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94(e)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二委员会的报告(A/55/581/Add.5)通过]

55/194. 全面审查和评价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成果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的审议范围

大会,

回顾《生境议程》1 第218段、以及大会关于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成果的执行情况的1996年12月16日第51/177号决议和1998年12月15日第53/180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于2001年6月举行全面审查和评价会议成果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并决定人类住区委员会应担任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

考虑到大会分别关于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成果的执行情况和关于会议的后续活动的1999年12月22日第54/208号决议和第54/209号决议,2

铭记人类住区委员会分别关于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的后续活动和关于全面审查和评价《生境议程》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筹备工作的1999年5月14日第17/1号和第17/14号决议,2

注意到人类住区委员会担任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关于2000年5月8日至12在内罗毕举行的第一届实质性会议的报告,3

还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系统协调执行《生境议程》的情况的报告,4

一.全面审查和评价生境议程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的成果

1. 肯定特别会议应取得下列成果:

(a) 重新肯定《生境议程》1的目标和承诺,审查执行状况,包括确定进度、差距、障碍和挑战;

(b) 为将来的行动制定总体优先事项;

2. 强调人类住区委员会作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一个常设机构、作为联合国系统内在执行《生境议程》方面的一个中央监测和协调机构的作用;

3. 还强调联合国人类住区(人居)中心目前在支助《生境议程》的执行方面的作用;

4. 又强调,尽管认识到执行《生境议程》是每个国家的主权权利和责任,但《生境议程》所规定的国际合作在执行《生境议程》方面仍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生境议程伙伴和观察员参加特别会议的安排

1. 决定地方当局、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生境议程伙伴的代表可在全面审查和评价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成果执行情况的特别会议特设全体委员会和专题委员会上发言;

2. 还决定,鉴于时间许可,少数地方当局、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生境议程伙伴的代表也可在特别会议全会辩论中发言;请大会主席及时向各会员国提出选定的生境议程伙伴名单,以予核可;还请大会主席考虑到生境议程伙伴的地域分配和多样性,确保在平等、透明的基础上选定发言名单;

3. 又决定观察员可根据大会规则和程序,在全体会议辩论中发言;

4. 决定关于认可生境议程伙伴参加特别会议的安排绝不得为大会其他特别会议开创先例;

三.关于认可生境议程伙伴参加特别会议的安排

1. 决定认可下列实体参加特别会议:

(a) 获准参加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的生境议程伙伴;

(b) 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但不包括申请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但被拒绝的非政府组织或其理事会咨商地位被撤销或中止的非政府组织;

2. 还决定认可未获准参加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相关的生境议程伙伴参加会议的事宜应由筹备委员会审查,条件是它们须最迟在2001年2月9日将认可申请提交给由筹备委员会主席团和秘书处组成的委员会,申请书应载有下列资料:

(a) 该组织的宗旨;

(b) 关于该组织在与特别会议议题相关的领域所开办的方案和活动的说明,其中应指出这些方案和活动在哪个或哪些国家开办;

(c) 关于该组织在国家、区域或国际三级开展活动的证明;

(d) 该组织的年度报告或其他报告副本,包括财务报表以及财政来源和政府捐助等各类捐助的清单;

(e) 开列该组织理事机构成员及其国籍的清单;

(f) 该组织成员的情况,包括成员总数、成员或成员组织的名称及其地域分布情况;

(g) 该组织的章程和/或附则副本;

又决定筹备委员会主席团应在2001年2月19日前向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提交业已提出申请的伙伴名单;该名单应载列有关资料,说明每个伙伴的主管范围和与特别会议议题的相关性;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应在无异议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认可这些伙伴参加会议;

3. 秘书长广为散发关于认可参加特别会议的程序的全部现有资料;

4. 决定以上开列的关于认可参加特别会议的安排绝不为大会其他特别会议开创先例;

四.在地方、国家和区域三级采取的行动

1. 吁请所有国家加强基础广泛、人人参与、性别平衡的国家生境问题委员会或类似的协商机制,审查地方和国家行动计划并就此提出报告,同时通过协商机制,进一步协调和支助在地方和国家两级执行《生境议程》;

2. 敦促各国在评析和监测在地方、国家和区域三级执行《生境议程》的情况时,着重于有关政策和评价方法的关键承诺,并建议各国确定最佳做法,包括有利于以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执行《生境议程》的政策、立法和示范性行动计划,推动应用于建造负担得起的住房的低成本建筑技术的研究,并支助所有这类知识的转让以确保可持续性;

3. 肯定特别会议应有助于就地方、国家和区域三级执行《生境议程》的经验交流意见;

五.民间社会的伙伴关系和作用

1. 鼓励各会员国将不同的伙伴群体为进一步执行《生境议程》而作出的贡献纳入其国家报告,并考虑将伙伴群体纳入基础广泛、性别平衡的国家代表团;

2. 联合国人类住区(人居)中心执行主任向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提出关于地方当局咨询委员会活动的报告;

六.监测和评析

1. 鼓励各会员国和生境议程伙伴每两年为编写《关于人类住区的全球性报告》和《世界城市状况报告》提供支助,以提高对人类住区的认识,并提供关于世界各地城市状况和趋势的资料;

2. 建议人类住区委员会争取全体会员国商定一套适用于国家提出报告和进行评价的易于衡量的共同指标;

3. 鼓励联合国所有相关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发展伙伴支助各国政府作出努力,协调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并在地方一级建立关于可持续人类住区的监测制度,同时在各级适当地予以加强;

4. 鼓励所有政府和伙伴向秘书处提交同选定在国家报告中讨论的关键主题有关的有利城市的政策和立法范例,使秘书处能将最佳做法、有利政策和立法及行动计划汇编起来;

七.国际合作

1. 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拟订一项新千年城市和其他人类住区宣言草案;

2. 联合国人类住区(人居)中心执行主任向特别会议提交报告,说明《生境议程》双目标“人人有适当住房”和“可持续人类住区发展”的执行情况,并说明全球保障住房权运动和全球促进城市管理运动所开展的行动和取得的成就;

3. 吁请国际社会在特别会议筹备过程、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和特别会议期间支持发展中国家;

4. 国际社会支助发展中国家消灭城市贫穷的努力以及冲突和自然灾害后的重建方案,使受影响的国家能有效地执行《生境议程》。

2000年12月20日

第87次全体会议

 

注:

1. 《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的报告,1996年6月3日至14日,伊斯坦布尔》(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7.IV.6),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2.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四届会议,补编第8号》(A/54/8),附件一,A节。

3. A/55/121。

4. A/55/83-E/20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