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
A/58/1
2003年
8月28日


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第四章. 国际法律秩序与人权

人权发展

167. 人权仍然是联合国的工作重心。令我感到鼓舞的是,国际上过去一年对人权的普遍性有了与日俱增的共识;会员国努力执行国际人权公约;为各国的人权能力建设开展了国际合作;日益将人权融入关于发展、冲突预防、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和人道主义援助的活动中;国际人权运动力量日趋强大。

168. 与此同时,世界许多地方仍然遇到享有人权的问题,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尚未消失。国际经济减慢和施政不善削弱了政府维护经济、社会、公民和政治权利之最低标准的能力。有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对向它们援引国际人权公约显然感到不满。同时,在人权委员会,有些发展中国家被指控公然侵犯人权,它们对如何应付这些指控也感到不安。

169. 联合国确认在人权领域有些方面取得进展,也面临挑战。但必须指出,在这些问题上会员国有很多共同点,有必要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以便今后有效地保护人权。批准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继续增加,这符合《千年宣言》中的一个目标。过去12个月,有5个新的国家加入为《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1个加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个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4个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个加入《儿童权利公约》、5个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3个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该公约于2003年7月1日生效。另有一些国家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我想借此机会再次呼吁尚未批准或加入基本国际人权条约的国家批准和加入这些公约。

170. 根据人权条约设立的各专家机构的工作仍然很重要。过去一年,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等委员会审议了112个缔约国的报告,并通过5项一般性评论意见,其中阐明条约的意义,并就条约的执行提供实际的指导。根据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而实行的请愿程序对加强国际保护提供宝贵机会。过去一年,专家机构已就个别案件做出100多项决定和提出意见,其中大多数对国际人权法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此外还采取一些切实措施,以改善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这些措施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设立一些机制,在通过结论性意见后采取后续行动。

171. 人权委员会所派的特别报告员及其他专家继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充当第一线保护行动者。目前这种特别专家约有40名。过去一年,他们的许多人权专题报告,涵盖不同国家的大约60种情况。他们是以个人身份担任专家,向政府发出700多次紧急呼吁,要求保护需要帮助的个人和团体。过去一年他们继续努力加强作业方式,其中包括采取措施,更好地明确他们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举办新的特别任务专家简介班,提供简介材料,更好地与政府协调,并在对政府通报采取后续行动;与联合国系统内外的战略伙伴加强相互作用。负特别程序任务的人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交互对话已证明很成功,在未来几年内肯定会加强。这种对话是在大会第三委员会内进行类似交流后得到启发的。已在高级专员办事处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特别程序处,以加强特别报告员和专家的切实效用,包括协助制定任命标准、统一作业标准、提高对他们工作的认识,以及提供足够的工作人员支助。

172. 2002年9月我在题为“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中,呼吁加紧努力,加强在联合国系统内为支持各国人权方面能力建设的合作。在这个领域我们看见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过去一年,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主要利用自愿捐款协助大约50个国家人权机构和为这些机构提供服务的区域秘书处。高级专员办事处参与32个国家内的人权技术合作项目,并在29个国家经常派驻人员。联合国的人权工作日益强调各国的保护制度必须有效运作。为此目的,在将人权纳入联合国系统发展活动的这一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2003年5月,着重权利的发展方式第二次机构间讲习班通过了许多决议,以加强我们在该领域的工作。在我的要求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同联合国发展集团和人道主义事务执行委员会合作,正在拟定一项联合行动计划,以加强联合国在各国的关于人权的行动。该项计划将于2003年9月通过,并在未来三年内付诸执行。所包括的必要具体措施是:加强联合国发展机构和人道主义机构的能力,共同协助会员国致力设立和制定各国的促进与保护人权制度。

173. 在经历重大政治、社会和经济变动的社会中,侵犯人权情况往往特别严重。联合国大学的一项研究重申,在转型期社会中人权应占优先地位,这不仅由于人权的内在价值,而且由于它们对民主化、经济发展和冲突的化解产生乘数效应。

