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

  116. 1999年7月2日,克罗地亚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塞尔维亚(当时称为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在1991年至1995年期间违反了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17. 克罗地亚在诉请书中指称,“[塞尔维亚]直接控制其在克罗地亚境内克宁区、斯拉沃尼亚东部和西部和达尔马提亚的武装部队、情报人员和各种准军事分遣队的活动,对这些地区的克罗地亚公民进行′种族清洗′,这种灭绝种族行为导致许多克罗地亚公民流离失所、惨遭杀害、遭受酷刑或非法拘押并大规模破坏财产”,因而对此负有责任。

  118. 为此,克罗地亚诉请法院裁定并宣告塞尔维亚对克罗地亚“违反了《灭绝种族罪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它还“有义务向克罗地亚本身以及作为其公民的政府监护者赔偿因上述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而使克罗地亚人员和财产及其经济和环境受到的损害,数额由法院裁定”。

  119. 克罗地亚援引《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它称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120. 法院在1999年9月14日命令中确定,2000年3月14日和2000年9月14日分别为克罗地亚递交诉状和塞尔维亚递交辩诉状的时限。根据2000年3月10日和2000年6月27日命令,上述时限两度延长。克罗地亚在根据后一项命令延长的时限内递交了诉状。

  121. 2002年9月11日,塞尔维亚在经过2000年6月27日延长的递交辩诉状时限内,提出了对法院管辖权和诉请书可受理性的若干初步反对意见。它特别主张法院对本争端不具有管辖权,因为在1999年7月2日,即向法院提出诉讼之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还不是《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缔约国。塞尔维亚指称,它在2000年11月1日才被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到2001年6月10日才成为《公约》缔约国,此外,它从不受《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的约束,因为它在加入《公约》时对该条款提出保留。塞尔维亚进而争辩,鉴于诉请书中所述的最严重事件和不行为是在1992年4月27日,即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成立之前发生的,不能将这一切归罪于它,因而克罗地亚的诉请书不可受理。最后,它断言,克罗地亚提出的某些具体要求是不可受理的,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根据《法院规则》第79条,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中止。2003年4月25日,克罗地亚在法院确定的时限内递交了书面声明,就塞尔维亚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阐明了意见和看法。

  122. 2008年5月26日至30日就法院管辖权和诉请书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举行了公开听讯。在听讯结束时,当事双方向法院提交了下列最后意见:

  塞尔维亚方面:

  塞尔维亚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1. 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或者裁定并宣布

   2. (a) 针对1992年4月27日之前发生的行为或不行为提出的要求不属于法院管辖权之内并且是不可受理的;

   (b) 涉及以下方面的要求

  - 同意在塞尔维亚管辖范围内审判某些人,

  - 就失踪的克罗地亚公民的下落提供信息,及

  - 归还文化财产

  不属于法院管辖权之内并且是不可受理的。

  克罗地亚方面:

  克罗地亚恭请国际法院:

   1. 驳回塞尔维亚的第一份、第二份和第三份初步反对意见,但第二份初步反对意见中与同意审判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先生的要求有关的部分除外,并相应地

   2. 裁定并宣布它对裁决克罗地亚共和国于1999年7月2日递交的诉请书具有管辖权。

  123. 本报告编写时,法院开始审议其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