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4(SUPP)
2006年8月14日

国际法院的报告


三. 法院的管辖权

A. 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44. 到2006年7月31日止,192个联合国会员国均为《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

45. 目前计有六十七个国家依照《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和第五项提出声明,承认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其中许多国家附有保留)。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巴多斯、比利时、博茨瓦纳、保加利亚、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多米尼克国、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塞浦路斯、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冈比亚、格鲁吉亚、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印度、日本、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登士敦、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瑙鲁、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和黑山、 斯洛伐克、索马里、西班牙、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多哥、乌干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乌拉圭。上述各国声明的文本将载于2005-2006年《国际法院年鉴》第四章第二节。

46. 规定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条约或公约清单将载于2005-2006年《国际法院年鉴》第四章第三节。现行有效的这种多边公约约有130项,双边公约约有180项。此外,法院的管辖权也适用于规定将案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的生效条约或公约(《规约》第三十七条)。

B. 法院对咨询程序的管辖权

47. 除联合国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大会临时委员会)之外,下列组织目前也受权请法院就各该组织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

48. 规定法院在咨询方面具有管辖权的国际文书清单,见2005-2006年《国际法院年鉴》第四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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