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299
2006年8月29日

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六. 建议

B. 具体建议

1. 在家庭之中

110. 谨记家庭负有养育和培养儿童的首要责任,各国应对父母和看护人照顾儿童提供支持,我向各国建议:

(a) 制定或加强支持父母及其他看护人育儿角色的方案。对卫生保健、教育和社会福利服务的投资应包括高质量的早期儿童发展方案,家庭访问、产前产后服务以及为弱势群体创造收入的方案;

(b) 为面临特别困难情况的家庭制定专门方案。其中可包括妇女或儿童当家的家庭、少数民族或其他面临歧视的家庭以及照顾残疾儿童的家庭;

(c) 制定社会性别敏感的侧重于非暴力管教的父母教育方案。此种方案应促进父母与儿童之间的健康关系并引导父母建立建设性和积极的管教及儿童发展方法,并将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和尊重其观点的重要性融入在内。

2. 在学校和其他教育环境中

111. 谨记所有儿童必须能够进行学习而不受暴力影响,学校应该安全并对儿童友好,课程应基于权利,同时学校应提供一种改变容忍暴力的态度并学习非暴力价值观和行为的环境,我向各国建议:

(a) 鼓励学校通过并实施适用于所有面临各种形式的暴力的员工和学生的行为守则,同时将基于社会性别的偏见和行为以及其他形式的歧视考虑在内;

(b) 确保学校的校长和老师使用非暴力的教学策略,并采用不基于恐惧、威胁、羞辱或体罚的课堂管理和管教措施;

(c) 通过解决整个学校环境问题的具体方案防止并减少学校中的暴力,包括鼓励建立以非暴力方式解决冲突的技能、实施防止欺侮的政策并促进对学校内所有成员的尊重;

(d) 确保课程、教学过程和其他做法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和原则,在所有言谈中避免提及任何主动或被动宣扬暴力和歧视的话题。

3. 在监护和司法系统中

112. 谨记各国负有确保儿童在寄宿监护和青少年司法拘留设施中的安全的责任,我向各国建议:

(a) 将减少儿童被送到教养院的比例作为优先重点工作,支持维护家庭和基于社区的替代方案,确保将儿童送到教养院仅被作为最后不得已的手段使用。在所有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基于家庭的监护,对于婴儿和幼童家庭应该是唯一的选择。各国应尽可能确保寄宿监护机构中的儿童能够在适当的情况下与其家庭团聚。认识到土著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各国应当确保向这些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基于文化的支持和监护服务,并确保社会工作者接受充分培训以便与其有效工作;

(b) 各国应通过将“身份罪”(只有儿童触犯才构成的犯罪,例如逃学、离家出走、或不服父母管教)、生存行为(例如乞讨、卖淫、捡破烂、游荡或流浪)以及由于贩运或犯罪剥削而受害非刑罪化,减少进入司法系统的儿童数量。各国还应建立反应国际标准的75 全面、以儿童为中心、恢复性的青少年司法体系。只有对他人构成真正危险的儿童罪犯才应被拘留,应大量投资于替代安排和基于社区的恢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c) 通过审查儿童被放置在监护或拘留设施的原因定期对放置情况进行重新评估,以便将儿童转移到家庭或基于社区的监护设施中;

(d) 建立有效和独立的投诉、调查和执行机制,以解决监护和司法系统中的暴力问题;

(e) 确保教养院中的儿童了解其权利并能接触到保护这些权利的既有机制;

(f) 确保独立机构有效监测和定期进入监护和司法教养院,这些机构应能进行不经通报的访问,与儿童和员工进行私下访谈并调查指控的暴力。

(g) 批准《禁止酷刑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其中规定建立预防性独立访问拘留地点的制度。

4. 在工作场所

113. 谨记不足年龄的儿童不应从事工作,以及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38和182号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其它国际文书的规定保护所有工作场所的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的重要性,我向各国建议:

