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4(SUPP)
2006年8月14日

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 法院的司法工作

A. 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7. 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

151. 2001年12月6日,尼加拉瓜递交诉请书,就两国间存在的与西加勒比“领土所有权和海洋划分有关的一组相关法律问题”的争端,对哥伦比亚提出诉讼。

152. 尼加拉瓜在诉请书中请求国际法院裁定并宣告:

“第一,……尼加拉瓜对普罗维登西亚群岛、圣安德烈斯群岛和圣卡塔利娜群岛及所有附属群岛和礁群拥有主权,并对(可以实效占有的)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和基塔苏埃尼奥礁群拥有主权;

第二,还要求法院根据对上文所要求的所有权的裁决,按照适用于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一般国际法所承认的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情况,在分属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确定单一海洋边界线的走向。”

153. 尼加拉瓜进一步表示,它“保留就哥伦比亚在没有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圣安德烈斯群岛和普罗维登西亚群岛以及直至82度经线以内的礁群和海洋空间而获取的各项不当利益提出索赔的权利”。尼加拉瓜也“保留就尼加拉瓜国籍渔船或尼加拉瓜发照的船只受到干预一事提出索赔的权利”。

154. 尼加拉瓜援引《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均为缔约国、1948年4月30日签署的《美洲和平解决条约》(正式称为“波哥大公约”)第31条作为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155. 洪都拉斯、牙买加、智利和秘鲁政府要求获得各书状及其所附文件的副本。根据《法院规则》第53条第1款,法院查明了各当事方的观点,在考虑了它们表达的观点之后,同意了这些国家的要求。

156. 法院在2002年2月26日的命令中确定,2003年4月28日和2004年6月28日分别为尼加拉瓜提出诉状和哥伦比亚提出辩诉状的时限。尼加拉瓜的诉状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157. 2003年7月21日,哥伦比亚在提出辩诉状的时限之内,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提出初步反对意见。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因而中止(《法院规则》第79条)。尼加拉瓜已针对哥伦比亚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在国际法院2003年9月24日命令规定的2004年1月26日时限内,提出了书面文件,陈述其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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