174. 2003年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包含一个前所未有的高级别部分,该部分持续4天,并吸引全世界大约70名要人参加。同时,40多个国家的人权机构参加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它们的观点、评价和看法。这是委员会工作的重大发展。各国的人权机构第一次获得邀请,在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与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特设委员会的工作中,参加草拟一项国际人权文书。

175. 无论从任何标准来看,人权委员会各届会议的参与情况都令人印象深刻。去年,除了53个会员国之外,100个观察国政府和大约1 600名非政府组织代表,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联合国系统实体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委员会由此演变为联合国系统内政府代表与非政府代表之间形成伙伴关系的一个主要论坛。

176. 但是,人权委员会并非没有问题。公众对那些被控公然侵犯人权的政府也能成为委员会的成员感到不安。对委员会内讨论气氛以及委员会没有处理某些严重侵犯人权的情事表示关切。这些都是重要的问题,我希望人权委员会主席团能在委员会下届会议之前予以严肃处理。

177. 联合国人权活动最终必须激发公众的信任。对于一般群众或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人,如果不对推动人权的工作提供足够和有效的保护,是不会赢得他们的信任的。我们的人权工作极其依靠他们。我想借此机会感谢参与人权运动的所有这些组织和个人,他们通过研究、事实调查、保护、人权教育和分发资料使我们能够推动人权工作。

国际刑事法院

178. 自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生效以来,在使法院变成一个发挥作用的司法机构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于2002年9月举行第一届会议,并作出重要的决定,包括为法院高效率地切实运作通过必要的随附文书。其中重要的有“犯罪要件”和“法院程序和证据规则”。在2003年2月第一届会议续会中,缔约国大会选出18名法院法官,7名妇女,11名男子,代表所有区域、法系和法律传统。2003年3月11日,在海牙举行的开幕会议上,18名法官庄严宣誓荣誉地忠实、公正和自觉地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力。他们还选出法院院长。2003年4月,经过几个月的协商后,缔约国大会在第一届会议第二次续会上又采取步骤选出法院第一任检察官,并就书记官长的选举提出建议。其后,检察官于2003年6月16日庄严宣誓,法官于6月25日选出书记官长。选出了法官、院长、检察官和书记官长之后,为法院机关选举主要官员的过程即完成。在未来的一年,重点将从机构建设转到为法院行使其调查和检察权力并履行其司法职务作出准备。

179. 已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的国家数目继续稳步增加。各区域的91个国家现已成为《规约》的缔约国,去年同一时期有76个。对《规则》的支持这

样稳步增加使我大受鼓舞,我呼吁没有批准或加入《规约》的所有会员国批准或加入《规约》,并采取必要的步骤执行其规定。

180. 联合国秘书处根据大会2002年11月19日第57/23号决议担任缔约国大会的临时秘书处。预期缔约国大会将于9月初在其第二届会议上决定设立自己的秘书处。我相信,无论如何,联合国与法院的关系都会持续下去:联合国与法院将以一项正式的关系协定和历史的关系连在一起。五十多年来,联合国在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方面起着中心作用,这申明了我们的共同信念,即正义与和平对人类发展是不可或缺的。设立这样的一个法院是联合国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法制和在全世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永久贡献。

