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15. 请求解释2004年3月31日有关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的判决(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

  198. 2008年6月5日,墨西哥提出了要法院解释它2004年3月31日就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所做判决的请求。

  199. 墨西哥援引了法院《规约》第六十条:“判词之意义或范围发生争端时,经任何当事国之请求后,法院应予解释”。解释请求立了一起新案。墨西哥注意到,法院在以住案件中裁定,法院为自己做出的一项判决提供解释的管辖权“[是]一种直接源于《规约》第六十条的特殊管辖权”。

  200. 墨西哥在请求中忆及,在阿韦纳案件判决中,法院特别裁定“在51名墨西哥国民案件中,美国没有通知这些国民……他们有权接触领事,获得领事援助,违犯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规定”,而且法院在判决中第153(9)段中认定了美国应负的补救义务。墨西哥认为,“当事双方对”第153(9)段的“范围和意义”产生了“根本争端”,法院必须“为当事双方提供指导”。因此,它请求解释该段,其原文如下:

  “153. 因此,

   国际法院

   (9) 以14票对1票,

   裁定本案的适当赔偿就在于美利坚合众国有义务顾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和[本]判决第138至第141段,通过自己选择的手段,复核和复议上文第⑷、⑸、⑹、⑺分段所述对墨西哥国民的定罪和判决。”

  201. 墨西哥在解释请求中称,它“理解阿韦纳案判决书的……关键措辞确定了美国应承担的结果义务”,而“美国显然把判决理解成只构成手段的义务”。墨西哥认为,“尽管美国可以使用[法院判决]第153(9)段规定的‘自己选择的手段’,但复核和复议义务则不取决于任何一种手段是否有效。因此,美国不能依赖所选择的某一种手段;它必须提供必要的复核和复议,防止处决判决书中提到的任何墨西哥国民,直到复核和复议完成,并且确定侵犯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墨西哥进而称,“这些墨西哥国民要求进行阿韦纳案件判决在它们案件中规定的复核和复议的请求,一再遭到拒绝”。它还说,“2008年3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在José Ernesto Medellín Rojas案件中判定……判决本身没有直接要求美国法院根据国内法提供复核和复议”,“它明确承认美国根据国际法有义务执行判决,却进而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择的执行手段是不存在的,并指示了需要美国国会立法或得克萨斯州自愿执行的其他手段”。墨西哥还说,“它理解第153(9)段规定美国承担的义务大到采取最高法院提出的步骤,包括在联邦或州一级的立法行动,或州法院或州立法机构的履约”。

  202. 墨西哥在解释请求中接着解释说,由于最高法院裁决已发布,“得克萨斯……已把处决Medellín先生的时间定在2008年8月5日”。它坚持认为,“美国政治分区得克萨斯的行动要求美国必须承担国际义务”,“美国不能以国内法为由不履行阿韦纳案件判决为之规定的国际法定义务”。它还说,“起码还有四个墨西哥国民也马上面临被得克萨斯州确定处决日期的危险”。

  203. 因此,墨西哥要求法院:

   裁定并宣布阿韦纳案件判决第153(9)段规定美国承担的义务是一种结果义务,因为判决中明确说,美国必须“复核和复议定罪和判决”,但让它使用“自己选择的手段”,

  而且根据上述结果义务,

   ⑴ 美国必须采取任何和一切必要步骤,提供阿韦纳案件判决规定的复核和复议;

   ⑵ 美国必须采取任何和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有权得到阿韦纳案件判决规定的复核和复议的墨西哥国民不被处决,直到复核和复议完成,而且确定侵犯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

  204. 墨西哥提出了解释请求,同时也请求指示临时措施,理由是此类措施“为在其国民的生活中保护[国家的]最重要利益,又确保法院能够命令给予墨西哥寻求的救济”,此类措施“显然是正当的”。

  205. 墨西哥请求法院指示下列措施:

   (a) 美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今日提起的诉讼结束之前,不处决José Ernesto Medellín, César Roberto Fierro Reyna, Rubén Ramírez Cárdenas, Humberto Leal García,和Roberto Moreno Ramos;

   (b) 美国政府把为执行(a)分段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通知法院;

   (c) 美国政府确保采取任何行动都不会损害墨西哥或其国民获得本法院可能对阿韦纳案件判决第153(9)段做出的任何解释的权利。

  206. 2008年6月19、20日举行公开听讯会,以便听取当事双方就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开展的口头辩论。法院2008年7月16日发布命令:

   一. 以7票对5票,

   裁定美利坚合众国请求驳回墨西哥合众国诉请书的提议不可确认;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科罗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

   反对: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通卡法官、基思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二. 指示下列临时措施:

   (a) 以7票对5票

   美利坚合众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José Ernesto Medellín Rojas, César Roberto Fierro Reyna, Rubén Ramírez Cárdenas, Humberto Leal García,和Roberto Moreno Ramos诸位先生,在墨西哥合众国提出的解释请求得到判决之前,不被处决,直到这五位墨西哥国民得到法院2004年3月31日就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所做判决第138至141段规定的复核和复议;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科罗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

   反对: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通卡法官、基思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b) 以11票对1票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通知法院为执行[本]命令而采取的措施;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科罗马法官、小和田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反对:比尔根塔尔法官。

   三. 以11票对1票

   裁定在法院就解释请求做出判决之前,它仍然应当处理构成[本]命令主题的事项。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科罗马法官、小和田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反对:比尔根塔尔法官。

  207. 在确定了当事双方的观点之后,法院根据《法院规则》第98条第3款,确定2008年8月29日为美国就墨西哥的解释请求提出书面意见的时限。法院保留一项权利,在美国书面意见提出之后,照上述第98条第4款规定,给当事双方提供进一步书面解释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