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14. 空中喷洒除草剂(厄瓜多尔诉哥伦比亚)

  192. 2008年3月31日,厄瓜多尔提出诉请书,起诉哥伦比亚,所诉争端是指称“[哥伦比亚]在接近、位于和跨过与厄瓜多尔接壤的边界的地方空中喷洒有毒的除草剂”。

  193. 厄瓜多尔坚持认为“喷洒对人民,作物,动物,边界厄瓜多尔一边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也构成了随着时间推移造成进一步损害的严重危险”。它进而认为,它“一再不断努力通过谈判结束喷雾”,但“这些谈判事实均告失败”。

  194. 因此,厄瓜多尔请法院

   裁定并宣布:

   (a) 哥伦比亚指使或允许有毒除草剂在厄瓜多尔领土上沉降,已经给人民的健康、财产和环境造成损害,违背了国际法为之规定的义务;

   (b) 哥伦比亚采取了国际非法行为,使用除草剂,包括空中喷洒,应当补偿由此对厄瓜多尔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特别是:

   ㈠ 因使用此类除草剂造成的任何人员死亡或健康损害;

  ㈡ 给此类人员的财产、生计或人权带来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损害;

   ㈢ 环境损害或自然资源损耗;

  ㈣ 监测以确定和评估哥伦比亚喷洒除草剂将来会给公众健康、人权和环境带来的风险的费用;

   ㈤ 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

   (c) 哥伦比亚应当:

   ㈠ 尊重厄瓜多尔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㈡ 立即在其领土的任何部分,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以不当方式喷洒任何有毒除草剂,以避免沉降到厄瓜多尔领土上;

  ㈢ 禁止以空中散播的方式在厄瓜多尔境内、与厄瓜多尔接壤的任何部分或附近使用此类除草剂。

  195. 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厄瓜多尔援引两国都缔结的1948年4月30日《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厄瓜多尔还援引199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2条为依据。

  196. 厄瓜多尔在诉请书中重申,它反对“出口和消费非法麻醉品”,但强调,它向法院提出的种种问题“只涉及哥伦比亚铲除古柯和罂粟非法种植行动使用的方式和选取的地点——及此类行动在厄瓜多尔造成的有害影响”。

  197. 法院2008年5月30日发布命令,确定2009年4月29日和2010年3月29日分别为厄瓜多尔提诉状和哥伦比亚提出辩诉状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