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5. 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

  118. 2001年12月6日,尼加拉瓜提交请求书,就其与哥伦比亚两国间存在的“与[西加勒比]领土所有权和海洋划界有关的一组相关法律问题”的争端,对哥伦比亚提起诉讼。

  119. 尼加拉瓜在请求书中请法院裁定并宣告:

   第一,……尼加拉瓜对普罗维登西亚岛、圣安德烈斯岛和圣卡塔利娜岛及所有附属岛屿和礁群拥有主权,并对(可以实效占有的)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和基塔苏埃尼奥礁群拥有主权;

   第二,要求法院根据对上文所要求的所有权的裁决,按照公平原则以及适用于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一般国际法所承认的相关情况,在分属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确定单一海洋边界线的走向。

  120. 尼加拉瓜还表示,它“保留就哥伦比亚在没有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圣安德烈斯岛和普罗维登西亚岛以及直至82度经线以内的礁群和海洋空间而获取的各项不当利益提出索赔的权利”,并且“保留就尼加拉瓜国籍渔船或尼加拉瓜发照的船只受到的干预提出索赔的权利”。

  121. 尼加拉瓜援引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都是缔约国的《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以及两国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

  122. 法院于2002年2月26日发出命令,设定2003年4月28日和2004年6月28日分别为尼加拉瓜提交诉状和哥伦比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尼加拉瓜的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23. 洪都拉斯、牙买加、智利、秘鲁、厄瓜多尔、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政府根据《法院规则》第53条第1款,请求获得各书状及其所附文件的副本。法院根据该款的规定,在了解当事双方的意见之后,同意了这些国家的请求。

  124. 2003年7月21日,哥伦比亚在《法院规则》第79条第1款所定的期限之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

  125. 2007年12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就当事双方对除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以外的其他海洋地物所主张的主权而言,以及在当事双方的海洋划界方面,尼加拉瓜的请求书可予受理。

  126. 法院院长于2008年2月11日发出命令,设定2008年11月11日为哥伦比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辩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27. 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发出命令,指示尼加拉瓜提出答辩状、哥伦比亚提出复辩状,并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分别定为2009年9月18日和2010年6月18日。

  128. 2010年2月25日,哥斯达黎加提交请求书,诉请准许参加此案诉讼。哥斯达黎加在请求书中除其他外说:“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两国在对双方提出的边界主张中,均对属于哥斯达黎加的海洋地区提出了主张。”哥斯达黎加在请求书中表示不会作为一当事方参与诉讼。该请求书被立即传给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法院设定2010年5月26日为两国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两国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将裁决是否批准该请求书中提出的参加诉讼的请求。

  129. 2010年6月10日,洪都拉斯也提交请求书,要求准许参加此案诉讼。洪都拉斯称,对于尼加拉瓜在与哥伦比亚的争端中提出的海洋主张所在的加勒比海地区,洪都拉斯拥有权利和利益。洪都拉斯在请求书中称其主要目的是作为一当事方参加诉讼。洪都拉斯的请求书被立即传给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法院院长设定2010年9月2日为两国就该请求书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法院将裁决是否批准该请求书中提出的准予参加诉讼的请求。