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届联合国大会
A/57/1 2002年
8月28日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第四章. 国际法律秩序与人权

人权发展

147. 在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方面,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发挥领导作用。对国家的努力起补充作用的方案包括:提供如何把国际人权规范纳入宪法和立法的咨询意见,协助订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支持发展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体制。办事处还在联合国内部努力将人权融入联合国的各项活动,包括与法治、可持续发展、冲突的解决以及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有关的活动。

148. 人权委员会于2002年3月和4月在日内瓦举行第五十八届会议。此前发生的2001年9月11日攻击事件及其对许多国家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以及以色列和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内日益恶化的局势,使委员会的会议笼罩在阴影里。虽然各国必须采取措施以保护本国公民免受恐怖之害,但它们也必须认识到,不能以牺牲人权来换取安全。相反,更坚定地保护和尊重人权、民主和社会公义,对促进安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149. 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得到了广泛参与;与会者中不仅有委员会的53个成员国,而且联合国几乎所有其他会员国也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特别报告员和独立的专家就若干国家和与公民权利、文化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有关的主题编写了报告。这包括28份单独的报告,其中针对具体国情提出了严重的人权关注问题,并提供了可用来制定综合办法以维护和平与安全、法治和可持续发展的资料。尽管由于削减预算而减去了三分之一的开会时间,委员会仍然通过了92项决议和18项决定。

150. 人权委员会的核心任务是推广以普遍价值为基础的人权文化,并采取行动保护世界各地人权被侵犯的受害者。如果委员会要保留其重要的保护和促进职责,它就必须发挥领导作用,并愿意评估和加强国家保护体制。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第五十八届会议上,各集团更多地使用了集团投票法。对于诸如种族主义、健康权利、发展权、被迫或非自愿失踪以及拟订《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一份议定书等问题,已取得一些进展。

151. 尽管所遇到的困难,在2001年举行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仍然通过了综合性的反歧视议程。执行这项议程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具有现实意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的土著问题常设论坛于2002年5月在纽约正式成立。这个论坛提供了解决土著人民所面临的不利处境的机会。它具有就土著问题取得高级别技术专门知识的潜力,并将在土著社区与联合国系统之间建立极为重要的伙伴关系。

152. 通过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建立的报告和来文系统,人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高级专员办事处协助人权条约机构系统进行工作,对各国履行其人权承诺进行系统性的定期评估。从2001年6月至2002年6月,六个条约机构审查了100多份国家报告。在逾40%的报告中,委员会能确认出报告国作出的增强人权保护的立法或政策变化。但是,仍需做大量的工作,以确保就条约机构的意见、结论和建议在国内一级开展有效的后续行动。

153. 条约机构体系还为侵犯人权行为的个人受害者提供机会,提出申诉,要求审查。从2000年6月至2002年6月,办事处审理了103 000多件此类申诉。此外,自成立以来,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已经登记了1 324份来信,而且除了中止审理的决定外,还通过了809项最后决定。条约机构的判例为各国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方向,经常导致进行个案以外的立法和政策改革。从2001年6月至2002年6月,特别报告员和独立专家就酷刑、即决处决和未经司法程序的处决、任意拘留和言论自由等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向56个国家发出了945多项紧急呼吁。高级专员办事处还采取了重大步骤,确保以有效和高效的方式处理此类权利主张。

154. 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请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目前正在拟订有关以注重人权的方式执行减贫战略的准则。该准则将把国际人权规范、标准和原则转化成为供参与拟订、执行和监测减贫战略的经办人员的业务准则。

155. 在区域一级,办事处与各国政府、区域组织和民间社会合作,以确定处理人权关注问题的战略。为此目的,2001年10月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合作,在克罗地亚杜布罗夫尼克举办了一次欧洲和中亚国家会议。2001年11月还就非洲国家的战略问题在日内瓦进行了有益的协商,2001年12月就中美洲和南美洲国家的战略进行了有益协商。2002年5月又在阿鲁沙举办一次非洲对话会议,各国、非政府组织和人权专家出席了会议。这些会议就与法治、执法、种族歧视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问题建立了各区域的重要行动框架。