(a) 实施国内劳动法,将消除童工纳入国家发展政策,并优先消除有着固有暴力性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应特别关注在非正规经济部门,例如农业、渔业和家庭服务业对儿童进行的经济剥削,因为剥削儿童的现象在这些行业非常猖獗。此外,各国还应确保童工能够参与有关他们的问题的讨论;

(b) 在儿童可以合法工作的情况下(例如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应建立并实施管理制度和检查程序,明确包括防止暴力的方案、报告制度和投诉程序。

(c) 在儿童可以合法工作的情况下,应确保设立恢复和重返社会方案,侧重支持不足年龄以及从事“最恶劣形式”劳动的儿童离开工作、接受教育和培训并获得更好的生活机会,不至再度成为受害者;

(d) 谋求私营部门、工会和民间社会的支持,以建立激励企业采取社会责任措施的伙伴关系,并鼓励私营部门、工会和民间社会采纳支持工作场所的预防方案的道德指导方针。

5. 在社区中

114. 谨记预防和应对社区中针对儿童的暴力的措施应解决社会和经济风险因素以及社区的实体环境,我向各国建议:

(a) 实行预防战略减少社区中迫在眉睫的风险因素。风险因素在不同地方有所差别,但是一般包括能轻易获得酒精和毒品、拥有和携带枪支及其它武器,以及在非法活动中使用儿童;

(b) 减少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政府应分析公共政策对社区及其儿童易受暴力影响的脆弱性造成的影响,并投入充分的资源以实施社会、住房、就业和高质量教育政策和方案。应优先考虑采纳哪些侧重贫困并提高不同社区内部和之间的联系、参与和社会网络的方法,并因此满足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c) 设计并实施面向警察队伍的儿童权利培训,其中包括与儿童,特别是来自边缘群体和受歧视的儿童打交道的适当方式;教育警察了解儿童发展的不同阶段、身份认知的发展过程、针对儿童的暴力的动态和性质、一般同伴群体和帮派团伙之间的差别以及对受酒精和毒品影响儿童的适当管理方式;

(d) 为受害者和施暴者提供早期获得一体化服务的机会,包括协调一致的转诊和后续服务;提高受害者的入院前护理和紧急医疗服务以及身心支持服务;提供施暴者康复的方案,并谨记他们应该为其行为负担全部责任;

(e) 推动并支持当地政府和民间社会为预防针对儿童的暴力而采取的举措,特别是为儿童提供安全的娱乐和其它机会;

(f) 鼓励并帮助地方和城市政府减少实体环境中的风险因素,为儿童提供照明良好的安全公共空间,包括在城市规划中包含儿童和青少年穿行的社区道路;

(g) 制定与相关国际文书和标准相一致的适当法律框架并充分实施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内法律;加强保护所有儿童免遭贩运和性剥削的努力,包括通过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并在这方面将各级法律定义、程序和合作协调起来。战略应包括初级防范(例如改变使儿童易被贩运的条件)到打击贩运者的执法,并应确保贩运和所有相关形式剥削的受害者不被定罪;

(h) 通过审查国内法律加强对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犯罪的起诉,以便消除“双重犯罪”的要求。76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应考虑使用任择议定书作为法律基础,对其立法进行修正,以便就任择议定书中述及的犯罪提出引渡;

(i) 确保被贩运的儿童在被卷入刑事调查和司法程序时得到保护、获得卫生保健、充分的援助和重返社会服务。在这方面,我提请各国注意《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

(j) 进一步努力打击使用包括互联网、移动电话和电子游戏在内的信息技术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实施其它形式暴力的行为。支持采取措施教育儿童及其监护人认识这方面的危险并向其提出建议。对分发、拥有或使用儿童色情材料的人进行定罪和相应处罚;

(k) 鼓励信息和通信行业为儿童保护制定全球标准,开展有关保护性硬件和软件解决方案的研究,并资助世界范围内关于安全使用新技术的教育活动。


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A/61/299)全文下载


报告目录 大会文件首页 联合国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