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299
2006年8月29日

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一. 导言:保护儿童不受暴力侵害

1. 任何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均不可原谅;所有对儿童施暴的现象都可预防。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的深度研究(本研究报告)证实,世界上每个国家、每个文化、每个阶层、每种教育、收入和族裔背景,都存在暴力侵害儿童现象。在每个区域,违反人权义务和儿童发展需要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都得到社会认可,而且常常是合法的,得到国家准许。

2. 这项研究报告是一个转折点——它结束了成年人暴力侵害儿童的借口,无论是作为“传统”为人接受,还是打着“纪律约束”的幌子。在消除暴力侵害儿童现象方面没有任何妥协余地。儿童十分独特,他们具有潜力,也很脆弱,依赖成人,因此,面对暴力,他们应得到更多而非更少的保护。

3. 每个社会,无论文化、经济或社会背景如何,都可以而且必须制止暴力侵害儿童现象。这并非意味着仅仅制裁侵害者,而是要求改变社会“心态”,改变造成暴力现象的经济和社会根本条件。

4. 这项研究是联合国针对各种暴力侵害儿童形式开展的第一项全球综合研究。研究借鉴了十年前提交联大的格拉萨·马谢尔有关武装冲突对儿童带来影响的研究成果,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暴力与健康报告”的启发。它还是自始至终直接同儿童对话的第一项全球研究。儿童参加了研究过程中举行的所有区域协商,清楚地说明了他们经历的暴力,以及结束暴力的建议。

5. 暴力侵害儿童现象有多种层面,因此也需要多种解决办法。这项研究概括了人权、公共保健和儿童保护等方面,这些不同领域的专家都携手帮助研究报告的编写。这项研究借鉴了越来越多的分析暴力侵害儿童现象根源、后果和可预防性的科学研究成果。

6. 保护儿童不受暴力侵害是当务之急。多少世纪以来,儿童默默无闻地遭受着成人的暴力。现在,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儿童的规模和影响更加明了,因此必须向儿童提供有效的预防和保护手段,这是他们拥有的无可争辩的权利。

A. 研究的任务和范畴

7. 2001年,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联大第56/138号决议请秘书长就侵害儿童的暴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建议供会员国审议,以便采取适当行动。2003年2月,我受秘书长任命,领导这项研究。

8. 这项研究采纳了《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中有关儿童的定义:“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暴力的定义取自于《公约》第19条:“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还借鉴了《世界暴力与健康问题报告》(2002年)中的定义:个人或群体故意殴打、施暴于儿童,造成或很可能造成儿童健康、生存、发育或尊严实际伤害或潜在伤害。

9. 报告探讨了家庭、学校、替代托儿所、拘留所、儿童工作场所和社区等不同环境中暴力侵害儿童的问题。报告没有涉及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因为这一问题由秘书长武装冲突中儿童问题特别代表负责,但探讨了有关问题,如暴力侵害难民和其他流离失所儿童。

10. 出版了一本书作为本报告的补充,其中深度阐述了研究的结果和建议;报告还有一份儿童版。

B. 研究进程

11. 为了编写这份研究报告,我启动了一个参与进程,其中包括区域、次区域和国家协商、专家主题会议和实地访问。2004年3月,我向各国政府分发了一份内容详细的问卷,了解他们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采取的对策。总共收到131份答复。

12. 2005年3月至7月,加勒比、南亚、西非和中部非洲、拉丁美洲、北美洲、东亚和太平洋、中东和北非、欧洲和中亚、及东部非洲和南部非洲举行了9次区域协商。平均每次协商有350人参加,他们包括政府部长和官员、国会议员、区域和其他政府间组织代表和联合国机构代表、非政府组织代表、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其他机构、包括媒体、宗教组织代表,还有儿童代表。儿童参加了每个区域的协商,协商之前都召开了会议,为这项研究提供投入和建议。每份区域协商报告,包括建议,都已印发。还举行了若干次区域和国家协商。

13. 举办这些协商的东道国政府积极推动研究。区域组织包括非洲联盟、阿拉伯联盟、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欧洲委员会、欧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的美洲人权委员会、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在内,为举办协商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和区域组织也致力于不断参与本质研究的后续行动。

14. 我实地访问了阿根廷、加拿大、中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以色列和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马里、巴基斯坦、巴拉圭、斯洛文尼亚、南非、泰国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我十分感谢协助这些访问的人士,感谢我所访问和进行了协商的各国的政府。

15. 我经常同儿童权利委员会成员、前人权委员会中负责执行特别程序所规定任务的人士进行协商。分析了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的结论意见,及有关负责执行特别程序所规定任务的人士提交的报告。

16. 研究工作以及设在日内瓦的秘书处得到了联合国三个机构的支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编辑委员会也给予了支持。

17. 许多其他组织也向研究工作提供了投入,它们是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和联合国经济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一个联合国机构间小组曾经开会,制定研究工作的后续战略。

18. 我还采用了过去三年内不同利益攸关方,包括儿童为研究提供的投入。来自世界各地的270多名个人和组织响应了我发出的要广大公众提供材料的呼吁。其中包括儿童提供的投入和专门为这项研究编写的主要研究报告。

19. 非政府组织提供了重要投入,包括书面投入。研究进程初期,成立了非政府组织咨询小组,其中有儿童和青年,还有来自所有区域代表。我同《儿童权利公约》非政府组织小组内的儿童与暴力问题分组保持了密切接触。

20. 国际拯救儿童联盟除筹备许多研究之外,还提供了一项特别投入:同儿童基金会和其他合作伙伴一道,建议并协助儿童参加进来,尤其是参加区域协商。全球儿童权利信息网记录了研究的进展,包括我同儿童之间的会晤,并在网页上广为传播。

21. 研究中心和网络提供了信息,参加了协商。儿童基金会因诺琴蒂研究中心提供了贩卖儿童、切割女性生殖器及人权标准和保护儿童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还召开了关于以下方面的主题会议:性别暴力、学校、家庭与家人、残疾儿童、青少年司法制度、违法儿童、宗教组织的作用、信息与通信技术、难民及其他流离失所儿童、以及测量暴力的方法等。

22. 研究报告的编写促成了区域和国家的行动。在许多国家,编写答复过程中开展了全国辩论,激发了各种行动,并且已经开展了后续活动。在中东和北非,起先的协商指导委员会已经转变成为一个区域后续机制,成员范围扩大,地方政府的代表也加入进来,同时也强调阿拉伯联盟的作用。“南亚结束暴力侵害儿童论坛”是一个部长级的政府间机构,参加者有来自各个国家的代表,巴基斯坦是论坛成立之初两年的秘书处东道国。欧洲理事会在卢布尔雅那举行的协商中作出承诺,此后于2006年4月启动了一个“为着儿童,带着儿童,建设欧洲”方案,重点是向各国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结束暴力侵害儿童现象,并作为研究的后续机制。2006年5月,参加过区域协商的儿童在纽约聚会一堂,归纳汇总在协商中和其他会议上通过的深入开展行动建议。

23. 研究进程让人们抱着很大的期待,尤其是儿童,他们希望研究能够带来真正持久的变化。我深切感谢参加研究的所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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