国际法庭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181. 过去一年,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两个案件作了裁决。2002年11月29日,第一审判分庭将Mitar Vasiljevic判罪。他被控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维舍格勒附近迫害和谋杀穆斯林平民,他被判了20年徒刑。2003年3月31日,第一审判分庭申诉分庭A将Mladen Naletilic和Vinko Martinovic分别判20年和18年徒刑,他们被控虐待波斯尼亚穆斯林平民和战俘,并犯下危害人类罪、违反战争法和惯例,并严重违反日内瓦四公约。另有5名被告人认罪。2002年10月2日,曾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工作、后来成为斯普斯卡共和国扩大的主席团成员Biljana Plavsic对迫害罪认罪。2003年2月,法庭判她11年徒刑。其后,2003年5月,被控在斯雷布雷尼察沦陷时犯罪的Momir Nikolic和Dragan Obrenovic承认犯迫害罪;2003年6月,被控在Keraterm难民营犯罪的Predrag Banovic也承认犯迫害罪。另有涉及7名被告的四项审判继续进行。2003年7月,波斯尼亚塞族特警部队前指挥官Darko Mrdja承认犯谋杀罪和不人道行为罪。2003年4月,上诉分庭驳回一名波斯尼亚克族人Zdravko Mucic和波斯尼亚穆斯林Hazim Delic和Esad Landzo两人的上诉,他们被控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部Celibici监狱任职时犯下谋杀、虐待和不人道待遇的罪行,上诉分庭确定对他们的判决。2003年7月31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普里耶多尔市前主要人物Milomir Stakic被判在对非塞族人的暴行中犯下灭绝、谋杀、迫害和驱逐出境的罪行。

182. 2002年7月,安全理事会认可审判分庭的完成战略,即集中力量审判政治、军事和准军事领导人,并将涉及中级被告人的案件移送国家法庭审判。此后法庭开始执行该战略。2002年10月,法庭修正了《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有些案件可以移送对犯罪地点或疑犯被捕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国家法庭进行审理。更实际的工作是,法庭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高级代表办事处提出一份项目意见,即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法院设立一个战争罪专设分庭,法庭可将某些案件提移送该专设分庭审判。2003年2月,法庭与高级代表办事处签署《共同结论》,为执行该项目的一项共同计划奠定基础。法庭与高级代表即将为此在未来几个月内采取进一步的步骤。

183. 过去一年,另有11名被告被移送到海牙,使拘留者人数达到50名。另有7名暂时释放。被拘留者为前塞尔维亚总统Milan Milutinovic,塞尔维亚激进党主席、塞尔维亚议会议员Vojislav Seselj,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国家安全部部长Jovica Stanisic。

184. 2003年7月29日,我写信给安全理事会主席,提到我与安理会成员协商后形成一个意见,即现在应当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的职位与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的职位分开,以便由不同的人担任。我在信中进一步指出,目前两个法庭都执行各自的完成战略,为了效率和实效,看来两个法庭应当各自有检察官,能够全心全意在各自的法庭组织、监督、管理和进行未了结的调查和起诉。安全理事会8月28日第1503(2003)号决议核可了这一建议。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

185.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在过去一年中审判了9个案,涉及被告共23人。法庭对其中的3个案作了判决。2003年2月19日,第一审判分庭判定Gérard Ntakirutimana(医生)犯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判他25年徒刑。该分庭还判定他父亲Elizaphan Ntakirutimana(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牧师)犯有协助和教唆种族灭绝罪,判10年徒刑。2003年5月15日,第一审判分庭判1994年卢旺达临时政府新闻部长Eliézer Niyitegeka犯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判无期徒刑。同日,第三审判分庭判定Bicumbi 村前村长 Laurent Semanza犯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帮凶罪,判25年徒刑。到此,法庭自1997年开庭审判以来共作了11项判决。另有4个案的审判即将完成。法庭预期,到2003年底,共计将作出15项判决,被告共21人。目前还有2个件在审理中,涉及被告10人;我预期今年下半年还将开审4个案,被告10人。

186. 在过去一年中,三个审判分庭除审判工作外,还监督21个案(被告31人)的审判前准备工作。上诉分庭对定罪不服的一项上诉作了裁决--驳回上诉并确定原判,还作了6项对中间上诉的裁定以及15项对其他裁决和命令的裁定。法官们还举行了2次全体会议,会上审议并通过了对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若干修订,这些修订将加速审判工作。安全理事会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0)号决议决定,法庭设立一个审案法官组,以进一步加快法庭的工作。大会随后于2003年6月25日选出18名审案法官,每位任期四年,立即开始。

