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防止灭绝种族罪和惩罚犯罪人
“防止灭绝种族罪是一项集体和个人的责任。大家都应发挥作用:政府、媒体、民间社会组织、宗教团体、以及我们每一个人。让我们为防止灭绝种族罪建立起一个全球伙伴关系。让我们在国家政府无法或不愿保护自己国民免遭灭绝种族罪之害时保护人民。”
潘基文秘书长在纪念卢旺达灭绝种族罪13周年讲话
背景——国际法界定的灭绝种族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开始关注防止灭绝种族罪和惩罚犯罪人的必要性问题。二战期间,约1千2百万人因其族裔、性别或其它特性遭纳粹政权有步骤地谋杀。
自那时起,联合国会员国商定缔结了一些促进预防该罪行的国际条约,包括1948年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灭绝种族公约)、1949年通过的4项条约(日内瓦公约)和根据国际法确定为非法的其它行动的两项议定书。
1948年《灭绝种族公约》责成所有会员国有义务防止和惩罚灭绝种族行径,无论其发生在战争或和平时期。灭绝种族是打算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方式包括:
- 杀害该群体的成员;
- 给该群体成员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伤害;
- 蓄意将该群体置于全部或部分摧毁其身体的生活境况;
- 采取旨在阻止该群体生育的措施;
- 强迫将儿童从一个群体移至另一群体。
《灭绝种族公约》规定了如下罪行的个人刑事罪责:
- 灭绝种族罪;
- 阴谋犯下灭绝种族罪
- 直接、公开扇动灭绝种族罪;
- 灭绝种族罪企图;
- 灭绝种族罪同谋。
由于《灭绝种族公约》具习惯国际法地位,故对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
四项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附加议定书旨在保护没有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士(如平民、援助工作人员等)以及不再具备作战能力的人士(如受伤士兵和战俘等)。四项日内瓦公约中的每一项均要求缔约方有义务预防和惩罚对公约的“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公约,“严重违约行为”包括:
- 肆意杀戮、施加酷刑或野蛮虐待;
- 肆意给人身健康带来痛苦或严重伤害;
- 非法和肆无忌惮地大面积摧毁和没收财产,而此种行动非军事行动所必需;
- 扣押人质;
- 非法驱赶或转移(即通常所称“族裔清洗”)
各会员国预防或惩罚“严重违约行为”的义务要求,国家立法,对违约行为人或命令违约行为的人采取刑事制裁,追捕嫌疑人并在本国法院对其审判,或将其移交另一缔约国。此外,附加议定书I要求缔约国在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起诉方面提供相互协助,包括在引渡事宜方面的合作。由于日内瓦公约“严重违约行为”制度被公认为是习惯国际法,预防和惩罚义务适用所有缔约国。
了解灭绝种族
灭绝种族罪并非瞬间发生或无任何迹象。研究灭绝种族罪的人发现,事实上,灭绝种族罪是一种蓄谋策划,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或掌控国家机器的团体执行。本应保护国民的国家成为凶手,受害人只能转向他处寻求保护。灭绝种族罪会波及发生国国界之外,因为它影响到邻国人民的人身安全。它还会给后代带来严重的后果。
就卢旺达案例而言,在邻国流亡的少数族裔图西人于20世纪80年代寻求返回卢旺达,但遭拒绝。有些人加入了卢旺达爱国阵线(爱国阵线),争取流亡人士回返权利。爱国阵线主要由图西叛乱人士组成,曾于1990年侵入卢旺达。卢旺达境内的图西人被当作入侵的同谋而遭逮捕和骚扰。极端分子的电台和报刊将所有图西人统统描写成帮助入侵部队。1993年8月,爱国阵线和卢旺达政府在坦桑尼亚的阿鲁沙签定了一项结束内战的和平协议。联合国卢旺达援助特派团前往监督协定执行。然而,协定忽略了卢旺达军中、媒体和政府某些部门内的胡图极端主义势力。
1994年1月11日,联卢援助团指挥罗密欧·达佩尔(Romeo Dallaire)中将提醒联合国总部,极端派民兵在准备大屠杀并为此囤积武器。达佩尔(Dallaire)将军打算收缴这些武器,但被阻止,因为此举被认为不属部队授权范围。4月6日载有哈比亚里马纳(Habyarimana)总统的飞机被击落,引发灭绝种族事件。数小时后,总统卫队的士兵便把目标对准温和派胡图族领导人,包括总理本人。军方扶植起极端派胡图人政府,自此,图西人便成为大屠杀的目标。 不足为奇。
如今,卢旺达灭绝种族悲剧依然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该国及邻国,包括影响着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地区。那里,南基伍大片地区仍然被卢旺达的胡图族民兵及其盟军控制着。他们与其他战斗人员一道,在刚果战争中继续犯下严重的侵害人权罪行,包括绑架、屠杀和强奸。性剥削,尤其是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性剥削比比皆是。
认识灭绝种族罪
