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299
2006年8月29日

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六. 建议

94. 我的建议包括一系列首要建议,适用于各种防止针对儿童的暴力并在其发生时做出反应的各种努力,还包括一些具体建议,适用于家庭、学校和其它教育环境、护理或拘留机构、工作场所以及社区。

95. 它们主要面向各国的立法、行政、司法、政策制定、服务提供和机构职能。有一些建议针对其它重要社会部门,其中包括专业机构、工会、研究所、雇主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它们还针对父母和儿童。

A. 首要建议
1. 加强国家和地方的承诺和行动

96. 我建议所有国家都制定一个多层面和系统的框架来处理针对儿童的暴力,并将其融入国家规划流程。应制定打击针对儿童暴力的国家战略、政策或行动计划,规定切合实际并具有时间期限的目标,由一个有能力使各行业参与广泛实施战略的机构加以协调。国家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应完全符合国际人权和当前的科学知识。国家战略、政策或计划应当根据既定目标和时间表进行评估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支持其实施。但是,解决针对儿童暴力问题的任何战略、政策、计划或方案都必须符合该国的条件和资源情况。

2. 禁止所有针对儿童的暴力

97. 我敦促各国确保对18岁以下的人免处死刑或没有释放可能的终身监禁。我建议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即中止对18岁以前犯罪的人执行死刑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将其改判为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处罚。对18岁以前犯罪的人实施死刑应立即作为优先事项予以废除。

98. 我敦促各国根据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禁止一切情况下针对儿童的所有形式的暴力,包括所有体罚、有害的传统做法,例如早婚和逼婚、女性割礼和所谓的荣誉犯罪、性暴力以及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我提请注意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保护儿童免受体罚和其它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的第8(2006)号一般性意见(第19条、第28条第2款和第37条等)(CRC/C/GC/8)。

3. 预防优先

98. 我建议各国通过解决根源问题优先预防针对儿童的暴力问题。正如在暴力发生后用于干预的资源十分重要一样,各国应当分配足够的资源用于解决风险因素并在暴力发生前进行预防。各项政策和方案应当解决迫在眉睫的风险因素,例如缺乏父母和儿童的亲情、家庭破裂、滥用酒精和毒品、接触武器等。根据《千年发展目标》,应重点关注解决贫困、社会性别和其它形式的不平等、收入差距、失业、城市过度增长和其它削弱社会因素的经济和社会政策。

4. 促进非暴力价值观并提高认识

100. 我建议各国和民间社会努力转变宽恕针对儿童的暴力或对此习以为常的态度,包括社会性别角色偏见和歧视、接受体罚以及有害的传统做法。各国应确保儿童的权利得到广泛宣传和理解(包括在儿童当中)。应利用公众宣传活动使公众了解暴力对儿童的有害影响。各国应鼓励媒体促进非暴力价值观并确保在所有媒体报道中全面尊重儿童权利。

5. 加强全体儿童工作者的能力

101. 我建议必须加强全体儿童工作者帮助消除针对儿童的各种暴力的能力。应为其提供有关认识儿童权利和尊重儿童权利的入门和在职培训。各国应为专业和非专业儿童工作者和家庭工作者提供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预防、发现和处理针对儿童的暴力。应制定并实施包含禁止和摈弃各种形式暴力的行为守则和明确的做法标准。

6. 提供恢复和社会融合服务

102. 我建议各国提供便捷、敏感关注儿童需要和普遍的保健和社会服务,包括入院前和紧急护理并在发现暴力或暴力泄露时为儿童及其家人酌情提供法律援助。应制定满足儿童具体需求的保健、刑事司法和社会服务系统。

7. 确保儿童参与

103. 我建议各国积极使儿童参与进来,尊重他们在预防、回应和监测针对儿童的暴力所有方面的观点,并将《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考虑在内。应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支持并鼓励儿童组织和儿童领导的解决暴力的措施。

8. 创造便捷、爱幼的报告系统和服务

104. 我建议各国应为儿童及其代表等建立安全、经充分宣传、保密和便捷的对针对儿童的暴力进行报告的机制。包括护理和司法机构中的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都应了解该投诉机制的存在。应建立诸如电话帮助热线这样的机制,使儿童可以报告遭受的虐待、与受过培训的顾问进行秘密交谈并请求支持和咨询。还应考虑建立通过新技术报告暴力行为的其它途径。

9. 确保问责并终结有罪不罚

105. 我建议各国应将所有暴力侵害儿童者绳之以法并确保通过适当的刑事、民事、行政和专业诉讼程序和惩罚追究其责任,以此建立社区对于司法制度的信心。应防止被判犯有暴力侵犯或性虐待儿童行为的人与儿童一道工作。

10. 处理针对儿童暴力的社会性别层面

106. 我建议各国应确保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制定并实施反暴力的政策和方案,并考虑女孩和男孩面临的不同暴力风险。各国应促进并保护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并作为防止暴力的全面战略的一部分解决所有形式的社会性别歧视。

11. 制定并实施系统的国家数据收集和研究

107. 我建议各国改进数据收集和信息系统,以便确定脆弱的小群体,协助各级的政策和方案编制,并跟踪在实现防止针对儿童的暴力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各国应采用基于国际商定标准的国家指标,并确保对所有数据进行编制、分析和散发,以便监测所取得的进展。如全国性出生、死亡和婚姻数据登记尚不存在,即应建立此种登记。各国还应建立有关没有父母看护的儿童和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儿童的数据。应按照性别、年龄、城/乡、家庭特点、教育和民族分列数据。各国还应制定关于在发生暴力的各种情况下针对儿童的暴力的国家研究议程,包括对儿童和家长进行访谈调查并特别关注脆弱儿童群体。

12. 加强国际承诺

108. 我建议各国批准并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和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两份任择议定书。所有不符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保留条款都应根据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予以撤消。各国应批准所有为儿童提供保护的相关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包括《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议定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议定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工作年龄的第138号公约、关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第182号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各国应履行其全部国际法律义务并加强其与条约机构的合作。

109. 我建议各国遵守其在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上以及在世界卫生组织卫生大会关于执行《世界暴力与健康报告》建议的决议74 和加强该决议的其他区域公共卫生决议中所作的有关防止暴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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