187. 检察官继续开展调查,预期到2004年底会对多至另26名被告提出起诉。届时检察官的调查工作将告结束。法庭可能会将检察官所调查的其他一些案件移送给各国的法院审判,包括移送卢旺达法院审判。书记官处已进行了改革,以加强能力,既支助法庭的其他机构,也支助辩护律师。此外,协调委员会现在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协调法庭三个机构的工作,而管理委员会则每两星期举行一次会议,以确保将书记官处的行政和司法支助最好地分到各分庭。

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

188. 2002年12月,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审判分庭和上诉分庭法官们在弗里敦宣誓就职,并选出特别法庭庭长。

189. 过去一年来,检察官及其办公室对塞拉利昂的犯罪现场进行了调查,前往国外调查并访谈可能的证人。2003年3月10日,检察官公布了第一批起诉,包括起诉革命联合阵线司令Foday Sankoh和塞拉利昂政府的一名部长Hinga Norman。2003年6月4日,检察官宣布起诉利比里亚总统查尔斯·泰勒。起诉书指控泰勒先生对自1996年11月30日以来在塞拉利昂的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负有最大责任”。事实上,法庭三个月前(3月7日)就确定了对泰勒先生的起诉,但下令对此保密。迄今检察官已起诉12人,其中8人现已被捕。一名革命联合阵线前指挥官Sam Bockarie在利比里亚被杀,法庭正在对其遗体进行法医检查。法庭也在继续注视报道所称,另一名被起诉者,武装部队革命委员会前领导人Johnny Paul Koroma,也在利比里亚被杀。2003年7月,Foday Sankoh在等待法庭审判的拘留中去世。

190. 自2003年3月以来,我与特别法庭的管理委员会一起多次呼吁会员国提供经费,从而使法庭能够在本历年之后继续工作。我谨借此机会再次呼吁会员国继续向特别法庭信托基金提供捐助。

增强法治

191. 我前几次报告中已经说得很明白,我把加强国际法治作为联合国的优先任务。联合国能够对这一目标作出贡献的主要途径是推动各国全面、积极地参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在这方面,看到自2000年以来每年组织的鼓励广泛参与多边条约框架的条约活动取得成功,这令人满意。去年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期间开展的活动,结果有48个国家就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领域的39项条约采取了83项条约行动。我已邀请各国政府参加将在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一般性辩论期间进行的题为“2003年焦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多边条约”的条约活动。

192. 然而,许多国家不能签署或批准条约,不是因为没有政治意愿,而只是因为缺乏执行条约所需的技术专长。另一些国家还缺乏颁布必要法律以执行它们所签署或批准的条约所需的专门知识或缺乏培训执行这些法律所需人员的专门能力。为解决这方面的需要,我已请各国告诉我它们可能在任何具体方面需要技术援助,并已根据它们的答复调整了联合国目前提供的援助。法律厅条约科和联合国训练研究所(训研所)现在每年两次在总部为政府官员、联合国系统实体工作人员和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条约法及执行方法的培训。今年,这方案已扩大到各区域,2003年2月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举办了一个讲习班,下一个讲习班定于2003年9月在斐济举办。另有大约15个发展中国家已要求在其首都举办培训班。我正在探索筹措经费的机会,以便能够答应这些要求。一般而言,为了精简联合国系统提供技术性的法律援助,我已在2002年3月请所有各部、基金、机构和方案署审查它们目前所提供的援助。这项工作的结果之一是设立了一个简便可用的技术性法律援助网站,各国政府可借此查找并获得联合国提供的援助。该网站目前每月得到大约5 000至6 000次点击。

193. 过去一年来,联合国还采取了执行国际法的其他措施。2002年12月,大会请我恢复谈判工作,以期同柬埔寨政府达成一项协定,在国际援助下、并在柬埔寨现有法院结构中,设立特别法庭,起诉民主柬埔寨政权期间严重违反柬埔寨法律和国际法的行为。谈判的结果是拟订联合国与柬埔寨之间的一项协定草案,于2003年3月17日在金边草签。2003年5月13日,大会核可该协定草案,并请我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为协定的生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2003年6月6日在金边举行了协定的签字仪式。