156. 为了协助执行人权战略,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召集人权代表在位于曼谷、贝鲁特、圣地亚哥和亚的斯亚贝巴的各区域委员会总部开会,并与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密切合作,在比勒陀利亚举行了会议。还在雅温得设立了中非人权和民主分区域中心,以便为该分区域的九个国家服务。

国际刑事法院

157.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通过约四年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批准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这表明了国际社会要使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个人对其行动负责的坚定决心。各国和民间社会为了倡导共同的事业如此团结一致,是少有的。《罗马规约》遵循人权标准和适当程序,有助于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刑法。《规约》的生效已经在全世界激发人们要求实行问责制,特别是要向政治或军事领导人问责。

158. 缔约国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02年9月举行。法院的主要官员和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书记官长将在2003年8月底之前选举产生或得到任命,并在海牙法院所在地履行职责。五十多年前联合国提出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构想最终将变成现实。

159. 法院作业方面已取得很大进展。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0月、2002年4月以及2002年7月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八、第九和第十次会议。

160. 筹备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法院与联合国之间的关系协定草案、财务条例草案、法院的特权和豁免协定草案及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及关于设立预算和财务委员会的决议草案和关于向法院自愿捐款的准则的决议草案。委员会还继续进行对侵略罪的审议,并开始讨论法院的预算问题。

161. 筹备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就上次会议提出的许多议题取得了进展,又通过了一份报告,内载财务细则草案和关于法院与东道国之间的总部协定的基本原则草案。就缔约国大会秘书处的临时安排和将捐款记入联合国支助设立国际刑事法院信托基金问题起草了决议。委员会开始审议法官、检察官和书记官长的选举程序。筹备委员会在第十次会议即最后一次会议完成了法院的全部作业安排。

162. 尽管安全理事会最近辩论了法院的管辖范围,我仍然感到乐观的是,即使对法院持怀疑态度的国家政府也没有完全对《罗马规约》关上大门,拒绝接受。害怕国家主权遭到侵蚀的人应当认识到,根据《罗马规约》所载列的相互补充原则,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将总是先有机会对严重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对此类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国家越多,就可更有力地申明各国具有向犯下此种罪行的人问罪的首要权利和义务原则。最为关键的是,国际社会认识到,与面对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无动于衷相比,法院及其《规约》构成的风险是次要的。

163. 我认为对于法院能否促进法治、结束有罪不罚并防止发生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来说,《罗马规约》获得普遍接受极为重要。截至2000年12月31日即《罗马规约》开放供签署的最后一天,共有139个签署国。迄今为止,已有76个国家批准并因此成为《规约》缔约国。尚未签署、批准并执行《规约》的所有国家需要尽快这样做,以拥护国际刑事司法事业。

国际法庭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

164. 过去一年,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在朝向至迟于2008年结束其全部审判活动、至迟于2010年处理完全部上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增加9名审案法官对于法庭的结束工作战略至关重要,得以使6项审讯同时展开。战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庭决定侧重于起诉和审判高级政治、军事和准军事领导人,把被起诉的中级领导人的案子转给国家法院审理,特别是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法院。2002年6月,法庭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说明这一拟议的主要行动方案。2002年7月,安理会通过这一方案,再过几个月时间,法庭就将开始执行这一方案。

165. 在过去一年,法庭还进行了各项改革,以提高其效率,并加快准备和结束审讯。这些改革包括修正法庭议事和证据规则,使法官能增强其在审讯和预审阶段的权力,进而改善对审讯程序的管理和控制。上诉分庭已经改进了其工作惯例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管理迅速增加的工作量。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又有两名法官加入上诉法庭。这应会加强其审案能力,并确保两个法庭的判例法更趋一致。还已经采取步骤,为出庭辩护律师成立了一个律师协会,以确保法庭与辩护律师之间有更好的交流,使他们更熟悉法庭的规则、程序和判例法,并使专业行为水准得到整体改善。

