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299
2006年8月29日

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六. 建议

C. 实施和后续行动

“我们需要你的支持来终止针对儿童的暴力,不仅在我们的地区,而且在全世界。中国有一句古话说“孤掌难鸣”,意思是一个巴掌拍不响。我们儿童是一个巴掌,成人是另一个巴掌;社区是一个巴掌,政府是另一个巴掌……。我们坚信,如果能够为了未来共同努力,就一定会建立一个充满和平、爱和团结的社区!”

年轻人、东亚和太平洋

115. 各国负有实施建议的主要责任。但是其它国家、地区和国际级别角色的参与对于支持国家开展其任务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其中包括联合国机构、包括各国人权机构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诸如医生和护士协会等在内的专业团体、社区协会、教育者、父母和儿童。

1. 国家和地区级别

116. 应毫不延迟地推进国家级别的实施工作。应在2007年之前在国家规划流程中纳入防止和应对针对儿童的暴力的措施,并应设立联络中心,最好设在部委一级。应在2009年之前完成禁止针对儿童的暴力的法律并制定可靠的国家数据收集系统。各国应在其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提供有关实施这些建议的信息。应向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提交实施这些建议的进展报告。

117. 国际组织应鼓励并支持各国政府实施这些建议。我建议国际金融机构对其政策和活动有可能对儿童造成的影响进行审查。联合国各国家工作队应在减贫战略、协调一致的国家评估和发展援助框架中包含解决针对儿童的暴力的措施。

118. 各国政府应考虑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关于儿童权利的监察员或专员。79 该机构将与其它处理公共卫生和儿童保护问题的机构一道密切合作,应有明确的任务授权来监督国家、区域和地方级别的儿童权利问题。在适当的时候他们应当能够从包括儿童在内的公众那里接受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投诉并进行调查。

119. 鉴于区域组织在研究进行过程中的贡献,区域实体应参与其建议的实施和后续行动。应鼓励作为总体后续框架一部分的区域机制的进一步发展。我也鼓励区域人权保护系统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 国际级别

120. 鉴于多行业协调在解决针对儿童的暴力方面的重要性,我建议大会请秘书长任命一名负责处理针对儿童的暴力问题的特别代表,作为全球促进防止和消除一切针对儿童的暴力、鼓励国际和区域合作、并确保就当前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高姿态代言人。

121. 特别代表将在不同的国际、区域和国际论坛传播并促进本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议。他/她将定期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报告,并应协调编写向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提交的有关建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22. 特别代表将与儿童权利委员会、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密切合作,但不重复其工作。他/她将与区域人权保护系统和所有其它区域和国家后续举措进行合作。

123. 特别代表初始任期四年。在研究过程中各机构成功合作的基础上,他/她将得到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支持。由来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的一个处理针对儿童的暴力问题的联合国机构间团体也将为后续行动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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