了解灭绝种族罪的发生形式和识别环境合适时可能导致灭绝种族事件的迹象对于避免此类灾难重演非常重要。前联合国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伊克巴尔·里扎(Iqbal Riza)承认,“我们没有对卢旺达灭绝种族发生前的信息迹象给与应有的重视和解读。我们只是事后才认识到。”
专家们一致认为,灭绝种族是根植于对某一群体(族裔、种族、宗教或其它等性质)的不容忍所犯下的罪行。通常,在多族裔和多文化社会中,不同群体要学会和平共处。他们会找到民主方式来分享财富和权力,和平解决纠纷和防止暴力。
然而,在处于政治或经济不确定时期,社区间的信任便开始削弱,相互间关系出现恶化。人们会产生恐惧和偏见。当这种恐惧和偏见进一步加剧并为政府出于政治目的所操纵时,群体之间便可能产生敌意,而这些人完全可能在昨天还是朋友和友邻。
即使这时,此种敌意仍较少导致灭绝种族。灭绝种族发生前还需具备其它若干因素。
联合国防止灭绝种族罪特别顾问与其他灭绝种族罪行专家合作,订定出一份清单,罗列出标志某一社区有发生灭绝种族或类似罪行的迹象。
- 该国实施专制或威权政府,由单一集团掌控权力;
- 该国处于战争或无秩序状态,大屠杀的发生不会很快引起关注或被记录下来。
- 一个或更多的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群体成为歧视对象,或成为该国眼前面临的贫困或其它严重社会问题的替罪羊;
- 存在一种观点或理念,认为目标群体人性不足,“妖魔化”这一群体的成员,并认可对该群体实施暴力。
- 日趋接受对目标群体人权的侵害,或存在对该群体灭绝和歧视的历史。 这使得犯罪侵权行为人感到,如果早期犯罪行为人可以不受惩罚,他们这次也不会受到惩罚。
防止灭绝种族罪
2004年4月7日,在纪念卢旺达灭绝种族罪发生10周年的活动上,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提出防止灭绝种族罪的五点计划:
- 防止武装冲突;
- 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
- 通过在国家和国际法院采取司法行动结束有罪不罚;
- 收集信息,建立早期预警系统;
- 在一系列领域采取迅速、果断行动,包括军事行动。
- 1.“预防胜于治疗”
各联合国会员国相信预防冲突较制止冲突更容易,要求使用短期和长期战略,采取更有效的预防冲突的办法。
目前正努力加强区域组织(如非洲联盟和欧洲联盟)、次区域组织(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联合国,以便它们能够更好地调解争端和在冲突爆发前帮助拟定可行的和平解决办法。秘书长计划更频繁地向紧张地区派遣事实调查团,协助开展短期预防冲突的行动。
冲突通常在政府软弱或明显对某些群体不公的国家爆发。最佳的预防方式是,促进善政,主张健康和平衡的经济发展;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包括少数民族的人权;以及公平代表所有群体的政治安排。任何非法转移武器、资金或自然资源的行为均会破坏善政,都应予以曝光。
国际社会正在加强其和平行动,使其更具效力,更能应对冲突局势。有针对性的制裁以卷入冲突的个人或团体为目标,而非普通百姓;此类制裁主要用来惩罚实施暴力或扇动他人暴力行为的人。
最后,必须充分实施国际法和人权法,保证弱势人群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惩罚严重侵权行为。不能使用国家主权庇护公然侵害自己同胞人权的罪犯。
- 2.保护平民,包括通过加强联合国维和人员
自2000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不断扩大授予联合国维和部队的责任,这样,他们便可实际保护受暴力威胁的平民。此能力因资源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有限。如今,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定期履行如下职能:
- 检测和报告违反人道主义、人权和刑事法律行为;
- 为调查和起诉严重违法行为帮助做出有效安排;
- 解除作战人员的武装并使其复员,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 为保护妇女和女童不受暴力、强奸和其它形式的性暴力侵害执行特别措施;
- 举报和防止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维和人员对妇女的性虐待和性剥削行为;
- 建立监测媒体的制度,并举报任何“仇恨媒体”;
- 采取步骤,制止包括通过广播媒体传播的煽动他人犯下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或其它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行为的信息。
- 3.仅靠法律不够:结束“有罪不罚”文化
有效的刑法必须阻止人们犯罪。为此,犯罪人必须被审判并为其所为付出代价。
1949年,审判在欧洲大屠杀中起主要作用的纳粹分子的纽伦堡公审结束后,还没有能够审理涉嫌犯有灭绝种族罪行或危害人类罪的国际法庭存在。