166. 在过去一年,向法庭自动归案或被逮捕并移送海牙的被告人数目大量增加。法庭拘留所目前有42名在押被告,还有9名获得暂时释放。在被告人当中,25人的案子现在处于预审阶段,11人处于审讯阶段,12人正在上诉,1人正在等待判决结果。在过去一年,法庭已经结束了三项审判,涉及8名被告,并且处理完毕由5名被告对审判分庭判决结果提出的两项上诉。法庭已将3名被羁押人移送西班牙服刑,2人移送奥地利服刑。

167. 对塞尔维亚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前总统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的审判于2002年2月开始进行,被告进行自我辩护。预期检察官将在2002年夏季休庭之前完成她对该案科索沃部分的公诉。休庭之后,她将开始提出对该案其他部分的公诉,涉及因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克罗地亚境内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指控。预期她将在2003年4月底之前完成该案的公诉。由于未能逮捕经法庭起诉的拉多万·卡拉季奇和拉特科·姆拉迪奇,对法制的尊重继续受到损害。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不再拖延地将这些被起诉的战犯捉拿归案。

168. 检察官已经花了大量时间,鼓励有关国家政府逮捕有关罪犯,并回应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的协助请求。与克罗地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合作一直令人满意,但同斯普斯卡共和国之间却缺乏合作,这仍然令人非常关注,因其严重阻碍了检察官任务的执行。但是,检察官预料将在2004年年底之前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届时她预期会对大约100名其他被告人提出起诉。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

169. 2001年12月,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将六名经其审判并定罪的人员移送马里服刑。其中包括1994年4月至7月担任卢旺达总理和临时政府首脑的让·坎班达。坎班达先生是第一个由国际法庭判定犯有灭绝种族罪的政府首脑。法庭判处他无期徒刑。

170. 在过去一年,各国共逮捕并移送七名被告到阿鲁沙。为努力确保逮捕和移送其他被告人,法庭书记官长于2002年2月会见了刚果共和国总统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总统,鼓励他们逮捕并移交据信躲避在这两个国家的通缉犯。两位国家元首均保证合作。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已邀请法庭在该国开设外地办事处,协助检察官努力缉查疑犯和被告。

171. 对Théoneste Bagosora、Gratien Kabiligi、Aloys Ntabakuze和Anatole Nsengiyumva、的联合审讯于2002年4月2日开始。这些高级军官被控在卢旺达境内种族灭绝罪行的策划中扮演主要角色。目前,有22人在八宗案件中出庭受审。

172. 法庭为提高其效率采取了一些体制措施和法律措施,以便能在2008年前完成所有案件的一审。法官修正了法庭的议事和证据规则,以便法庭将一些案件交给国家法院审理,从而可以集中审理数量有限的涉及高级政治、军事和准军事领导人的重要案件。2001年7月和2002年2月,法庭庭长分别致函安全理事会,请求在法庭设置审案法官团,大体类似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已有的设置��这项措施将有助于法庭更迅速审理当前的案件以及预期今后将要审理的案件。安全理事会于2002年8月对该项请求采取行动(第1431(2002)号决议)。

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

173. 加强法治方面取得的一项重要进展是设立了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该法庭于2002年7月1日开始运作。通过塞拉利昂政府与联合国间的协定设立的特别法庭是一个“混合法庭”,它融合了国际和国家两方面的机制、工作人员、调查员、法官、检察官和法律。凡是对塞拉利昂境内严重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和塞拉利昂有关法律定为犯罪的行为负最大责任的人,特别法庭都要问罪。到2001年年底,各国为法庭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足够资源。2002年1月派往弗里敦的规划团同塞拉利昂政府讨论了设立特别法庭的具体措施。2002年1月16日,联合国与塞拉利昂政府签订了关于设立特别法庭的协定。

174. 2002年5月,我任命了特别法庭一名代理书记官长和一名检察官。2002年7月,塞拉利昂政府和我任命了审判分庭和上诉分庭的法官。2002年5月,特别法庭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暂行通过特别法庭《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条例》。

