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的组织
B. 特权和豁免
39. 《规约》第十九条规定:“法官于执行法院职务时,应享受外交特权及豁免。”
40. 根据1946年6月26日法院院长与荷兰外交大臣的换函,法官在荷兰一般享有派驻荷兰王国的外交使团团长所享有的特权、豁免、便利和权利(《国际法院法令和文件第5号》英文本,第201-207页)。此外,根据1971年2月26日荷兰外交大臣的来信中的规定,法院院长的位次优先于包括外交团团长在内的使团团长,法院副院长的位次居外交团团长之后,其后的位次顺序在使团团长与法院法官间依次交替排列(同上,第207-213页)。
41. 联合国大会在1946年12月11日第90(I)号决议(同上,第206-211页)中核准了1946年6月与荷兰政府缔结的协定,并建议
“如法官为长期担任法院工作而旅居其本国以外之国家,该法官于旅居该国期间内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而且
“法官应享有离开其所在国国境,进入法院开庭所在国及离开该国之一切便利。法官因行使职务外出旅行时,无论须经何国,均应享有各该国给予外交使节之一切特权、豁免及便利。”
42. 该决议还载有一项建议,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承认并接受法院发给法官的联合国通行证。1950年开始签发这种通行证,其形式类似联合国秘书长签发的通行证。
43. 此外,《规约》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法官领取的“俸给津贴及酬金,应免除一切税捐”。
29. 在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案中,刚果民主共和国选定Joe Verhoeven先生,乌干达选定James L.Kateka先生为专案法官。
30. 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和黑山)案中, 克罗地亚选定Budislav Vukas先生,塞尔维亚和黑山选定Milenko Kreća先生为专案法官。
31. 在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海洋划界(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中,尼加拉瓜选定Giorgio Gaja先生,洪都拉斯选定Julio González Campos先生为专案法官。
32. 在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尼加拉瓜选定Mohammed Bedjaoui先生,哥伦比亚选定Yves L.Fortier先生为专案法官。Bedjaoui先生2006年5月辞职。
33. 在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新诉请书:2002年)(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案中,刚果民主共和国选定Jean-Pierre Mavungu先生,卢旺达选定Christopher J.R.Dugard先生为专案法官。
34. 在法国国内的若干刑事诉讼程序(刚果共和国诉法国)案中,刚果共和国选定Jean-Yves de Cara先生为专案法官。由于亚伯拉罕法官不能审理该案,法国选定Gilbert Guillaume先生为专案法官。
35. 在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新加坡)案中,马来西亚选定Christopher J.R.Dugard先生,新加坡选定Pemmaraju Sreenevasa Rao先生为专案法官。
36. 在黑海海洋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案中,罗马尼亚选定Jean-Pierre Cot先生,乌克兰选定Bernard H.Oxman为专案法官。
37. 在关于航行和有关权利的争端案(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选定Antônio Augusto Cançado Trindade先生,尼加拉瓜选定Gilbert Guillaume为专案法官。
38. 在乌拉圭河沿岸的纸浆厂案(阿根廷诉乌拉圭)中,阿根廷选定Raúl Emilio Vinuesa先生,乌拉圭选定Santiago Torres Bernárdez为专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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