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299
2006年8月29日

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五. 结论

90. 尽管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而且一些因素限制了就对儿童的暴力问题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发挥作用。这些限制因素包括:对针对儿童的暴力问题及其根源缺少了解或认识,由于缺少有关数据和统计,更加重了此种情况。解决针对儿童的暴力问题的行动经常是被动反应,把重点放在现象和后果上,而没有放在原因上。战略常常是支离破碎的,而不是完整的,用于解决该问题的资源也不足。此外,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的国际承诺在国家层面上也常常没有化为行动。

91. 会员国已经做出了保护儿童免受各种形式暴力侵害的承诺。但是,从研究过程中和研究反映的儿童证词看,我们必须承认,这些承诺还远没有兑现。本研究报告的核心信息是:对儿童的任何暴力行为都是没有理由的;对儿童的所有暴力行为都是可以预防的。不应再有任何借口。会员国现在必须紧急行动起来,履行它们的人权义务和其他承诺,以保证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法律义务属于各国政府,但是社会各界、所有个人都有责任谴责和预防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并对儿童受害者提供帮助。如果我们继续允许或宽恕对儿童的任何形式的暴力,我们都将不能无愧地正视儿童。

92. 与此同时,对儿童的暴力行为造成的后果也由于暴力行为的特点和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因此,预防和应对这些暴力行为必须采取多层面的行动,要考虑到暴力的不同类型,暴力发生的环境以及施暴者都是谁,并且始终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93. 在编写本报告期间,我一直遵循下列原则,它们在我的建议中也有所反映:

(a) 对儿童的任何暴力行为都是没有理由的。儿童得到的保护永远都不应比成人少;

(b) 对儿童的所有暴力行为都是可以预防的。各国政府必须投入资源,在证据基础上制订政策和方案,解决造成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各种因素;

(c) 在维护儿童受到保护及获得服务的权利方面,在帮助家庭提高能力,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方面,各国政府负有主要责任;

(d) 各国政府有义务对每个暴力案件进行问责;

(e) 儿童对暴力的脆弱程度是跟他们的年龄及成长中的能力有关。一些儿童,由于性别、种族、人种、残疾或社会地位原因,尤其脆弱;

(f) 儿童有表达他们的观点并在执行政策和方案时让有关方面考虑这些观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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