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定
[选举和任命]

68/413.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
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

A

  2013年11月18日大会第53次全体会议根据《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规约》第13之二条,选举科菲·库梅利奥·阿方德先生(多哥)为国际法庭常任法官,任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1

B

  2013年12月23日大会第72次全体会议审议了2013年11月21日秘书长给大会主席和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同文信,其中转递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庭长2013年10月30日和11月19日的信,2并注意到2013年12月18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给大会主席的信,其中提请大会主席注意安理会2013年12月18日第2130(2013)号决议的内容:3

  (a)请国际法庭考虑安全理事会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号决议关于国际法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判和上诉审理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尽快完成其工作,以便关闭法庭,并对审判和上诉审理将延续到2014年之后以便完成法庭工作表示关注;

  (b) 决定将国际法庭担任审判分庭和上诉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和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上述日期之前结案,则任期在结案时结束:

  卡梅尔·阿吉乌斯先生(马耳他)

  科菲·库梅利奥·阿方德先生(多哥)

  让-克洛德·安托内蒂先生(法国)

  梅尔维尔·贝尔德先生(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居伊·德尔瓦先生(比利时)

  克里斯托夫·弗吕格先生(德国)

  伯顿·霍尔先生(巴哈马)

  权敖昆先生(大韩民国)

  弗拉维亚·拉坦齐女士(意大利)

  刘大群先生(中国)

  西奥多·梅龙先生(美利坚合众国)

  安托万·凯西亚-姆贝·明杜瓦先生(刚果民主共和国)

  巴克内·梅勒马·莫洛托先生(南非)

  霍华德·莫里森先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阿方斯·马蒂纳斯·玛利亚·奥里先生(荷兰)

  福斯托·波卡尔先生(意大利)

  帕特里克·鲁滨逊先生(牙买加)

  (c) 强调各国应与国际法庭全面合作,包括为协助法庭工作提供信息,并应与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全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