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299
2006年8月29日

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三. 暴力侵犯儿童的背景

A. 家庭和家人

38. 《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3条分别宣告,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儿童权利公约》在序言中表明了其基本思想,即家庭是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儿童成长发育和获得幸福的自然环境,从而承认家庭在保护儿童和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方面具有最重要的潜在作用。家庭的私密性和自主权在所有社会中受到重视,获得私人家庭生活的权利、组建家庭的权利以及通信权得到国际人权文书的保障。 由于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是“私密性”最强的私人领域,消除和设法制止在家庭环境中针对儿童的暴力现象是最困难的。但儿童在家庭内部依然享有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保持尊严和身体健康的权利,国家确保儿童权利的义务也不能止步于家门之外。

39. 近几十年来,父母和其他近亲对儿童施暴的普遍现象已经得到承认,并记录在案,这其中包括肢体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以及故意忽视。儿童从幼儿阶段直到18岁之前都极易在家庭内部受到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和发育程度不同,施暴者也有所不同,这其中可能包括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兄弟姊妹、其他家庭成员以及看护者。

40. 儿童在家庭内部遭受的肢体暴力大多不会致命,也不会造成永久性或严重的肢体外伤。但家庭中针对幼儿的某些暴力可能导致永久性损伤,甚至造成死亡,尽管这并不是施暴者的本意。各国研究表明,“摇晃婴儿综合症”(以摇晃的方式虐待婴幼儿)往往会造成头部损伤和严重的脑部损伤。

41. 在家庭内部针对儿童的暴力可能往往是为了管教孩子,采取的形式是残忍或有辱人格的体罚。 在家中粗暴对待和惩罚儿童的做法在工业化国家及发展中国家都很普遍。各项研究中报告的儿童以及在此次研究的区域磋商期间发言的儿童都强调指出,此种待遇给他们造成身心伤害,并提议采取积极、有效的其他管教方式。

42. 肢体暴力往往伴随着心理暴力。羞辱、辱骂、孤立、拒绝、威胁、冷漠和贬低均属于不利于儿童心理发育和幸福的暴力形式,特别是当其来自于父母等受到儿童尊敬的成年人。应该鼓励家长采用完全非暴力的管束手段,这一点至关重要。

43. 忽视儿童包括没能满足儿童的物质和精神要求,没能保护儿童免于危险,或是在必要情况下未能带儿童就医或接受其他服务,这可能加剧幼儿死亡率和发病率。某些地区女童和男童的性别比例失衡,表明女童尤其可能遭到忽视和暴力。此外,残疾也会增加被忽视的危险。残疾儿童可能被遗弃,这种做法有时得到认可和鼓励。

44. 家庭性暴力现象日益得到承认。针对21个国家(其中大多为发达国家)的研究综述指出,7%至36%的女性和3%至29%的男性报告说在童年阶段曾经遭受性虐待,大多数研究发现,女童遭受虐待的比率是男性的1.5倍至3倍。大部分虐待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 世界卫生组织开展的一项多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研究也表明,1%至21%的妇女报告说在15岁以前遭受性虐待,在大多数情况下,侵犯者是除父亲或继父之外的其他男性家庭成员。

45. 某些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做出性承诺和缔结婚姻的最低年龄,这可能会造成儿童遭受伴侣的暴力侵害。据估计,8 200万女童在结婚时不满18岁。 很多女童往往在年龄很小时被迫结婚,极有可能遭受包括强迫性行为在内的暴力侵害。

46. 有害传统习俗对儿童的影响尤其严重,家长或社区领袖往往会将这种习俗强加于年幼儿童。影响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习俗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在非洲十分普遍,在亚洲某些地区以及欧洲、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的移民群体中也时有发生。 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显示,受害女童的年龄越来越小。影响儿童的其他有害习俗包括:捆绑、制造疤痕、以火烧炙、打烙印、粗暴的成人仪式、催肥、强迫婚姻、所谓“名誉犯罪”以及因嫁妆导致的暴力行为、驱魔和“巫术”。

47. 据估计,世界各地每年有 1.33亿至2.75亿儿童目睹家庭暴力。 儿童在家中经常看到父母之间或是母亲与伴侣之间的暴力行为,会严重影响儿童的幸福、个人发育以及童年和成人之后的社会互动。 此外,亲密伴侣施加暴力可能会增加儿童在家中遭受暴力侵害的风险,中国、哥伦比亚、埃及、墨西哥、菲律宾和南非等国的研究表明,针对妇女的暴力和针对儿童的暴力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印度的研究表明,家庭暴力使得儿童遭遇暴力侵害的风险提高了一倍。

B. 在学校和教育环境中的暴力

48. 在大多数国家,儿童离家之后在学校中逗留的时间最长,由成人负责照料。在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伤害的问题上,学校发挥着重要作用。教育环境中的监督者和工作者有责任营造安全的环境,支持并促进儿童的尊严和成长。

49. 很多儿童在教育环境中遭受暴力侵害,甚至可能教他们学会暴力。关于枪杀和绑架在校生等极端事件的新闻报道影响到公众对于校园暴力的认识。但儿童在校内因暴力致死和受到严重伤害的可能性要小于在家庭或更为广泛的社会。

50. 教师和其他学校员工对儿童施加的暴行包括体罚、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各种心理惩罚、性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欺辱,有些暴行得到教育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公开许可或默认,有些则没有。在很多国家,殴打和杖笞等体罚是学校惯例。《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维持纪律的方式符合《公约》规定。全面终止体罚儿童全球倡议报告指出,102个国家已经禁止在校内实施体罚,但执行情况不一。

51. 此外,玩耍中的打斗和学生之间的恃强凌弱等形式的校园暴力也时有发生。 某些社会将打斗等进攻性行为视为无伤大雅的纪律问题。恃强凌弱现象往往伴随着对于出身贫困家庭、边缘种族群体或具有某种特殊个人特征(例如外形、肢体残疾或智力障碍)的学生的歧视。恃强凌弱最常见的形式是语言攻击,但也有肢体暴力。此外,学校往往受到更广泛的社会事件的影响,例如帮派文化以及帮派相关犯罪活动愈演愈烈,特别是涉毒犯罪。

52. 此外,在教育环境中还会发生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犯对象大多是女孩,施暴者是男性教师和同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针对青年人当中的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人的暴力现象正在抬头。由于政府没有颁布并实施明确保护学生免受歧视的法律,对于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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