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3、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

  103. 1999年6月23日,刚果民主共和国递交诉请书,起诉乌干达“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和《非洲统一组织宪章》的武装侵略行为”。

  104. 刚果民主共和国在其诉请书中指称“这种武装侵略……除其他外,涉及侵 犯[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大规模侵犯人权”。刚果民主共和国寻求“停止对其进行的侵略行动,因这些行动[已]构成对整个中非、特别是大湖区的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它还寻求“乌干达就所有掠夺、破坏、迁移财产及人员的行为以及可归咎于[它]的其他非法行为做出赔偿。”

  105. 因此,刚果民主共和国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乌干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采取了侵略行为;乌干达再三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刚果民主共和国进一步要求法院裁定和宣告所有乌干达武装部队和乌干达国民、自然人及法人应当撤离刚果领土;刚果民主共和国有权获得赔偿。

  106. 刚果民主共和国援引两国做出的声明,即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两国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声明,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107. 刚果民主共和国和乌干达在法院于1999年10月21日发布的命令规定的时限内递交了诉状和辩诉状。

  108. 2000年6月19日,刚果民主共和国递交了要求指示临时措施请求书,声称“自[2000年]6月5日以来,乌干达……武装部队和另一外国军队之间重新开战,给刚果及其民众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这些手法受到了一致谴责,特别是受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谴责”。法院院长在同日的信中依照《法院规则》第74条第4款提请“当事国双方注意有必要以适当方式行事,使法院就有关临时措施的请求所发出的命令能具有适当效力”。

  109. 2000年6月26日和28日就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举行了公开听讯。在2000年7月1日举行的公开庭上,法院发布命令,指示了某些临时措施。

  110. 乌干达在其辩诉状中提出了三项反要求。第一项反要求涉及指控刚果民主共和国对乌干达实施了侵略行为;第二项反要求涉及对乌干达在金沙萨的外交房舍和人员的袭击和对乌干达国民的袭击,并指控刚果民主共和国应对这些袭击负责;第三项反要求涉及指控刚果民主共和国违反了《卢萨卡协定》。乌干达要求将赔偿问题留在诉讼的嗣后阶段处理。法院在2001年11月29日的命令中裁定,乌干达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的反要求中的前两项“就本身而论可以受理并[构成]目前诉讼的一部分”,第三项反要求则不可受理。鉴于这些裁定,法院认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和乌干达有必要就双方的要求分别提出辩诉状和第二次答辩状,同时确定2002年5月29日为递交辩诉状的时限,2002年11月29日为递交第二次答辩状的时限。另外,为了确保双方完全平等,法院保留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权利,即可在另外提交的、将成为法院随后命令内容的诉状中对乌干达的反要求第二次提出书面意见。辩诉状已在规定时限内递交。2002年11月7日,法院发布命令,延长乌干达递交其第二次答辩状的时限,确定2002年12月6日为新的时限。第二次答辩状已在这个延长的时限内提出。

  111. 2003年1月29日,法院发布命令,批准刚果民主共和国仅仅就乌干达提出的反要求再递交一份诉状,并确定2003年2月28日为递交的时限。该书面诉状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112. 2005年4月11日至 29日,就该案的案情实质举行了公开听讯。

  113. 法院在2005年12月19日做出的判决中裁定,乌干达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上采取了针对后者的军事活动,侵占伊图里并向曾在刚果领土上活动的非正规部队提供支助,从而违反了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原则和不干涉原则;在乌干达军队和卢旺达军队于基桑加尼交战过程中,乌干达未履行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因其武装部队对刚果平民的行为,特别是作为伊图里地区占领国,乌干达未履行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因其武装部队成员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上实施掠夺、抢劫和盗采刚果自然资源的行为且作为伊图里地区占领国却未防止此类行为,乌干达因而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法院还裁定,乌干达违反了2000年7月1日法院关于临时措施的命令。

  114. 在驳回了第一项反要求后,关于乌干达提交的第二项反要求,法院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虐待或未能保护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保护的人员和财产,因而违反了它根据该《公约》对乌干达共和国承担的义务。

  115. 因此,法院裁定当事双方有义务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它还决定,如果当事双方不能取得协议,赔偿问题将由法院决定,并为此在本案中保留后续程序。因此,本案仍悬而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