175. 特别法庭将补充塞拉利昂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职能。两者一起将共同加强问责、镇慑犯罪并促进全国和解。特别法庭还将协助塞拉利昂重建其国家法律体制,并重新确立牢固的法治基础。

增强法治

176. 加强在国际事务上对法治的尊重仍是联合国主要关心的问题。我在前几次报告中已提到联合国推动各国参加国际条约的运动。在过去一年,又成功举行了两次条约活动,重点是与促进妇女和儿童权利有关的多边条约以及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的条约。有61个国家对有关促进妇女和儿童权利的23项条约采取了共135项条约行动(涉及65项签署和70项批准及加入)。有更多国家对关于防止恐怖主义的四项公约采取了其它很多的条约行动,包括使《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得以于2002年4月10日生效的行动。另一项条约活动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期间举行,以鼓励各国参加25项公约。这些公约反映了人类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确保为子孙后代保护环境的努力。

177. 尽管取得这种进展,在全球加强法治的努力仍因在国家一级缺少专门技术知识而受阻。许多国家无法参加国际条约框架,因为它们不掌握有关专门知识来执行条约行动和颁布本国法,以确保条约承诺得到遵守。

178. 联合国已为处理该问题采取了一些步骤。法律事务厅出版并在网上公布了《条约手册》,向各国政府提供关于登记、参加和签署国际条约这一技术过程的实用指南。2001年10月和2002年5月,还就该问题在总部为常驻代表团举行了两次训练讨论会。

179. 本组织一些部厅、基金、方案和机构协助各国政府起草必要法律,以便履行目前或今后的条约承诺,并向参与实施这些法律的人员提供培训。例如,法律事务厅国际贸易法处根据请求,向希望执行具体的统一商业法或公约的国家提供顾问,协助这些国家审查其国家当局业已拟定的法案,或协助它们具体拟定草案。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向有关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协助它们起草用于规范司法行政、法律程序和公正审判的本国法。法律事务厅和系统内其他部门正在利用联合国网站宣传这些方案,加强各国利用这些方案的机会。此外,它们正在开发一个系统来统一协调这些方案,以消除方案覆盖面的空白点并避免重叠。

法律事务

180. 去年是国际法委员会新五年期的第一年。委员会在这一年的工作又取得丰富成效。委员会将新专题列入议程,并推进了关于一些现有专题的工作,通过关于对条约的保留的进一步准则。这些准则处理有关迟交保留和有关解释性声明的问题。委员会还审议了与国家的单方面行为、外交保护和越境损害的国际责任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未决问题。

181. 2002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该示范法的宗旨是通过鼓励使用调解办法来提高国际贸易的节约和功效,并提高使用该种争端解决方法的可预测性。委员会还继续就资不抵债、担保权益、电子合同、运输法和私人融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等问题开展工作。

182. 2001年11月,法律事务厅组织了一次条约活动,重点是防止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多边条约。共有79个国家对交由我保存的各项反恐公约完成了大约180项条约行动。大会第六委员会和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所设特设委员会继续开展工作,以拟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和关于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草案。

183. 法律事务厅继续向科索沃特派团提供关于如何在宪法框架下行使其立法和行政权力的法律咨询意见,并协助东帝汶过渡当局处理东帝汶独立过程中出现的范围广泛的法律问题。它就联阿援助团与根据《波恩协定》设立的各机构间的关系向援助团提供咨询和支助,并帮助特派团设立该协定规定的各种委员会。该厅还向本组织其他维持和平特派团提供法律咨询和支助。它参与关于数项部队地位协定和特派团地位协定的谈判,其中包括最终拟订联合国与东帝汶有关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的协定的谈判。此外,该厅还协助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制订有关战略,以便在当前十年期内完成其各自任务。

184. 法律事务厅继续在复杂的仲裁诉讼案件以及与第三方的其他争端中为本组织进行辩护,同时就范围广泛的问题为本组织提供咨询意见。该厅成功地确保按照国际法院1999年4月29日的咨询意见,驳回在马来西亚民事法庭对达图·帕拉姆·库马拉斯瓦米先生提起的诉讼。该咨询意见确认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享有法律诉讼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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