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7. 法国国内的若干刑事诉讼(刚果共和国诉法国)

  145. 2002年12月9日,刚果递交一项诉请书,对法国提出诉讼,以诉请取消法国司法当局在收到一些团体针对刚果共和国总统德尼·萨苏·恩格索、刚果内政部长皮埃尔·奥巴和包括刚果武装部队监察长诺尔贝特·达比拉将军在内的其他个人提出的、指称他们犯下了危害人类罪和酷刑罪的指控之后所采取的调查和起诉措施。该诉请书进一步宣称,关于这些诉讼,莫城高等法院一名负责调查的法官已发出传票,让刚果共和国总统以证人身份接受审问。

  146. 刚果辩称,法国“自认为对刑事问题享有普遍管辖权,并自认为有权就一个外国的内政部长被指控在其本国境内为维持公共秩序而行使他的权力时犯下的罪行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因而违反了“关于一国不得违反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在别国境内行使其权威的原则”。刚果进一步指出,法国签发传票,指示警察将刚果共和国总统作为案件证人审问,所以法国侵犯了“国际法院判例法承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外国国家元首的刑事豁免权”。

  147. 刚果在诉请书中指出,该国希望依照《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法兰西共和国必将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管辖权的根据。根据此款规定,刚果共和国的诉请书已经转交给法国政府;在该阶段,未采取任何其他诉讼行动。

  148. 2003年4月11日,书记官处收到法国2003年4月8日的信函,内称法国“已同意法院的管辖权,以按照第38条第5款审理该诉请书”。此项同意使得本案可登入法院案件总表并且开始诉讼行动。法国在其信函中还说,它对法院管辖权的同意有严格限制,仅适用于“刚果共和国提出的要求”,而且“刚果人民共和国在诉请书内提及的法兰西共和国和刚果人民共和国于1974年1月1日签署的《合作条约》第2条不构成国际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的依据。”

  149. 刚果的诉请书附有一项要求,即要求指示临时措施“以期获得命令,立即中止莫城高等法院负责调查的法官正在进行的程序”。

  150. 2003年4月28日和29日对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举行了公开听讯。法院在2003年6月17日的命令中宣布,根据法院掌握的现有情况,法院无须行使《规约》第四十一条赋予的权力来指示临时措施。

  151. 刚果和法国已在法院2003年7月11日命令确定的时限内提出了诉状和辩诉状。

  152. 法院考虑到当事双方的协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于2004年6月17日发布命令,核准刚果提交一份答辩状,法国提交第二次答辩状,并确定了提出这些书状的时限。在连续四次请求延长提交答辩状的时限后,法院院长将刚果和法国提交答辩状和第二次答辩状的时限分别确定为2006年7月11日和2008年8月11日。刚果已在延长的时限内提出了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