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299
2006年8月29日

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四. 取得的成绩

81. 分析各国政府对我研究问卷的反馈意见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的观察结论表明,各国政府及其他机构已经制定了很多倡议预防和应对我上文所提针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

82. 在区域磋商时,也介绍了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在制定和执行预防和应对倡议方面积累的经验和知识,因此证明每个国家应对这一重大挑战的能力。

83. 192个国家已经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很多国家也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既然公约已经生效,其他重要文书也已经通过,随着很多国家的批准,已经开始生效。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于1999年通过,2000年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84. 在这些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已经执行了很多倡议,采取了具体行动。例如,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已经使很多国家制定或修订了劳动法和国家行动计划,为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提供了新的工具。通过打击贩卖人口方面的法律,与来源国和过境国加强多、双边合作,在禁止和解决贩卖儿童问题上也已经取得进展。

85. 我的问卷调查反馈表明,为解决对儿童的暴力行为,采取的行动主要是立法。一些国家已经颁布了立法,解决与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相关的问题,一些国家已经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其他条约调整了本国立法。但是,法律改革经常是关注虽然重要、但是很狭窄的问题,而不能采取综合方法解决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极少的国家对它们的法律框架进行彻底审查,以便更有效地解决对儿童的暴力行为,而且各项法律的执行,包括法律改革,依然是一项挑战。

86. 在很多国家,解决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立法集中在性暴力和身体暴力问题上,并没有考虑到心理暴力。关注重点是保护和惩罚,而对康复、重新融入社会以及矫正问题的关注就少得多。一些国家认为,仅仅通过立法的保护和惩罚部分就能解决预防问题。

87. 在我的问卷调查反馈中,制定与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相关的国家行动计划、方案以及政策也很突出。这些通常关注的是性剥削和贩卖儿童。几个国家已经制定了框架,包括青少年法庭或家庭法院,解决儿童保护和其他与儿童有关的问题。很多国家还报告说,已经开展了有关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问题的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很多国家谈到媒体在提高认识、传播信息和动员社会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媒体追求轰动效应,侵犯受暴力之害儿童的隐私以及使儿童暴露于暴力之中,有几个国家谈到了媒体可能发挥的有害作用。

88. 儿童权利委员会和人权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承认法律的执行有松有严,现有的倡议总体说来还不够,但是他们看到在保护儿童在各种情况下免受暴力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在和来自世界各区域的缔约国进行对话时,委员会认识到并赞赏地注意到现有的良好做法和积极倡议,如在解决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工问题(包括消除最恶劣雇工形式)以及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方面做出的努力。已经制定了方案为流浪儿童提供援助和服务,帮助父母,开发他们为人父母的技巧。还制定了立法,禁止歧视属于边缘群体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儿童、土著儿童以及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

89. 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在提高保护儿童免受暴力的法律标准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欧洲委员会的人权机制,包括欧洲人权法院以及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在有关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体罚和性虐待问题上发布了重要的判决和决定。欧洲委员会机制也参与制定了文书,解决贩卖儿童和与新的信息技术相关的暴力问题。非洲联盟成员国通过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与非洲妇女权利相关的议定书,这为消除有害的传统做法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提供了新途径。在次区域层面,东南亚区域合作联盟2000年通过了预防和打击贩卖妇女、儿童从事卖淫活动的区域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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