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洗钱活动,就需要更充分地执行联合国公约
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洗钱并将有关罪犯绳之以法。目前,各项法律和实际的障碍妨碍会员国更有效地调查洗钱活动。为了侦查、扣押和没收非法资产,各国往往就需要相互合作,但实际上这可能很难实现。
会员国之间的合作是根据若干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文书中列出的法律互助的原则开展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载有会员国采取措施打击洗钱的具体要求。
然而,会员国之间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其财力和人力资源的限制影响了它们执行《公约》相关规定从而有效合作的能力。除此之外,新的洗钱技术和机制,涉及滥用贸易交易、复杂的企业结构、新的付款方式和替代汇款系统,使问题更加复杂。
有哪些法律障碍:
提供法律互助的最大障碍是确定两国共认罪行:一种行为必须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两者的法律都被认定为刑事罪行。如果执行过严,这有时会意外导致一国停止协助另一国进行调查的后果。
许多会员国还没有依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将详细清单上故意实施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会员国可出于各种原因准许或拒绝提供法律互助,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都是不必要的限制。法律互助还有其他一些不太正式的途径,包括国家对应机构之间以及区域或国际组织,如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以及金融情报机构埃格蒙特小组内部的《谅解备忘录》。
即使存在明确的信息交换渠道,会员国应确保过分严格的保密法不会妨碍获得金融、专业或商业秘密涵盖的信息,或与外国同行分享这些资料。此外,通过非正规渠道提供的国际援助不应限于应请求进行的合作,而应允许自发交换信息,认为这对于另一个管辖区的当局很有帮助。
打击洗钱犯罪中的挑战:
利用低价或高价发票通过国际贸易体制进行洗钱构成了严重挑战。商品多重发票也是一种常用的技术。交流和比较国内和国际一级贸易数据的能力对于侦查和调查这类犯罪至关重要。
国际贸易的速度和规模提供的匿名性使得追查和起诉洗钱犯罪更加复杂。随着国际贸易量不断蓬勃发展,大多数国家不具备全面监控所有进出口贸易交易的资源。加上法人实体和法律安排可以轻易设立和解散,以及空壳公司和国际贸易提供的其他可能性,使得几乎不可能确定行动背后的人。
在跨境转移资金时绕过正规银行部门利用替代汇款方式——常常以现金形式——是另一种洗钱方式,难以追踪和跟踪。虽然这些系统为犯罪分子洗掉其犯罪收益提供了简单的方法,这种办法也常常被移徙工人用作寄钱回家的渠道,为发展中世界的一些国家提供了重要的收入来源。
最后,互联网支付系统、预付费卡和手机付款所提供的匿名性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理想的便捷手段。例如,信用卡公司发放的预付费现金提款卡可能会被用来在全世界提取现金。通过大量购买预付费现金提款卡,罪犯可利用这种便利。此外,许多这些系统的跨国性质使会员国难以监管或制裁运作这些系统的公司。
需要做些什么?
会员国需要:
- 界定联合国各《公约》中所载的洗钱犯罪行为;
- 加强协作,改进全球一级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包括贸易和替代汇款方式方面的数据;
- 确保国内当局具有调查洗钱犯罪的充分权限;
- 确保提供法律互助不受过分严格条件的限制;
- 向有关当局提供更好的培训和知识;
- 鼓励国内自发交流信息并开展合作;
- 考虑任命国际合作问题联络官员;
- 执行国际协调一致的规定,确保犯罪分子不可能利用新的支付方式进行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