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15年审议大会
2015年4月27-5月22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15年审议大会
背景资料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2015年审议大会将于2015年4月27日至5月2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审议大会候任主席是阿尔及利亚的塔乌斯·费鲁基大使。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条约,其目标是防止核武器和核武器技术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以及推动核裁军和全面彻底裁军目标的实现。《不扩散条约》是核武器国家对裁军目标作出具拘束力的承诺的唯一多边条约。
自《条约》1970年生效以来,每五年举行一次条约实施情况审议大会。每次审议大会均力求就一项最后宣言达成协议,在宣言中评估《条约》各条款的执行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条约》的措施提出建议。
2015年审议大会预计将审议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条约》的普遍性;核裁军,包括具体可行的措施;核不扩散,包括促进和加强保障监督;推动和平利用核能、安全和安保的措施;区域裁军和不扩散;1995年关于中东的决议执行情况;处理退出条约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审议过程的措施;促进与民间社会的互动协作以加强《不扩散条约》准则及推动裁军教育的方式。
《条约》、特别是第八条第3款设想每五年审查一次《条约》的实施情况,缔约国在不扩散条约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和不扩散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上重申了该条款。
《条约》于1968年开放供签署,1970年生效。《不扩散条约》生效以来,一直是全球核不扩散制度的基石。《条约》拥有包括5个核武器国家在内的189个缔约国,是得到最广泛加入的多边裁军协定。
条约历史
自核时代开始以及1945年在广岛和长崎使用核武器以来,显而易见,各国核能力的发展使其能够将技术和材料转用于核武器。因此,防止此类转用的问题成为关于和平利用核能讨论的中心议题。从1946年开始,为建立一个让所有国家能够根据适当保障监督标准获得核技术的国际制度作出了初步努力,但是由于主要大国之间的严重政治分歧,这种努力在1949年停止,并未实现目标。当时,美国和前苏联均已试验核武器,并开始建立核武器储备。
1953年12月,美国总统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向联合国大会第八届会议提出“原子能促进和平”提议,敦促建立一个国际组织以传播和平核技术,同时防止在更多国家发展武器能力。他的提议导致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57年成立,该机构担负着促进和控制核技术的双重责任。原子能机构技术援助活动始于1958年。1961年确立了小型核反应堆临时保障监督制度,并于1964年以一个涵盖更大型装置的制度所取代,在随后数年间扩展到包括其他核设施(INFCIRC/66及其修订本)。近年来,加强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制度的实效并提高其效率的工作最终促成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于1997年5月批准了《示范附加议定书》(INFCIRC/540)。
早在1957年,联合国框架内的谈判已涉及核不扩散原则,1960年代初,这一原则的势头显著增强。到1960年代中期,支持核不扩散作为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结构已经明晰;到1968年,就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合作并推动实现核裁军目标的条约达成了最后协议。《条约》第十条规定,《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或几个时期。因此,在1995年5月不扩散条约审议和延期大会上,缔约国未经表决而商定无限期延长《条约》,并决定继续每五年举行一次审议大会。
《不扩散条约》审议过程
自《条约》1970年生效以来,每五年举行一次条约实施情况审议大会。每次审议大会均力求就一项最后宣言达成协议,在宣言中评估《条约》各条款的执行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条约》的措施提出建议。1975年、1985年、2000年和2010年审议大会均就《最后宣言》达成共识,但1980年、1990年、1995年和2005年未能达成共识。分歧尤其集中于核武器国家是否充分履行第六条(核裁军)中的要求的问题,核试验、核武器质量发展、核武器国家对无核武器国家的安全保证等问题,以及和平利用核能领域中的合作问题。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有两个目标:审议《条约》的实施情况并决定《条约》是否延长。虽然未能就协商一致地审议《条约》执行情况达成协议,但缔约国未经表决通过了一揽子决定。这些决定包括(a)《条约》强化审议过程的要点,(b) 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原则和目标,(c) 无限期延长《条约》;以及一项关于中东的决议。
2000年审议大会既展示了新审议机制的力度,也展示了缔约国在接受“《条约》的永久性”并予以无限期延长的同时所商定的问责概念。缔约国15年来首次成功完成审议并就一份评估《条约》过去履行情况的《最后文件》并就有关核不扩散和核裁军、核安全及和平利用核能的一些关键问题达成协议。
《最后文件》重申《不扩散条约》在全球不断努力加强核不扩散和核裁军方面所起的中心作用,反映了涉及《条约》几乎所有主要方面的协商一致的措辞。此外,在指出审议大会对印度和巴基斯坦1998年进行核试爆表示遗憾之后,《最后文件》重申,《条约》的新缔约国,无论其核能力如何,只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
最关键和来之不易的成就是,《最后文件》列入了系统、渐进地努力执行《条约》第六条的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步骤。这些步骤为衡量缔约国今后的进展提供了基准。其中最经常援引的一个基准是,核武器国家首次同意明确承诺完全消除本国核武库,最终实现核裁军。
尽管缔约国能够就一系列问题进行有益讨论,但2005年审议大会未能就实质性结果达成一致。造成这种结局的一些主要分歧包括:应将裁军还是将不扩散作为优先事项,以及过去决定和协议的状况,包括在1995年和2000大会上达成的决定和协议。
2010年审议大会设法就一项涵盖《条约》三大支柱(核裁军、核不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的《行动计划》以及中东问题达成协议。审议大会仅能够表示注意到由主席负责的对条约执行情况的实质性审议。
筹备2015年审议大会
根据大会2011年12月2日第66/33号决议成立的不扩散条约2015年审议大会筹备委员会于2012年4月到2014年5月期间举行了三届会议。与以前的审议周期相同,筹备委员会的大多数会议专门讨论审议大会的实质性筹备工作,并审议各项原则、目标以及如何促进全面执行《条约》和扩大其普遍性。在这方面,筹备委员会考虑了以往审议大会、特别是2000年大会的成果,1995年通过的关于中东的决定和决议,以及影响《条约》实施情况和宗旨的事态发展,因此还审议了实现其宗旨的办法和措施,并重申需要全面遵守《条约》。
筹备委员会同意了2015年大会的几乎所有组织和程序安排,包括临时议程。筹备委员会还同意了议事规则草案、会议时间和地点、筹资、秘书长提名、背景文件以及将在大会上设立的三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安排。因此,第一主要委员会应由不结盟国家集团和其他国家的代表,即筹备委员会第三届会议的主席(秘鲁)主持;第二主要委员会应由东欧国家集团的代表,即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的主席(罗马尼亚)主持;第三主要委员会应由西方国家集团的代表,即筹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的主席(澳大利亚)主持。筹备委员会决定延后审议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
根据2000年达成的协议,预期筹备委员会将尽最大努力提出一份载有给审议大会的建议的共识报告。尽管为此专门召开了若干次会议,但由于分歧意见僵持不下,因此筹备委员会未能就审议的实质性问题达成协议。
2015年审议大会预计将审议若干问题,包括曾在2010年大会上讨论过的问题:《条约》的普遍性;核裁军,包括具体可行的措施;核不扩散,包括促进和加强保障监督;推动和平利用核能、安全和安保的措施;区域裁军和不扩散;1995年关于中东的决议执行情况;处理退出条约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审议过程的措施;如何促进与民间社会的互动协作以加强《不扩散条约》准则及推动裁军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