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4(SUPP)
2006年8月14日

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 法院的司法工作

A. 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2. 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

106. 1993年7月2日,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共同通知法院说,它们已经于1993年4月7日签署了一项《特别协定》,其中同意向法院提交因在1977年9月16日关于建造和营运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拦河坝系统的《布达佩斯条约》的执行和终止方面的意见分歧而产生的某些问题。

《特别协定》第2条规定:

“⑴ 请求法院根据该条约和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以及法院认为适用的其他条约裁定:

(a) 匈牙利共和国是否有权中止并后来在1989年放弃大毛罗斯项目的工程和依照该条约归匈牙利共和国负责的加布奇科沃项目部分工程;

(b)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是否有权在1991年11月开始进行该‘暂时解决办法工程’,并且从1992年10月起经营这个在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匈牙利共和国及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独立专家工作组1992年11月23日的报告内描述的系统(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多瑙河1 851.7公里处筑坝拦河,以及因而对水道和航道造成的后果);

(c) 1992年5月19日匈牙利共和国终止该条约的通知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⑵ 还请求法院确定由于法院对本条第(1)款内各问题的判决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各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107. 当事各方分别在法院或法院院长规定的时限1994年5月2日、1994年12月5日和1995年6月20日之前递交了诉状、辩诉状和答辩状。

108. 1997年3月3日和4月15日之间就该案件举行了听讯。1997年4月1日至4日,法院根据《法院规则》第66条,到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现场进行视察(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

109. 法院在其1997年9月25日的判决中裁定,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双方都违反了它们的法律义务。法院吁请两国诚意地进行谈判,以期确保1977年《布达佩斯条约》的目标获得实现,法院宣布该条约仍然有效,同时考虑到自1989年以来的实际情况的发展。

110. 1998年9月3日,斯洛伐克向法院书记官处提出请求,请法院就此案件作出附加判决。斯洛伐克认为有必要作出附加判决,因为匈牙利不愿执行法院在1997年9月25日就此案件作出的判决。

111. 斯洛伐克在其请求中说,双方已经就执行法院判决的方式举行了一系列谈判,并且已经草签了一项《框架协定》;斯洛伐克政府在1998年3月10日核可了这项草案。斯洛伐克声称,匈牙利在1998年3月5日却推迟核可这项草案,而且在其5月选举产生的新政府就任后,进而不承认这个《框架协定》草案,并且进一步拖延执行判决。斯洛伐克表示它要求法院决定执行判决的方式。

112. 作为其请求的依据,斯洛伐克援引1993年4月7日它和匈牙利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特别协定》第5条第⑶款,希望联合将此项争端提交法院审理。

113. 匈牙利在法院院长规定的时限1998年12月7日之前提出一份书面陈述,说明它对斯洛伐克请求作出附加判决一事的立场。

114. 当事双方后来已恢复谈判,并且定期向法院通报谈判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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