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十、大会对法院上一次报告的审议

  235. 在2007年11月1日举行的大会第六十二届会议第42次全体会议上,大会注意到法院关于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的报告。法院院长罗莎琳·希金斯法官在大会上发言,介绍法院的作用和运作情况(见A/62/PV.42)。

  236. 在发言中希金斯院长说明法院基本已经达到至迟于2008年解决案件积压的目标。她补充说:“现在考虑诉诸……法院的国家可放心,一旦各国完成书面文函往来,[法院]工作即可及时进入口头听讯阶段。”她进一步表示:现在“口头听讯偶尔延迟”,是“因为国家要求再进行一轮书面诉辩,而非法院工作积压。”

对前一司法年度的审议

  237. 法院院长回顾说,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法院处理了一起新案件(刑事事项互助的若干问题(吉布提诉法国)),并做出了两项判决:一项是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案,另一项是关于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 希金斯法官补充说,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还发布了一项关于临时措施的命令,并对三起案件进行了听讯。

  238. 法院院长进一步表示,法院几个星期之前已对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之间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作出判决。

请联合国表

  239. 希金斯院长强调了法院为维持目前的效率而做出的“巨大努力”,重申法院要求增设9名P-2级书记官,以便“能充分享有每位法官都有一名书记官的待遇”。希金斯法官强调说:“情况仍然是,每一位[法官都需要]一位书记官,因为事实密集型案件越来越多,对各种材料的调查研究和评价也越来越重要。”不过,她承认:“如果[法院]能得到一定数量的额外书记官,那自然是联合国的一种表态,我们会对其表示感谢。”

  240. 法院院长对大会第61/262号决议的通过表示关切,该决议可能会严重影响法院法官的服务条件,因为它将“在法官中间造成不平等状况,而这种状况是《法院规约》所不允许的”(另参见以上第21段)。

  241. 在院长陈述法院报告后,阿尔及利亚、埃及、洪都拉斯、印度、日本、肯尼亚、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代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秘鲁、菲律宾、葡萄牙(代表属于欧洲联盟的联合国会员国)、大韩民国、南非和苏丹代表发了言。

  242. 关于法院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工作的进一步详尽资料,见《2007-2008年年鉴》,该年鉴将于晚些时候印发。

国际法院院长

 罗莎琳·希金斯(签名)

2008年8月1日,海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