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的待决诉讼程序
15. 边界争端(布基纳法索/尼日尔)
229. 2010年7月20日,布基纳法索和尼日尔向法院联合提交了它们之间的边界争端。两国于2010年5月12日联名写信,于2010年7月20日提交书记官处,通知法院说,两国于2009年2月24日在尼亚美签订了一项特别协定,协定于2009年11月20日生效。根据该《特别协定》第1条的规定,双方同意将它们的边界争端提交法院,并且每一方都将挑选一名专案法官。
《特别协定》第2条说明争端事由如下:
“请法院:
1. 确定两国之间从天文标记Tong Tong(北纬14°25′04″;东经00°12′47″)到Botou弯起始处(北纬12°36′18″;东经01°52′07″)这一段边界的走向;
2. 将双方就联合技术委员会在划定布基纳法索-尼日尔边界的工作中有关下列各段的结果所达成的共识记录在案:
(a) 从N’Gouma高地至天文标记Tong Tong段;
(b) 从Botou弯起始处至梅克鲁河段。
在第3条第1款中,双方请法院批准以下书面程序:
(a) 每一方在法院受理后至迟九(9)个月内提交一份诉状;
(b) 每一方在交换诉状后至迟九(9)个月内提交一份辩诉状;
(c) 应双方之中任何一方的要求提交任何其他书状都应获得法院批准或指示。”
《特别协定》题为“法院判决”的第7条内容如下:
“1. 根据本《特别协定》,双方接受法院判决为具有约束力的终局判决。
2. 从作出判决之日起,双方将在十八(18)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划定边界的工作。
3. 如在执行判决时遇到困难,任何一方均可根据《法院规约》第六十条请求法院予以解释。
4. 双方请法院在其判决书中提名三(3)位专家协助它们划界。”
最后,第10条载有以下“特别承诺”:
“在法院判决之前,双方承诺在两国边境地区民众中保持和平、安全与安宁,不采取任何侵入争议地区的行动,并定期召开行政官员和治安部门会议。
关于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的建设,双方承诺在实施之前举行初步协商。”
除《特别协定》外,两国还于2009年10月29日和11月2日互换照会,以体现就边界地段的选定所达成的协议。
230. 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发出命令,设定2011年4月20日和2012年1月20日分别为双方提出诉状和辩诉状的期限。诉状均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