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法院的司法工作
A. 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9. 法国国内的若干刑事诉讼程序(刚果共和国诉法国)
167. 2002年12月9日,刚果共和国递交一项诉请书,对法国提出诉讼,以诉请取消法国司法当局在收到一些团体针对刚果共和国总统德尼·萨苏·恩格索先生、刚果内政部长皮埃尔·奥巴先生和包括刚果武装部队监察长诺尔贝特·达比拉将军在内的另一些个人提出的、指称他们犯下了危害人类罪和酷刑罪的指控之后所采取的调查和起诉措施。该诉请书进一步宣称,关于这些诉讼,莫城高等法院一名负责调查的法官已发出执行令,让刚果共和国总统以证人身份接受审问。
168. 刚果共和国辩称,法国“自认为对刑事问题享有普遍管辖权,并自认为有权就一个外国的内政部长被指控在其本国境内为维持公共秩序而行使他的权力时犯下的罪行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所以法国违反了“关于一国不得违反联合国一切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在别国境内行使其权威的原则”。刚果共和国进一步指出,法国签发执行令,指示警察将刚果共和国总统作为案件证人审问,所以法国侵犯了“国际法院判例法承认的国际惯例法规则——外国国家元首有刑事豁免权。”
169. 刚果共和国在诉请书中指出,该国希望依照《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法兰西共和国必将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管辖权的根据。根据此款的规定,刚果共和国的诉请书已经转交法国政府;在该阶段,未采取任何其它程序行动。
170. 2003年4月11日,书记官处收到法兰西共和国2003年4月8日的信函,内称该国“已同意法院的管辖权,以按照第38条第5款审理该诉请书”。此项同意使得本案可登入法院案件总表并且开始程序行动。法国在其信函中还说,它对法院管辖权的同意有严格限制,仅适用于“刚果共和国提出的要求”,而且“刚果人民共和国在诉请书内提及的法兰西共和国和刚果人民共和国于1974年1月1日签署的《合作条约》第2条不构成国际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的依据。”
171. 刚果共和国的诉请书附有一项要求,即要求指示临时措施“以期获得命令,立即中止莫城高等法院负责调查的法官正在进行的程序”。
172. 法院院长考虑到法国已表示同意,并且根据《法院规则》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将2003年4月28日定为开始就刚果共和国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开始举行公开听讯的日期。
173. 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至29日举行了听讯,听讯后,法院院长于2003年6月17日宣读了命令,法院在命令中以14票对1票认定,根据法院掌握的现有情况,法院无须行使《规约》第四十一条赋予的权力来指示临时措施。
174. 科罗马法官和韦列谢京法官对命令联合附上了个别意见,德卡拉专案法官附上了反对意见。
175. 法院院长于2003年7月11日发布命令,确定2003年12月11日为刚果共和国提出诉状的时限,2004年5月11日为法国提出辩诉状的时限。诉状和辩诉状均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176. 法院考虑到双方的协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于2004年6月17日发布命令,核准刚果共和国提交一份答辩状,法国提交第二次答辩状,并把2004年12月10日和2005年6月10日分别定为提出这些答辩状的时限。法院院长考虑到刚果共和国提出的理由和双方的协议,于2004年12月8日和29日及2005年7月11日和2006年1月11日先后发布命令,把时限分别延期到2005年1月10日和8月10日,继而延期到2005年7月11日和2006年8月11日,然后又延期到2006年1月11日和2007年8月10日,最后延期到2006年7月11日和2008年8月11日。在延期的时限内已提出了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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