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选举和任命]

67/417.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

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

  2012年12月24日大会第62次全体会议审议了2012年11月14日秘书长的信,其中转递2012年10月29日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庭长的信 1并注意到2012年12月21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其中提请大会主席注意安理会2012年12月17日第2081(2012)号决议的案文: 2

  (a) 请国际法庭在考虑到安全理事会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号决议要求法庭在2014年12月31日完成审判和上诉程序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尽快完成其工作,以协助关闭法庭,并确认对法庭目前的审判和上诉排期已排到该日之后所表达的关注;

  (b) 又请国际法庭至迟于2013年4月15日按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提交一份关于完成工作战略、关闭法庭和过渡到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的合并综合计划,并提交每一个案件详细的最新时间表,列出案件每个程序的时限;

  (c) 决定在2013年6月30日前审查上文第(b)分段所述合并综合计划,以便考虑还应提出哪些建议,以帮助国际法庭按第1966(2010)号决议的要求,尽快在完成工作、关闭法庭和过渡到余留机制方面取得进展,其中可包括就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审查法庭的运行和运作以确保法庭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完成法庭的任务提出建议;

  (d) 着重指出,各国应全面与国际法庭合作,包括提供信息协助法庭的工作,并应与余留机制合作;

  (e) 决定将国际法庭担任上诉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卡梅尔•阿吉乌斯先生(马耳他)

  刘大群先生(中国)

  西奥多•梅龙先生(美利坚合众国)

  福斯托•波卡尔先生(意大利)

  帕特里克•利普顿•鲁滨逊先生(牙买加)

  (f) 又决定将国际法庭担任审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让-克洛德•安托内蒂先生(法国)

  居伊•德尔瓦先生(比利时)

  克里斯托夫•弗吕格先生(德国)

  伯顿•霍尔先生(巴哈马)

  权敖昆先生(大韩民国)

  巴克内•梅勒玛•莫洛托先生(南非)

  霍华德•莫里森先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阿方索•马蒂纳斯•玛利亚•奥里先生(荷兰)

  (g) 还决定将国际法庭担任审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3年6月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伊丽莎白•瓜温扎女士(津巴布韦)

  米歇尔•皮卡尔女士(法国)

  阿帕德•普兰德勒先生(匈牙利)

  斯特凡•特雷希塞尔先生(瑞士)

  (h) 决定将担任审判分庭法官的哈霍夫审案法官(丹麦)的任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i) 又决定将国际法庭担任审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梅尔维尔•贝尔德先生(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弗拉维亚•拉坦齐女士(意大利)

  安托万•凯西亚-姆贝•明杜瓦先生(刚果民主共和国)。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