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际合作是打击跨国犯罪之根本
犯罪集团已经跨越地理、语言和法律界线有效运作。与此同时,刑事司法当局则费尽周折,哪怕为了实现缓慢、不彻底和效率不高的合作。刚性法律制度中的过时做法抑制变革,而善于应变的犯罪分子则在全球经济体系和各国社会中日益坐大。
跨国犯罪分子如果比政府更快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全球环境,就会变得更强大,并获取更大的资源控制权和更多利润,损害合法社会的利益。
罪犯不像政府必须遵守法治,他们不受任何道德或法律约束。此外,在实现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方面正在取得无可质疑的改进。尽管如此,在大幅提高跨国界合作的速度、便利性和频率方面还是耽搁了太长时间。要想切实有效地控制跨国犯罪,就必须进一步发展引渡实践、相互援助、资产没收和其他形式国际合作,并且速度要更快。
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
1988年,随着《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谈判,在刑事事项国际合作方面建立了重要的里程碑。该公约规定了对被指控罪犯不引渡即起诉、提供法律互助、开展合作以扣押或没收毒品收益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开展执法合作等义务。
对于准备从事任何有利可图的活动的犯罪分子,不论其性质或地点如何,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遏制和惩罚参与严重跨境犯罪的团伙提供了综合的法律框架。
这些《公约》为合作打击各种谋利的犯罪集团提供了必要的框架。但是,有效利用这个框架存在许多障碍。
引渡要求、法律互助和双重犯罪方面存在的困难:
双重犯罪的问题意味着,为之寻求合作的行为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属可惩罚罪行,这阻碍寻求引渡、甚至法律互助。
关于引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允许一国对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这项规定是对传统引渡条约的重大偏离,但可能是一个适逢其时的进化步骤。
需要简化引渡程序。许多程序性障碍造成拖延时间和浪费资源,不论其引渡的依据如何。
通过利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开发的计算机应用工具互助请求书撰写工具,可以极大地改进法律互助领域开展的国际合作。
各国应该认识到,它们需要立法,以便为引渡、法律互助、扣押和没收领域的国际合作建立必要的程序,从而充分利用毒品和犯罪问题公约。
侦查领域的合作:
侦查合作方面的全球典范是刑警组织,该组织在184个国家设有国家中央局。各区域警察合作组织则是刑警组织的补充,这些网络几乎都有公开网站和限制性网站。公开网站提供网络成员的相关立法,为国际合作的透明和效力做出了重要贡献。知悉有关国际合作的外国法律和国际做法是请求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一个成功的例子是国际刑警组织近2,000万被盗或遗失护照的数据库。跨境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旅行证件实施犯罪并逍遥法外。现在,会员国可以扫描旅行证件或将编号手动输入国际刑警组织的网络数据库,几秒钟内就知道使用的是否为丢失或被盗的旅行证件。
结论和建议:
如果各国当局不能更有效地调整国际合作机制,并且不能迅速采取这类措施,它们将把治理经济和社会的阵地输给更加灵活、更具想象力、进化更成功的犯罪竞争者。
去年12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安全理事会就毒品贩运给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发表的讲话中指出,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单独应对这种跨国威胁。他总结说:“打击毒品需要在强烈的共同责任感基础上采取全面的国际办法。各国必须交流情报、开展联合行动、建设能力并提供法律互助。迄今为止,各国政府间的合作还不及有组织犯罪网络之间的合作。”
秘书长关于国际社会没有对毒品贩运做出适当反应的观点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远远落后于对付犯罪的全球性和有组织犯罪网络内部和之间的合作所需要的合作。造成的安全缺口在不断扩大,因为在刑事司法当局与已不再满足世界需要的僵化程序斗争之时,犯罪分子却日渐灵活。
每个国家都应建立一套有利于在任何时候都服务其国家利益的国际合作的基本国外援助法,不论是根据互惠、礼让、专门协定还是传统条约。
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使法制社会能够有效地与国际犯罪集团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