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9. 黑海海洋划界(罗马尼亚诉乌克兰)

  160. 2004年9月16日,罗马尼亚提交一份诉请书,就下列争端对乌克兰提起诉讼:“事关两国在黑海确定单一海洋界限,从而划定两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

  161. 罗马尼亚在诉请书中解释,“经过复杂的谈判”,乌克兰和罗马尼亚1997年6月2日签署《合作与睦邻关系条约》,并以两国外交部长换文的形式缔结了一份补充协议。两份文书均于1997年10月22日生效。根据这些协议,“两国有义务就两国之间的国家边界制度缔结一项条约,并签署一项协议,划定两国在黑海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同时,“补充协议规定了划定上述地区界限过程中适用的原则,并提出,两国承诺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1998年至2004年,两国举行了24轮谈判。但罗马尼亚称,“谈判没有取得结果,没有商定黑海海洋区域的划界”。罗马尼亚将此事提交法院,“以避免无限期拖延它认为明显不会产生任何结果的讨论”。

  162. 罗马尼亚请求法院“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补充协议第4条规定的标准,在黑海确定单一海洋界限,从而划定两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

  163. 罗马尼亚援引补充协议第4条(h)款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该款规定:

   如果(上述)这些谈判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但不晚于谈判启动后两年确定缔结上述(关于划定两国在黑海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协议,罗马尼亚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同意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可由国际法院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加以解决,条件是有关罗马尼亚和乌克兰两国间国家边界制度的条约已经生效。然而,如果国际法院认为关于国家边界制度的条约推迟生效是另外一方的过错所致,法院可在该条约生效以前审议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案的请求。

  164. 罗马尼亚称,《补充协议》第4条(h)款规定的两项条件均已得到满足,因为谈判至今已经超过两年,并且国家边界制度条约已于2004年5月27日生效。

  165. 罗马尼亚和乌克兰已在法院2004年11月19日命令确定的时限内提出了诉状和辩诉状。法院于2006年6月30日发布命令,核准罗马尼亚提交一份答辩状,乌克兰提交第二次答辩状,并确定提出这些书状的时限分别为2006年12月22日和2007年6月15日。罗马尼亚已在时限内提出了答辩状。法院在2007年6月8日发布命令,将乌克兰提交第二次答辩状的时限延长至2007年7月6日。第二次答辩状已在延长的时限内提交。因此,随时可就本案举行听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