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法院的司法工作
A. 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8. 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新诉请书:2002年)(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
158. 2002年5月28日,刚果民主共和国递交了诉请书,就下列争端对卢旺达提出诉讼:“卢旺达对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犯下武装侵略行为,大规模、严重和公然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因而公然侵犯了为《联合国宪章》和《非统组织宪章》所保障的[后者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159. 刚果民主共和国在诉请书中指出,自1998年8月至提出诉请书之时,卢旺达一直犯有“武装侵略”罪。原告方说,在这次侵略中,入侵的卢旺达部队及其‘叛乱’同盟在南基伍、加丹加省和东部省“大规模屠杀人民”、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各大城市“对妇女进行强奸和性攻击”、“暗杀和绑架政治人物和人权活动家”、“逮捕、任意拘留、施加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系统地抢劫公共和私营机构、掠夺属于平民的财产”、“侵犯人权”并“毁坏”该国的“动物和植物”。
160. 因此,刚果民主共和国请法院裁定并宣布:卢旺达侵犯联合国通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追求的目标——人权,已经违反并正在继续违反《联合国宪章》以及《非统组织宪章》第3和第4条;卢旺达还违反了许多旨在保护人权的文书;1998年10月9日,卢旺达在金杜击落一架刚果航空公司的波音727飞机,造成40名平民死亡,因而亦违反了若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卢旺达进行杀戮、大屠杀、强奸、割喉、将人钉在十字架上处死,已对350多万刚果人、包括对最近基桑加尼市大屠杀的受害者犯下灭绝种族罪,因而侵犯了一些旨在保护人权的文书所规定的神圣生命权,也违反了《灭绝种族罪公约》。刚果民主共和国进一步要求法院裁定并宣布,所有卢旺达武装部队均应撤出刚果领土;刚果民主共和国有权获得赔偿。
161. 刚果民主共和国在诉请书中援引一些条约的仲裁条款,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
162. 同一天,即2002年5月28日,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了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2002年6月13日和14日,法院就临时措施请求举行公开听讯。法院在2002年7月10日发布命令,其中裁定,国际法院不具有就表面证据作出判决的管辖权,因而驳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法院在该项命令中还驳回卢旺达共和国要求将本案撤出法院案件总表的意见。
163. 根据订正《法院规则》第79条第2款和第3款,法院在2002年9月18日的命令中决定,诉状应首先论及法院管辖权问题和诉请书的可受理性问题,而且将2003年1月20日定为卢旺达提出诉状的截止日期,将2003年5月20日定为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辩诉状的截止日期。这些书状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164. 2005年7月4日至8日,法院举行公开听讯,审理法院管辖权问题和诉请书的可受理性问题。听讯结束时,双方向法院提出了下列最后意见。
卢旺达方面:
“卢旺达共和国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1. 法院对刚果民主共和国针对卢旺达共和国提出的要求没有管辖权;
2. 或者,刚果民主共和国针对卢旺达共和国提出的要求不可理受。”
刚果民主共和国方面:
“请法院
1. 认定卢旺达就管辖权和可理性问题提出的反对意见没有依据;
2. 因此,认定法院有权根据案情实质审理此案,并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递交的诉请书可以受理;
3. 决定根据案情实质处理此案。”
165. 2006年2月3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执行部分如下:
“由于这些理由,
国际法院
以15票对2票,
裁定,国际法院没有审理刚果民主共和国2002年5月28日递交的诉请书的管辖权。
赞成:
史久镛院长;兰杰瓦副院长;韦列谢京、希金斯、帕拉-阿朗古伦、科艾曼斯、雷塞克、哈苏奈、比尔根塔尔、埃拉拉比、小和田、西马、通卡和亚伯拉罕法官;杜尔加德专案法官;
反对:
科罗马法官;马文古专案法官。”
166. 科罗马法官在国际法院判决之后附上了反对意见;希金斯、科艾曼斯、埃拉拉比、小和田以及西马法官联合附上了个别意见;科艾曼斯法官附上了声明;哈苏奈法官附上了个别意见;埃拉拉比法官附上了声明;杜尔加德专案法官附上了个别意见;马文古专案法官附上了反对意见。
国际法院的报告(A/61/4)全文下载
报告目录 大会文件首页 联合国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