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法院的司法工作
A. 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10. 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新加坡)
177. 2003年7月24日,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共同通知法院,它们于2003年2月6日在普特拉贾亚签署《特别协定》,《协定》于2003年5月9日生效。
在《特别协定》第2条中,双方要求法院
“确定下列礁岩的主权属于马来西亚还是新加坡共和国:
(a) 对白礁岛;
(b) 中岩礁;
(c) 南礁。
在第6条中,双方“同意法院裁决是对它们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
双方还就应遵循的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
178. 法院院长考虑到《特别协定》第4条的规定,于2003年9月1日发布命令,规定2004年3月25日和2005年1月25日分别为双方提出诉状和辩诉状的时限。诉状和辩诉状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179. 法院考虑到《特别协定》的规定,于2005年2月1日发布命令,规定2005年11月25日为双方提出答辩状的时限。答辩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180. 2006年1月23日,双方共同致函法院,称它们同意在此案件中不必交换第二次答辩状。法院随后决定,不必再提出书状,因此现在结束了书面审理程序。
11. 黑海海洋划界(罗马尼亚诉乌克兰)
181. 2004年9月16日,罗马尼亚提交一份诉请书,就下列争端对乌克兰提起诉讼:“事关两国在黑海确定单一海洋界限,从而划定两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
182. 罗马尼亚在诉请书中解释称,“经过复杂的谈判”,1997年6月2日乌克兰和罗马尼亚签署了《合作与睦邻关系条约》,并以两国外交部长换文的形式缔结了一份《补充协议》。两份文书均于1997年10月22日生效。根据这些协议,“两国有义务就相互之间的国家边界制度缔结一项条约,并签署一项协议,划定两国在黑海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同时,“《补充协议》规定了划定上述地区界限过程中适用的原则,并提出,两国承诺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1998年至2004年,两国举行了24轮谈判。但罗马尼亚称,“谈判没有取得结果,没有商定黑海海洋区域的划界”。罗马尼亚将此事提交法院,“以避免无限期拖延其认为明显不会产生任何结果的讨论”。
183. 罗马尼亚请求法院“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补充协议》第4条规定的标准,在黑海确定单一海洋界限,从而划定两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
184. 罗马尼亚援引《补充协议》第4条(h)款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该款规定:
“如果(上述)这些谈判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但不晚于谈判启动后两年确定缔结上述(关于划定两国在黑海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协议,罗马尼亚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同意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案问题可由联合国国际法院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加以解决,条件是有关罗马尼亚和乌克兰两国间国家边界制度的条约已经生效。然而,如果国际法院认为关于国家边界制度的条约推迟生效是另外一方的错误所致,法院可在该条约生效以前审议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案的请求。”
185. 罗马尼亚称,《补充协议》第4条(h)款规定的两项条件均已得到满足,因为谈判至今已经超过两年,并且有关罗马尼亚和乌克兰两国间国家边界制度的条约已于2004年5月27日生效。
186. 罗马尼亚在诉请书中还提出了解决争端的适用法律概览,援引了1997年《补充协议》的一些条款、1982年蒙特哥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乌克兰和罗马尼亚都是该公约缔约国)以及对两国有约束力的其它相关文书。
187. 法院考虑到双方的意见,于2004年11月19日发布命令,规定2005年8月19日和2006年5月19日为罗马尼亚提出诉状和乌克兰提出辩诉状的时限。诉状和辩诉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188. 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命令,准许罗马尼亚提出答辩状,乌克兰提出第二次答辩状,并规定2006年12月22日和2007年6月15日分别为提出答辩状和第二次答辩状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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