4月22日第九十九届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质疑法庭的上述判决并将该判决是否有效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请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第十二条条文如下:“1. 国际组织的执行局如对法庭确认其管辖权的判决表示异议,或认为法庭判决因在诉讼程序上犯有重大错误而应归于无效,则执行局应将法庭判决是否有效问题提交国际法院并请该法院发表咨询意见。2. 法院发表的意见具有约束力。”

  255. 农发基金执行局总裁于2010年4月23日写信向法院转递要求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书记官处于4月26日收到。

  256. 信中载有下列九个问题:

   一. 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根据其规约第二条是否有权审理《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公约》)全球机制前工作人员A.T.S.G.女士于2008年7月8日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基金)提出的指控?基金仅仅是为《公约》全球机制提供住所的组织。

   二. 鉴于记录显示,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第2867号判决书所涉争议的双方都同意基金与全球机制是两个独立法律实体且原告曾是全球机制的工作人员,并且,考虑到所有相关文件、规则和原则,劳工组织行政法庭为支持确认其管辖权的裁决所作的陈述,即“全球机制的全部行政功能都将并入基金各行政单位”且“其效果是,执行董事就全球机制工作人员所作的行政决定在法律上是基金的决定,”是否超出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的管辖范围,并且/或者,是否构成法庭在诉讼程序上的重大错误?

   三. 劳工组织行政法庭为支持确认其管辖权的裁决所作的一般性陈述“全球机制的人员是基金的工作人员”,是否超出其管辖范围,并且/或者,是否构成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在诉讼程序上的重大错误?

   四. 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所作裁决确认其有权接受原告指控全球机制执行董事滥用职权的主张。该裁决是否超出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的管辖范围,并且/或者,是否构成法庭在诉讼程序上的重大错误?

   五. 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所作裁决确认其有权接受原告的主张,即执行董事决定不对原告合同进行延期构成适用法律之错误。该裁决是否超出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的管辖范围,并且/或者,是否构成法庭在诉讼程序上的重大错误?

   六. 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所作的裁决确认其有权解释《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与农发基金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公约》以及设立农发基金的协定。该裁决是否超出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的管辖范围,并且/或者,构成法庭在诉讼程序上的重大错误?

   七. 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所作裁决确认其有权确定,农发基金总裁履行备忘录所规定的中间人和支助作用,是在代表农发基金行事。该裁决是否超出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的管辖范围,并且/或者,是否构成法庭在诉讼程序上的重大错误?

   八. 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所作裁决确认其有权用其自己的决定代替全球机制执行董事酌处的决定。该裁决是否超出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的管辖范围,并且/或者,是否构成法庭在诉讼程序上的重大错误?

   九. 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在其第2867号判决书中所作裁决是否有效?

  法院书记官长在2010年4月26日的信中,按照《规约》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通知所有有权在法院出庭的国家,法院收到请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要求。

  257. 法院在2010年4月29日的一项命令中决定:

   (a) 认为农发基金以及有权在法院出庭的农发基金成员国、有权在法院出庭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缔约国、根据劳工组织行政法庭规约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作出声明确认该法庭管辖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很可能能够就提请本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问题提供资料;

   (b) 根据《规约》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设定2010年10月29日为就此问题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的截止日期;

   (c) 根据《规约》第六十六条第四项,设定2011年1月31日为已提交书面陈述的国家和组织就其他书面陈述提交书面评论的截止日期;

   (d) 农发基金总裁应向法院转递原告在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控告农发基金的诉讼过程中所作的且原告可能希望提请法院注意的意见陈述;将2010年10月29日定为作为判决书主体的原告可以向法院提交任何可能陈述的截止日期,并将2011年1月31日定为原告可以提交任何可能评论的截止日期。随后程序留待进一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