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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
巴西萨尔瓦多(2010年4月2-19日)


概况介绍

薄弱的国际合作为网络犯罪提供了便捷脱逃的渠道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性质以及上个世纪最后十年万维网的扩大,加上信息交流的飞速增长,使网络犯罪调查特别具有挑战性。截至1997年底,只有1.7%的世界人口——7,000万人——使用互联网。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联)的最新数字,2009年用户已上升到大约19亿人,占世界人口的26%。

  然而,尽管争论持续了半个世纪之久,近年来滥用技术进行网络犯罪仍然给执法和法律制定者造成了严重的问题。相对于“传统”的罪行,从国际合作在处理电子/网络犯罪方面的重要性看,这类国际合作的发展远远滞后。

问题的性质和程度:

  电子/网络服务可在全球使用,意味着网络犯罪自然具有跨国性。即使是发件人向同一国家的收件人发送电子邮件这样简单的事,如果其中一人使用的是国外供应商运营的电邮服务,那么也具有跨国因素。一些颇受欢迎的服务在全世界有数百万用户,这使跨国网络犯罪产生了可利用这种规模的想法。

  各国之间及时有效的合作是确保调查成功的关键,这是因为不同于传统犯罪调查,犯罪调查人员可利用的时隙非常短暂。大文件可以在几分钟内下载完毕!虽然有一些法律互助协定,但建立快速反应和国际合作的程序至关重要。

  尽管几乎普遍赞同各国迫切需要及时采取协调一致的对策解决这个问题,但很难量化这个问题的程度,更不用说跟踪其变化无穷的形式。即使是最基本的国家犯罪统计数字也并不会总是单独列出网络犯罪——因此,逮捕、起诉、定罪方面的资料不是完全不可能,而是通常很难进行比较。

  网络犯罪因各种原因往往并不被举报,例如,银行等金融部门受害者可能不会举报网络犯罪,因为它们担心如果报告黑客攻击,就可能使声誉受到损伤。

全球快速反应网络的重要性:

  事实上,罪犯甚至可以对不在同一地方的目标实施网络犯罪,这使各国制定协调统一的联合工作变得非常关键。但是,在涉及网络犯罪时,法律方面的区域差异可能成为绊脚石——一国认为非法的内容在另一国的服务器上可能是合法的。大多数法律互助是根据双重定罪做出的,这里调查涉及的是所有受影响区域都认定为刑事犯罪的问题,因此,如果立法没有涵盖,就可能造成问题。

  因此,防止出现犯罪的庇护所是预防网络犯罪的主要挑战。庇护所让罪犯可以开展活动并阻碍调查。一个例子是2000年在菲律宾发明的“爱虫”计算机病毒,影响了全球数百万台计算机。

有组织犯罪与网络犯罪之间的联系:

  有组织犯罪参与网络犯罪的性质有两种:传统有组织犯罪集团利用信息技术和主要实施网络犯罪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报告显示,这种趋势逐渐走进传统有组织犯罪集团,越来愈多的传统有组织犯罪集团开始参与高科技犯罪,例如软件盗版以及儿童色情和身份证盗窃。

正在做什么——没有做什么:

  已经拟定了若干区域倡议,尝试拟定标准化的立法。其中包括:《英联邦计算机和计算机有关犯罪示范法》载有关于刑法和程序法及国际合作的规定。但是,影响仅限于英联邦国家。欧洲联盟(欧盟)还采取了几种办法,包括《电子商务指令》、《数据保留指令》和《打击恐怖主义框架决定修订案》。所有27个成员国必须执行各项欧盟文书。

  欧洲委员会已经编写了三个主要文书来协调网络犯罪立法——最著名的是1997至2001年拟定的《网络犯罪公约》。《公约》包含实体刑法、程序法和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定。2003年编写了《网络犯罪公约第1 号附加议定书》。2007 年,欧洲委员会的《保护儿童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它包含关于交换儿童色情制品、通过通信技术获得儿童色情制品的具体规定。

  此外,还有若干科学倡议,例如为1999年美国斯坦福大学举办会议后续行动而拟定的《斯坦福大学国际公约草案》,以及美国律师协会和其他专家拟订的国际电联网络犯罪立法工具包。但是,这些方法的全球影响有限,因为它们只适用于其成员国。目前,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的影响力广泛——46个国家签署了《公约》,26 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随着新的互联网公共安全现象——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通过互联网相关的支付方式为恐怖主义筹措资金并收集可能目标的资料,各国需要采取比以往更有力的联合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