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5.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之间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

  124. 1999年12月8日,尼加拉瓜递交诉请书,就加勒比海分属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两国的海洋区域划界争端对洪都拉斯提起诉讼。

  125. 除其他方面外,尼加拉瓜在诉请书中指出,该国几十年来一直“坚持的立场是,该国与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海洋边界未定”,而洪都拉斯的立场则是“事实上存在着一条分界线,该线是从可可河口一个定点的纬度线上向东延伸的一条直线,[该点于1906年12月23日由西班牙国王就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的陆地边界所做出的仲裁裁决确定,1960年11月18日国际法院认为这项裁决有效和有约束力]。”尼加拉瓜称,“洪都拉斯所持立场……使两国在边境及附近地区一再发生对峙,相互扣押对方船只。”尼加拉瓜进一步指出,“外交谈判一直未果。”

  126. 因此,尼加拉瓜请法院“按照适用于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一般国际法所承认的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情况,在分属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的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确定单一海洋边界线的走向。”

  127. 尼加拉瓜援引1948年4月30日签署的《美洲和平解决条约》(正式称为《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以及两国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表示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128. 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已在法院2000年3月21日命令确定的时限内提出了诉状和辩诉状。

  129. 哥伦比亚、牙买加和萨尔瓦多政府要求获得各书状及其所附文件的副本。根据《法院规则》第53条第1款,法院查明了各当事方的观点,在考虑了它们表达的观点之后,同意了前两个国家的要求,但没有同意第三个国家的要求。

  130. 法院在2002年6月13日发布的命令中,同意尼加拉瓜提出答辩状,洪都拉斯提出第二次答辩状。尼加拉瓜的答辩状和洪都拉斯的第二次答辩状都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131. 2007年3月5日至23日举行了公开听讯。在口头诉讼结束时,当事双方向法院提交了下列最后意见:

  尼加拉瓜方面:

   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如书状所述,代表当事双方海防线的分界线从位于北纬15°02′00″西经83°05′26″距河口约3英里的一个定点开始延伸,成为尼加拉瓜高地地区有争议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间划定的单一海洋边界。

   分界线的起始点是可可河主要河口的主航道中线,该点于1906年由西班牙国王确定。

   请法院在不损害前述内容的情况下裁定争议地区岛屿和礁的主权归属。

  洪都拉斯方面:

   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1 洪都拉斯共和国对位于15度纬线以北尼加拉瓜称属其所有的博贝尔礁、南礁、萨凡纳礁和皇家港礁等群岛及所有其他岛屿、礁群、岩石、浅滩和暗礁享有主权。

   2. 法院划定的海洋边界线起点应位于北纬14°59.8′西经83°05.8′。在本案中,从混合委员会于1962年确定的位于北纬14°59.8′西经83°08.9′的地点到法院划定的海洋分界线起点所构成的分界线,应由当事双方在1906年12月23日西班牙国王所定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基础上协商确定,并考虑到可可河(现在也被称为塞哥维亚河或Wanks河)河口地理特征的变化。

   3. 从北纬14°59.8′西经83°05.8′的地点开始向东沿北纬14°59.8′线延伸至一个第三国的管辖区边缘,是现有海洋边界或调整过的等距线,是划分洪都拉斯与尼加拉瓜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单一海洋边界。

  132. 2007年10月8日,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判决书执行部分内容如下:

   因此,

   法院,

   ⑴ 一致,

   裁定洪都拉斯共和国对博贝尔礁、萨凡纳礁、皇家港礁和南礁拥有主权;

   ⑵ 以15票对2票,

   决定划分尼加拉瓜共和国与洪都拉斯共和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单一海洋边界起点,定在坐标为北纬15°00′52"西经83°05′58"的地点;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帕拉-阿朗古伦法官;托雷斯·贝纳德斯专案法官;

   ⑶ 以14票对3票,

   决定单一海洋边界线从坐标为北纬15°00′52"西经83°05′58"的地点开始,应向70°14′41.25"方位延伸,止于它与博贝尔礁领海12海里弧线的交点,A点(坐标为北纬15°05′25"西经82°52′54")。从A点开始,边界线沿着博贝尔礁领海12海里弧线向南延伸,止于它与爱丁堡礁领海12海里弧线的交点,B点(坐标为北纬14°57′13"西经82°50′03")。从B点开始,边界线继续沿着博贝尔礁、皇家港礁和南礁(洪都拉斯)与爱丁堡礁(尼加拉瓜)之间的等距点构成的中线,经过C点(坐标为北纬14°56′45"西经82°33′56")和D点(坐标为北纬14°56′35"西经82°33′20"),止于它与南礁领海(洪都拉斯)和爱丁堡礁领海(尼加拉瓜)12海里弧线的交点,E点(坐标为北纬14°53′15"西经82°29′24")。从E点开始,边界线沿着南礁领海12海里弧线向北延伸,止于它与该方位线的交点,F点(坐标北纬15°16′08"西经82°21′56")。从F点开始,边界线继续沿着70°14′41.25"方位线延伸,止于第三国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兰杰瓦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托雷斯·贝纳德斯专案法官;

   ⑷ 以16票对1票,

   裁定当事双方必须一秉诚意进行谈判,就1906年仲裁裁决确定的陆地边界线终点与法院决定位于北纬15°00′52"西经83°05′58"坐标点的单一海洋边界线起点之间的领海部分分界线的走向达成一致意见。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托雷斯·贝纳德斯和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帕拉-阿朗古伦法官。

  133. 兰杰瓦法官和科罗马法官在法院判决之后附上了个别意见;帕拉-阿朗古伦法官在判决之后附上了声明;托雷斯·贝纳德斯专案法官附上了反对意见;加亚专案法官附上了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