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选举和任命]

67/405. 选举人权理事会十八个成员.

  2012年11月12日大会第34次全体会议根据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和2011年6月17日第65/281号决议,选举阿根廷、巴西、科特迪瓦、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德国、爱尔兰、日本、哈萨克斯坦、肯尼亚、黑山、巴基斯坦、大韩民国、塞拉利昂、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为人权理事会成员,自2013年1月1日起任期三年,以填补因孟加拉国、比利时、喀麦隆、中国、古巴、吉布提、匈牙利、约旦、吉尔吉斯斯坦、毛里求斯、墨西哥、尼日利亚、挪威、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美利坚合众国和乌拉圭任满而出现的空缺。

  因此,人权理事会由下列47个会员国组成: 1 安哥拉、* 阿根廷、*** 奥地利、** 贝宁、** 博茨瓦纳、** 巴西、*** 布基纳法索、** 智利、** 刚果、**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捷克共和国、** 厄瓜多尔、* 爱沙尼亚、***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德国、*** 危地马拉、* 印度、** 印度尼西亚、**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科威特、** 利比亚、* 马来西亚、* 马尔代夫、* 毛里塔尼亚、* 黑山、*** 巴基斯坦、*** 秘鲁、** 菲律宾、** 波兰、* 卡塔尔、* 大韩民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塞拉利昂、*** 西班牙、* 瑞士、* 泰国、* 乌干达、*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美利坚合众国 *** 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