联合国建立了若干法院,起诉在斯雷布雷尼察、波斯尼亚和卢旺达犯下灭绝种族罪的人士和在塞拉利昂战争(1991-2002)以及在柬埔寨(1975-1979)犯下滔天大罪的人员。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1993)、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1994)、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院(2000)和柬埔寨法院特别审判庭(2006)目前正在审理涉嫌在上述国家内犯有罪行的人员。
与此同时,联合国积极筹建人们翘首以待的国际刑事法院,该法院于2002年成立。截至2007年1月1日,104个政府批准了法院创始文件《罗马规约》,另有30多个国家已经签署,尚待批准。
上述法庭、法院迄今所取得的成绩如下:
-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已判定冲突各方的48名前政府领导人和军事人员有罪,6人无罪,目前正审理61人的案件。
-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定罪、判刑25名前政府和军事领导人及卷入仇恨媒体宣传的媒体组织所有人;包括灭绝种族事件发生期间的总理让·坎班达(Jean Kambanda), 和首位被判定犯有危害人类罪强奸罪的让·阿卡耶苏(Jean Akayesu). 5人被宣布无罪释放,另外43人的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 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院指控包括前利比里亚总统查尔斯·泰勒(CharlesTaylor)在内的11人在10年期的战争中犯有罪行。泰勒(Taylor)总统将在国际刑事法院设施内由特别法院审理。其它案例正在审理过程中。
- 国际刑事法院目前已发出6项逮捕令。它们包括指控乌干达北部的上帝抵抗军领导人犯有危害人类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一名民兵领导人托马斯·卢班加(ThomasLubanga)因在其军队中使用儿童兵被控三项罪名。国际刑事法院还发出通缉令,逮捕两名苏丹高级官员。政府国务部长艾哈迈德·哈伦(AhmadHarun)被控武装、资助和指挥亲政府民兵部队“金戈威德janjaweed”,攻击达尔富尔的平民百姓。阿里·库沙卜(AliKushayb)被控担任达尔富尔金戈威德民兵部队的高级指挥官。目前正调查对二人的51项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指控,包括强奸、谋杀、酷刑、迫害、强行迁移、攻击达尔富尔的平民百姓等。
- 4.建立早期预警系统
自1994年,提供灭绝种族罪预警信息的系统得到了改善和加强。早先,一些独立组织监测和分析有问题的局势,但它们的信息很少被政策制定者使用。无人负责编集信息和确保安全理事会及时看到这一信息,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为补救局势,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于卢旺达灭绝种族罪发生10周年纪念上宣布建立联合国特别顾问办公室。
- 5.采取迅速行动,包括使用军事力量
国际社会要安全理事会决定何时、何地和如何采取军事行动,干预发生灭绝种族罪或大规模侵害人权事件的国内局势。
2005年9月,在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上,全体会员国正式接受,各国有责任保护其国民免遭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
在首脑会议上,世界领导人们还同意,当任何一国不能履行该责任时,所有其它国家,即国际社会,便有责任帮助保护受此类罪行威胁的人民,并且,它们首先须使用外交、人道主义和其它和平方法。其后,如果和平方法不足以奏效,如果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自己的国民,它们则应以“及时和果断的方式”采取集体行动,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依据《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
您可以做以下几件事:
- 帮助教育其他人如何识别灭绝种族的迹象;
- 帮助监测和举报您所在国家的侵害人权行为,包括强奸。
- 帮助教育您所在社区,支助强奸受害人和举报强奸和虐待她人的男子;
- 支持您所在国的维和人员,教育您所在社区,告诉他们为什么维和人员需要驻扎在此;向联合国和地方当局举报您所见维和人员的虐待行为;
- 监督当地民选政客、警官、法官、士兵和社区领袖,要求他们充分、负责和诚实地履行职责。
- 帮助确保所有人,包括少数群体和妇女,能够充分参加您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 帮助保证您所在国的监狱符合基本人道条件,囚犯能够得到食品、饮用水,并且他们的生命没有受到威胁。
- 支持当地媒体,帮助记者诚实、公开报道新闻;
- 监督媒体有否有记者发表“仇恨言论”;如有此类事情发生,向联合国举报;鼓励工作认真负责的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