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4(SUPP)
2006年8月14日

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 法院的司法工作

A. 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1.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

90. 1993年3月20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提交诉请书,控诉塞尔维亚和黑山(当时称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违反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9日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下称《灭绝种族罪公约》)。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援引《公约》第九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91. 在诉请书中,除其他要求外,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请法院裁定并宣布,塞尔维亚和黑山通过其代理和代理人“杀害、谋杀、伤害、强奸、抢劫、拷打、绑架、非法羁押和灭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该国必须立即停止此类所谓“种族清洗”行径,并支付赔款。

92. 1993年3月20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还提出了一项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书。1993年4月1日和2日举行了公开听讯。1993年4月8日,法院发布命令,塞尔维亚和黑山“应立即……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灭绝种族罪的发生”,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塞尔维亚和黑山“不应采取并应确保无人采取可能使当前争端恶化或延长、……或使其更难于解决的任何行动”。法院将其临时措施限于《灭绝种族罪公约》所赋予的管辖权范围内的请求。

9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3年7月27日第二次请求指示临时措施。塞尔维亚和黑山随后于1993年8月10日请求指示临时措施。1993年8月25日和26日举行公开听讯。法院于1993年9月13日发布命令,重申此前指示的措施,并补充说明这些措施应立即、切实执行。

94. 1993年8月5日,法院院长在给当事双方的信中提到《法院规则》第74条第4款,该条款规定院长在法院开会前 “得要求当事双方以适当方式行事,使法院就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所发出的任何命令能产生适当效果”。

9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延长后的1994年4月15日时限之前提交了诉状。

96. 塞尔维亚和黑山在规定提交辩诉状的延长时限内,于1995年6月26日就上述案件提出了若干初步反对意见,其中涉及法院的管辖权以及诉请书的可受理性。关于实质问题的程序即告中止(《法院规则》第79条)。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法院于1995年7月14日命令规定的1995年11月14日时限之前书面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1996年4月29日至5月3日举行了公开听讯。1996年7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反对意见;裁定,根据《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法院有权受理此案;驳回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援引的关于管辖权的额外依据;并裁定诉请书可以受理。

97. 塞尔维亚和黑山在1997年7月22日提出的辩诉状中提出反要求,请法院裁定并宣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应对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对塞族人进行的灭绝种族行为负责”,“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义务惩处应对此种行为负责的人”。塞尔维亚和黑山还请法院裁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日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并“消除因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规定义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98.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1997年7月28日致函通知法院:“诉请国认为被告国提交的反要求……不符合《法院规则》第80条第1款所订的标准,因此不应加入原诉讼。”

99. 在当事双方提出书面意见后,法院于1997年12月17日发布命令,认定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反要求“可予受理”,并构成该案“现诉讼的一部分”;法院还指令当事各方对各自权利主张的实质问题提出进一步书面诉状,并规定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以及塞尔维亚和黑山提出第二次答辩状的时限。这些时限应双方的请求得到延长。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答辩状最终于1998年4月23日提出,塞尔维亚和黑山的第二次辩状于1999年2月22日提出。在这些书状中,当事双方均驳斥了对方的指控。

100. 其后,就该案所涉的新的程序性困难数次换函。

101. 法院院长于2001年9月10日发布命令,正式宣布塞尔维亚和黑山撤回其在辩诉状中提出的反要求。在发布命令之前,塞尔维亚和黑山通知法院其有意撤销反要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向法院表示,对撤回反要求不持异议。

102. 应回顾,2003年2月3日法院就申请复核1996年7月11日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南斯拉夫)案的初步反对意见(南斯拉夫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所做判决做出判决,裁定不受理复核申请。

103. 还应回顾,2004年5月4日塞尔维亚和黑山(当时称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向法院递交题为“请求法院依据职权复审对于南斯拉夫的当然管辖权”的文件,其中包括两点意见:第一,法院对塞尔维亚和黑山没有属人管辖权;第二,法院应“在就此项请求”,即管辖权问题,“做出裁判之前,暂停关于本案实质问题的程序”。书记官长在2003年6月12日写信通知案件当事方,法院已经裁定,就本案情况而言,法院不会暂停这一程序。

