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选举和任命]

67/403. 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十八个理事国

  2012年11月8日大会第33次全体会议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第140条,选举奥地利、丹麦、新西兰和瑞典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2013年1月1日起分别接替德国、芬兰、澳大利亚和瑞士任期的剩余部分。1

  大会同次会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和大会议事规则第145条,选举阿尔巴尼亚、贝宁、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克罗地亚、海地、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毛里求斯、尼泊尔、荷兰、圣马力诺、南非、苏丹、突尼斯、土库曼斯坦和美利坚合众国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2013年1月1日起任期三年,以填补因下列国家任满而出现的空缺:阿根廷、巴哈马、孟加拉国、加拿大、智利、科摩罗、埃及、加纳、伊拉克、意大利、蒙古、荷兰、菲律宾、卢旺达、斯洛伐克、乌克兰、美利坚合众国和赞比亚。

  因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下列54个会员国组成:阿尔巴尼亚、*** 奥地利、**白俄罗斯、**贝宁、***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加拿大、*** 中国、*哥伦比亚、*** 克罗地亚、*** 古巴、**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加蓬、*海地、*** 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日本、**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亚、**马拉维、*毛里求斯、*** 墨西哥、*尼泊尔、*** 荷兰、*** 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卡塔尔、*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 塞内加尔、*南非、*** 西班牙、**苏丹、*** 瑞典、*突尼斯、*** 土耳其、**土库曼斯坦、***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