194. 在上述协定生效之前,联合国和柬埔寨还需要做很多工作。柬埔寨政府必须将协定交国家负责机构批准,并采取必要措施修订柬埔寨法律,使之与该协定一致,并确保该协定一旦获得批准,即为在柬埔寨境内适用的法律。联合国方面也有许多工作要做。具体而言,我必须得到根据协定提供援助所需经费的自愿捐款。为此,我不久将向各国发出呼吁。不过,首先,我需要更好地了解特别法庭可能的需要,包括人员、设备、家具、用品和其他工作中的需要。我希望能够为此在2003年9月向金边派出一个规划团。我完全了解需要采取迅速行动。不然的话,正如大会已指出,将红色高棉高级领导人以及那些对红色高棉期间的可怖残暴行为负有最大责任者绳之以法的机会可能很快会失去。为目睹这些人受到审判,柬埔寨人民已经等了很长时间;我们希望,柬埔寨人民不需要再等太长时间。

法律事务

195. 在过去一年中,国际法委员会在条约保留工作方面取得了进展,通过了关于如何草拟和提出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新的准则。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外交保护的若干条款草案,审查了关于国家片面采取行动这一题目的进展,并就由危险性活动引起越境损害的损失的国际赔偿责任概念达成协议。委员会还指定了特别报告员,负责委员会工作方案中的两个新题目--国际组织的责任和共有的自然资源。关于第三个新题目--国际法不成体系:国际法多样化和扩展引起的困难,委员会决定将以研究特别法规则和自成体制问题作为起点。同时,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特设委员会于2003年2月成功地解决了国际法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的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所涉的全部悬而未决的问题,并建议大会现在就这些条款草案的定稿作出决定。

196. 2003年7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将关于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示范立法条款草案定稿,并予以通过,并初步核可关于破产法的立法指南草案。委员会强调须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加强其秘书处,使它能够帮助委员会应付越来越多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商业法律,提供技术性立法援助、分发关于最新法律发展的信息,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协调工作。

197. 大会第六委员会和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所设特设委员会继续努力,起草一项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和一项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草案。由于定义问题和适用范围的其他问题,包括与现有和今后文书的关系问题,因而不能通过一项全面公约;同时,由于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草案所涉范围问题,难以就该文书达成一致意见。另外,《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保护范围问题特设委员会于2003年3月又举行了会议。关于根据该公约规定采取加强现有法律制度的措施的一些重要问题仍然需要各国审议。我打算继续积极参与这一重要问题。

198. 在海洋法方面还存在以下几项艰巨任务: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加强船旗国履行国际法的义务、加强机构间合作。船旗国对船舶安全、预防污染、渔业资源养护以及劳动条件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执行不力,鉴于对这方面的关注,我在2003年3月设立了船旗国执行问题机构间协商小组,以研究上述问题。在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第四次会议期间也提出了船旗国执行的问题;该会议于2003年6月举行,目的是审议有关航海安全、保护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和机构间合作与协调等问题。会上还突出了其他一些问题:危险品运输;公海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以打击非法、未报告的捕鱼活动;需要更切实的机构间合作与协调;建立海洋环境状况全球定期报告和评估制度(全球海洋评估)。我将就上述最后一个问题向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提交报告。

199. 在过去一年中,法律事务厅就起草关于伊拉克问题、特别是关于石油换粮食方案运作问题的新的安全理事会决议向秘书处的许多单位提供咨询意见。另外特别应指出的是,法律事务厅在拟定和执行选举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和检察官的程序方面的作用,以及与塞拉利昂政府一起执行关于设立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协定。同时,法律事务厅继续向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科索沃特派团)就如何行使其立法权和行政权提供咨询和支助,并向联合国的其他维持和平特派团,特别是就处理权利要求以及缔结和执行同部队派遣国的协定,提供咨询意见和支助。法律事务厅还就与联合国有关的许多其他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包括采购、合同谈判(许多涉及复杂的新问题,特别是与基本建设总计划有关的问题)以及进行人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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