104. 2006年2月27日至5月9日就案件实质问题举行公开听讯。在上述听讯结束时,当事方向法院提出了以下最后意见。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方面: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1. 塞尔维亚和黑山通过在其控制之下的机构或实体,蓄意通过以下方式部分毁灭属于、但不限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非塞尔维亚民族、族裔或宗教群体,特别是穆斯林群体,从而违反了其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 杀害群体成员;

– 给群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 故意使该群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预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在群体内部强制推行防止生育的措施;

– 强迫将该群体儿童转移到另一群体;

2. 附带地:

㈠ 塞尔维亚和黑山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一条界定的灭绝种族罪中犯下同谋罪,从而违反了其根据该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或

㈡ 塞尔维亚和黑山协助并唆使犯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一条界定的灭绝种族罪行为的个人、团体和实体,从而违反了其根据该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

3. 塞尔维亚和黑山阴谋犯下并煽动犯下《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一条界定的灭绝种族罪,从而违反了其根据该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

4. 塞尔维亚和黑山未能防止灭绝种族罪,从而违反了其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

5. 塞尔维亚和黑山在此前及目前均未能惩治灭绝种族罪行为或《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禁止的其他任何行为,以及在此前及目前均未将被控犯有灭绝种族罪或《公约》所禁止的其他任何行为的个人转交给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并且未同该法庭充分合作,从而已经违反并且正在违反其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

6. 第1至5条所列的违反国际法行为是塞尔维亚和黑山犯下的不法行为,它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因此,

(a) 塞尔维亚和黑山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充分履行其各项义务,惩治《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界定的灭绝种族行为或《公约》所禁止的任何其他行为,并将被控犯有灭绝种族罪或《公约》所禁止的其他任何行为的个人转交给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并同该法庭充分合作;

(b) 塞尔维亚和黑山必须纠正其国际不法行为的影响,并根据上述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行为所导致的国际责任,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其自身资格并作为其公民的政府监护者,有权获得此项赔偿。特别是,赔偿应涉及以下可做出经济评估的损失:

㈠ 对自然人犯下《公约》第三条所列举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受害者、或其遗属或继承人、及其受扶养人所蒙受的非物质损失;

㈡ 《公约》第三条所列举的行为给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或私有财产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㈢ 为弥补或减少《公约》第三条所列举行为造成的损失而产生的合理开支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造成的物质损失;

(c) 如当事国在法院做出判决一年后不能达成协议,赔偿的性质、形式和金额应由法院决定,法院应为此保留后续程序;

(d) 塞尔维亚和黑山应提供具体保障和保证,确保其不再重犯被指控的不法行为,保障和保证的形式将由法院决定;

7. 塞尔维亚和黑山拒不履行法院在1993年4月8日和1993年9月13日下达的临时措施指示命令,已违反了国际法义务,就此次违反行为它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义务提供象征性赔偿,其金额将由法院决定。”

   塞尔维亚和黑山方面:

“根据《法院规则》第60条第2款,塞尔维亚和黑山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 由于被告国在相关时间没有同法院进行接触,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作为替代。

– 由于被告国从未服从或接受《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的约束,而且由于针对被告国的管辖权没有其他依据,法院对于被告国没有管辖权。

假如法院裁定确实存在管辖权,塞尔维亚和和黑山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关于指控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义务的呈文第1至6段提出的各项要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 在任何情况下,指控被告国应为之负责的行为和/或不作为均不应归咎于被告国。此种归咎势必违反适用于这些诉讼的法律。

– 在无损于上述判决的情况下,根据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当解释,在这些诉讼中适用于原告国的补救办法仅限于作出说明性裁定。

– 此外,在无损于上述判决的情况下,指称违反法院在1993年4月8日和1993年9月13日下达的临时措施指示命令的任何法律责任问题,不属于法院在诉讼程序当中为原告国提供适当补救措施的职权范围,因此,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呈文第7段提出的要求应予以驳回。”

105. 在编写本报告时,法院正在审议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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