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企业界之间合作准则
2000年7月17日
联合国秘书长发布
背景|目的和理由|选择伙伴|一般原则
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模式|机构能力|未来的审查
附件一、全球协约的九项原则
附件二、关于名称和徽记的使用的解释性背景说明
附件二、关于名称和徽记的使用的解释性背景说明
关于名称和徽记问题的第五节
1. “联合国与企业界之间合作准则草案”(准则)第五节提出的一般原则所根据的,是法律事务厅(法律厅)和其它出席“与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工作组”(工作组)的联合国各厅处(其中包括各基金和方案)向工作组提交的文件,以及工作组内部就这一问题开展的讨论。1997年12月4日法律顾问在给秘书长的备忘录中(该备忘录附有文档说明,复印件附后)指出,联合国在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方面的政策和做法的起点是大会1946年12月7日第92(I)号决议。尽管我们也参考本组织多年以来的做法,但在这方面尤其着重注意这一领域最近的政策和做法,以及参加工作组的联合国各厅处表现出的兴趣和关切。
2. 关于第五节的指导原则,应注意到下列内容:
- 指导原则只涉及企业实体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问题,因此没有涉及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非营利实体的使用问题,不过类似的原则似乎也适用于这类组织和实体。
- 至于第五节的一般原则(a)(见准则第16段),应该指出,不授权非联合国实体对联合国徽记不加改动地使用,长期以来一直是秘书长的政策。另外,据我们了解,还没有授权任何企业实体在使用联合国徽记时在徽记上方加上“联合国”或“UN”字样,或在徽记下方加上“我们相信”或“我们对人类的希望”的字样。
- 目前,法律厅负责授权使用联合国的名称和徽记。至于哪个部厅在将来有权允许使用名称和徽记的问题将在适当时候进行审查。
- 非独家使用的原则指的是一个企业实体代表自己开展的各项活动,而不是一个实体由本组织聘请代表本组织进行活动的情况,例如联合国礼品商店合同(见一般原则(a))。另外,如果只有一家公司要求此类授权或与一个试办方案有关,非独家使用的原则不妨碍联合国的一个厅处在任何情况下只授权一个实体使用徽记。
- 名称和徽记的“商业性使用”应该与“由商业实体使用”有别(见一般原则(c))。前者“意味着使用目的与营利企业有关或是为了促进营利企业”。后者意味着,只要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示对联合国宗旨和活动的支持,包括为本组织筹措资金,并且该企业实体产生利润只是附带的,就允许一个企业实体使用名称和徽记,甚至可以赚取一些利润。
- 一般原则(f)中提到的经过改动的联合国徽记,指的是为特别活动制定的徽记,不是指将“联合国”字样放在徽记上方或将“我们支持”或“我们相信”字样放在徽记下方而改动过的联合国徽记,这种徽记一般是留给非政府组织用的。
- 草案指出,一般原则(f)中提到的“专门”一词的用意是包括一个以上企业实体。例如在进行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活动时,授权若干(但数目不多的几个)企业实体使用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活动的徽标,为五十周年纪念活动筹款。然而应该认识到,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只有一个实体表示有兴趣使用与一些倡议有关的徽记,或者由于联合国的实务厅处希望在一个试办方案中只授权给数目不多的几个或可能只有一个企业实体,那么事实上可能只有一个企业实体受权使用经过改动的联合国徽记。
关于模式的第六节
3. 第六节的模式(b)似乎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各会员国比较喜欢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捐助者直接给联合国的捐款不享受税额减扣优惠。
4. 有关模式(b)的一个例子是1998年6月12日联合国与联合国基金公司之间的关系协定。该协定包含下列条款:“宗旨”(第一条);“信托基金”(第二条);“需要捐助项目与活动的确定”(第三条);“基金公司提供的捐助”(第四条);“监测和执行情况:对报告的要求”(第五条);“筹资”(第六条);“联合国名称和正式徽记的使用”(第七条);“双方地位”(第八条);“对安排的审查”(第九条);“解决争端”(第十条);“特权与豁免”(第十一条);“协定期限”(第十二条)以及“通知”(第十三条)。
5. 有关模式(b)的其它例子有:联合国基金公司,特德·特纳通过这家公司向联合国捐款;Net Aid基金英国公司,斯科系统公司通过这家公司向开发计划署捐款;联合国五十周年纪念基金,除其它公司外,Goldstar(南韩)和Swatch(瑞士)通过该基金向联合国捐款。
6. 有关模式(c)的例子是BOT(建设、经营和转让)项目;根据这种模式,私营部门为项目提供资金和专家,联合国作为政府和企业伙伴之间的桥梁并促进项目的实施,政府提供必要的援助,是项目的最终受益者。
7. 有关模式(d)的一个例子是联合国和沃尔特·迪斯尼世界公司于1999年8月6日就联合国参加沃尔特·迪斯尼公司的世界千年庆祝活动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包括下列条款:“协定期限”(第一条);“联合国光盘的播放”(第二条);“联合国的参与”(第三条);“联合国的投入/费用”(第四条);“旅游点的运营”(第五条);“不得从中受益的官员”(第六条);“工作人员的培训”(第七条);“国际传媒人员”(第八条);“第三方的保险与责任”(第九条);“版权、专利权和其它所有权”(第十条);“联合国名称、徽记或官方印玺的使用”(第十一条);“沃尔特·迪斯尼世界公司的名称和徽记的使用”(第十二条);“进入旅游胜地”(第十三条);“争端的解决”(第十四条);“特权与豁免”(第十五条);“通知”(第十六条);“修改权”(第十七条);“联合国商品”(第十八条);和“其它事宜”(第十九条,包括一项关于“赔偿”的条款(第19.6条))。
8. 关于模式(e)的一个例子是“联合国标准产品和服务准则”;该准则是各种产品和服务的一个通用分类系统,由开发计划署/机构间采购事务处(采购处)、以及Dun & Bradstreet公司或Net Aid项目联合制订的,目的是将因特网的功能、全球电视和广播网络以及世界著名艺术家的能量和影响结合起来,和世界上的贫困现象作斗争。该项目由开发计划署、斯科系统公司、Net Aid公司、Net Aid基金英国公司和Net Aid英国公司共同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